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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施行細則
第 1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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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停留簽證目的,包括過境、觀光、探親、訪問、考察、參加國際會議、商務、研習、聘僱、傳教弘法及其他經外交部
核
准之活動。
以在我國境內從事須經許可、營利或勞務活動為目的,申請前項所定簽證者,應檢附中央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或其授權機關核發之許可從事簽證目的活動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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