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施行細則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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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施行細則第9條的解釋: 1. 第10條所稱的短期停留指的是在台灣境內每次停留不超過六個月的情況。 2. 停留簽證的有效期、入境次數和停留期限是根據申請者的國籍、來臺灣的目的、所持的護照類型和有效期等因素來確定的。 3. 停留簽證的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五年,並且可以分為單次和多次入境次數。 依據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施行細則第9條的相關規定,例如:如果申請人是持有美國護照並且來臺灣旅遊,那麼他可能會獲得一個有效期為3個月的單次入境停留簽證,每次入境只能停留不超過30天。另外,如果申請人是持有中國護照並且來臺灣探親,他可能會獲得一個有效期為6個月的多次入境停留簽證,每次入境可以停留不超過60天。
- 第十條條文
- 核定名詞
- 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10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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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