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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施行細則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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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條例第七條第二項所稱簽證之效期,指自簽證發之當日起算,持證人可有效持憑來我國之期限。
  2. 2.本條例第七條第二項所稱簽證之停留期限,指自入境之翌日起算,得在我國境內停留之期限。
  3. 3.本條例第七條第二項所稱簽證之入境次數,指於簽證效期內,持證人可持憑來我國之次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施行細則》第8條,可以得出以下釋義: 1. 簽證效期:指簽證核發後的起算日起,持證人可以有效持續在我國停留的期限。這意味著簽證持有者在簽證有效期內可以在我國境內停留。 - 範例:例如,如果一個外國人在2021年1月1日獲得簽證並且有效期為90天,那麼該人可以在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之間在我國停留。 2. 簽證停留期限:指從入境的翌日起算,可以在我國境內停留的期限。簽證持有者必須在該期限內離開我國。 - 範例:例如,如果一個人的簽證停留期限是30天,那麼他必須在入境後的30天內離開我國。 3. 簽證入境次數:指在簽證的有效期內,持證人可以多次入境我國的次數。這意味著持證人可以在有效期內多次進出我國。 - 範例:例如,一個外國人持有多次入境簽證,他可以在簽證有效期內多次進入我國,無需再次申請簽證。 參考資料: - 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施行細則(最新版)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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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施行細則第 8 條規定:「本條例第七條第二項所稱簽證之效期,指自簽證核發之當日起算,持證人可有效持憑來我國之期限。本條例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施行細則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