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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施行細則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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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條例第十條所稱短期停留,指擬在我國境內每次作不超過六個月之停留者。
  2. 2.停留簽證之效期、入境次數及停留期限,依申請人國籍、來我國目的、所持護照種類及效期等核定之。
  3. 3.停留簽證之效期最長不得超過五年,入境次數分為單次及多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施行細則第9條的解釋: 1. 第10條所稱的短期停留指的是在台灣境內每次停留不超過六個月的情況。 2. 停留簽證的有效期、入境次數和停留期限是根據申請者的國籍、來臺灣的目的、所持的護照類型和有效期等因素來確定的。 3. 停留簽證的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五年,並且可以分為單次和多次入境次數。 依據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施行細則第9條的相關規定,例如:如果申請人是持有美國護照並且來臺灣旅遊,那麼他可能會獲得一個有效期為3個月的單次入境停留簽證,每次入境只能停留不超過30天。另外,如果申請人是持有中國護照並且來臺灣探親,他可能會獲得一個有效期為6個月的多次入境停留簽證,每次入境可以停留不超過60天。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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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施行細則第 9 條規定:「本條例第十條所稱短期停留,指擬在我國境內每次作不超過六個月之停留者。停留簽證之效期、入境次數及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施行細則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