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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施行細則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申請停留簽證目的,包括過境、觀光、探親、訪問、考察、參加國際會議、商務、研習、聘僱、傳教弘法及其他經外交部准之活動。
  2. 以在我國境內從事須經許可、營利或勞務活動為目的,申請前項所定簽證者,應檢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其授權機關核發之許可從事簽證目的活動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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