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施行細則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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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施行細則》第8條,可以得出以下釋義: 1. 簽證效期:指簽證核發後的起算日起,持證人可以有效持續在我國停留的期限。這意味著簽證持有者在簽證有效期內可以在我國境內停留。 - 範例:例如,如果一個外國人在2021年1月1日獲得簽證並且有效期為90天,那麼該人可以在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之間在我國停留。 2. 簽證停留期限:指從入境的翌日起算,可以在我國境內停留的期限。簽證持有者必須在該期限內離開我國。 - 範例:例如,如果一個人的簽證停留期限是30天,那麼他必須在入境後的30天內離開我國。 3. 簽證入境次數:指在簽證的有效期內,持證人可以多次入境我國的次數。這意味著持證人可以在有效期內多次進出我國。 - 範例:例如,一個外國人持有多次入境簽證,他可以在簽證有效期內多次進入我國,無需再次申請簽證。 參考資料: - 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施行細則(最新版)
- 第七條第二項條文
- 核名詞
- 證人名詞
- 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7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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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