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施行細則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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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申請停留簽證目的,包括過境、觀光、探親、訪問、考察、參加國際會議、商務、研習、聘僱、傳教弘法及其他經外交部核准之活動。
- 2.以在我國境內從事須經許可、營利或勞務活動為目的,申請前項所定簽證者,應檢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其授權機關核發之許可從事簽證目的活動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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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施行細則第 10 條是指申請停留簽證的目的和應檢附的相關文件。根據這一條規定,申請停留簽證的目的可以包括過境、觀光、探親、訪問、考察、參加國際會議、商務、研習、聘僱、傳教弘法以及其他經外交部核准的活動。如果申請人的目的是在台灣從事須經許可、營利或勞務活動,則需要檢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其授權機關核發的許可從事簽證目的活動的文件。 參考資料: - 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施行細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70031&FLNO=10)
- 核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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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