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施行細則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條例第六條所定因特殊需要,外交部得准予抵我國時申請簽證者,指特定國家國民以外之外國護照持照人具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並經外交部同意者: 一、應我國中央政府機關邀請來我國訪問。 二、應邀來我國參加由中央政府機關主辦、協辦或贊助之國際會議或活動。 三、因應我國重大事故或處理災難救助案件,須緊急來我國。 四、有其他重大事由。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施行細則 第3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