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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施行細則
第 1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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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
第十一條
所稱長期居留,指擬在我國境內作超過六個月之居留者。
駐外館處簽發之居留簽證一律為單次入境,其簽證效期不得超過六個月;持
證人
入境後,應依法申請外僑居留證。
在我國境內
核
發之居留簽證,僅供持憑申請外僑居留證,不得持憑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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