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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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遇簽證適用於下列人士: 一、外國卸任元首、副元首、總理、副總理、外交部長及其眷屬。 二、外國政府派遣來我國執行公務之人員及其眷屬、隨從。 三、前條第四款所定高級職員以外之其他外國籍職員因公來我國者及其眷屬。 四、政府間國際組織之外國籍職員應我國政府邀請來訪者及其眷屬。 五、應我國政府邀請或對我國有貢獻之外國人士及其眷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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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外國護照簽證條例第9條,禮遇簽證適用於以下人士: 一、外國卸任元首、副元首、總理、副總理、外交部長及其眷屬。 範例:如果某個國家的前總統要來台灣訪問,他和他的家屬可以申請禮遇簽證。 二、外國政府派遣來我國執行公務之人員及其眷屬、隨從。 範例:如果一個外國政府派遣一位大使到台灣擔任外交使節,該大使及其家屬可以申請禮遇簽證。 三、在第8條第4款中規定高級職員之外的其他外國籍職員因公來台灣者及其眷屬。 範例:如果一個外國的官員適逢有工作需要到台灣,該官員及其家屬可以申請禮遇簽證。 四、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外國籍職員應我國政府邀請來訪者及其眷屬。 範例:如果一個國際組織的外國職員受到台灣政府邀請來台灣參加會議,該職員及其家屬可以申請禮遇簽證。 五、應我國政府邀請或對我國有貢獻的外國人士及其眷屬。 範例:如果一位外國專家受邀來台灣進行學術交流,該專家及其家屬可以申請禮遇簽證。
立法沿革 2 版
(0880511 制定)
居留簽證適用於持普通護照或其他旅行證件,而擬在中華民國境內作長期居留者。
立法理由一、本條明定居留簽證之適用對象。 二、居留簽證適用於持普通護照或其他旅行證件,因依親、就學、應聘、投資、傳教、或從事其他業務而擬在我國境內作六個月以上居留之外國人。
(0911231 全文修正)
禮遇簽證適用於下列人士: 一、外國卸任元首、副元首、總理、副總理、外交部長及其眷屬。 二、外國政府派遣來我國執行公務之人員及其眷屬、隨從。 三、前條第四款所定高級職員以外之其他外國籍職員因公來我國者及其眷屬。 四、政府間國際組織之外國籍職員應我國政府邀請來訪者及其眷屬。 五、應我國政府邀請或對我國有貢獻之外國人士及其眷屬。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七條移列。 二、將修正條文第三款所稱高級職員以外之其他職員加註「外國籍」,以與修正條文第八條第四款一致。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本條明定居留簽證之適用對象。 二、居留簽證適用於持普通護照或其他旅行證件,因依親、就學、應聘、投資、傳教、或從事其他業務而擬在我國境內作六個月以上居留之外國人。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七條移列。 二、將修正條文第三款所稱高級職員以外之其他職員加註「外國籍」,以與修正條文第八條第四款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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