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施行細則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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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的規定,以下進行逐條釋義: 1. 在該條例中所謂的長期居留,是指計劃在我國境內停留超過六個月的情況。 2. 這個條例規定,在駐外館處簽發的居留簽證都只能用於單次入境,且其簽證效期不得超過六個月。持有這種簽證的人入境後,必須依法申請外僑居留證。 範例: 比如,某外國人在中華民國駐美國大使館處獲得了一個居留簽證,有效期限為三個月,他入境台灣後,必須在這三個月內向中華民國外僑局辦理申請,以獲得外僑居留證,這樣才能繼續在台灣合法停留。 3. 根據該條例,我國在境內核發的居留簽證只能用於申請外僑居留證,而不得用於入境,也就是說,外國人持有這種在境內核發的居留簽證是不能用來進入台灣的。 範例: 比如,某外國人在台灣的外國事務事務所獲得了一個在境內核發的居留簽證,他不能單憑這個居留簽證入境台灣,必須先在外國國境內申請並獲得一張有效的入境簽證,然後再用有效的入境簽證入境台灣。接著在入境台灣後,根據入境簽證所注明的停留期限內,他需要申請一個外僑居留證,這樣才能在台灣合法停留。 這些解釋是依據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所提供的內容進行釋義的。
- 第十一條條文
- 證人名詞
- 核名詞
- 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1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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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