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施行細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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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六條所定因特殊需要,外交部得准予抵我國時申請簽證者,指特定國家國民以外之外國護照持照人具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並經外交部同意者: 一、應我國中央政府機關邀請來我國訪問。 二、應邀來我國參加由中央政府機關主辦、協辦或贊助之國際會議或活動。 三、因應我國重大事故或處理災難救助案件,須緊急來我國。 四、有其他重大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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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外交部可准許因特殊需要申請簽證的特定國家以外的外國護照持有人,需符合以下條件之一,並經外交部同意: 1. 受到中央政府機關邀請來台訪問。 2. 被邀請來台參加由中央政府機關主辦、協辦或贊助的國際會議或活動。 3. 因應台灣的重大事故或處理災難救助案件,需緊急來台。 4. 其他重大事由。 例如,如果一個外國人持有特定國家以外的外國護照,並在台灣受到中央政府機關邀請來台訪問,他可以根據這條法規向外交部申請簽證。
- 第六條條文
- 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6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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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