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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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留簽證適用於持外國護照,而擬在我國境內作長期居留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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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外國護照簽證條例第11條規定,居留簽證適用於持有外國護照的人士,他們打算在我國境內長期居留。根據這個法規,外國人需要申請居留簽證才能在台灣居住超過一定期限。舉例來說,在此條款下,外國人應該可以申請居留簽證來在台灣工作、就讀學校或投資等長期居留的目的。具體的申請程序和文件要求等細節,則需參考相關法規和施行細則。
立法沿革 2 版
(0880511 制定)
簽證持有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外交部、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得撤銷或註銷簽證: 一、有前條各款情形之一者。 二、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與簽證目的不符之活動者。 三、在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從事詐欺、販毒、顛覆、暴力或其他危害中華民國利益、公務執行、善良風俗或社會安寧等活動者。 四、原申請簽證原因消失者。
立法理由一、為維護國家利益,明定核發簽證後,仍得因一定事由,撤銷或註銷簽證,俾拒絕外國人入境或驅逐其出境。 二、第四款所定原申請簽證原因消失,如離婚、聘僱許可或入學許可被撤銷等。
(0911231 全文修正)
居留簽證適用於持外國護照,而擬在我國境內作長期居留之人士。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九條移列。 二、將原條文之「普通護照或其他旅行證件」修正為「外國護照」。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為維護國家利益,明定核發簽證後,仍得因一定事由,撤銷或註銷簽證,俾拒絕外國人入境或驅逐其出境。 二、第四款所定原申請簽證原因消失,如離婚、聘僱許可或入學許可被撤銷等。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九條移列。 二、將原條文之「普通護照或其他旅行證件」修正為「外國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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