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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施行細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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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條例第六條所定對特定國家國民,得給予入境免簽證待遇或准予抵中華民國(以下簡稱我國)時申請簽證者,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一、外國護照所餘效期於入境我國時,應在六個月以上。但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或經外交部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已訂妥回程或次一目的地之機(船)票,其離開我國日期未給之停留期限。 三、已辦妥次一目的地之有效簽證。但前往次一目的地無需申請簽證者,不在此限。 四、無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或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八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
  2. 2.前項免簽證及准予抵我國時申請簽證之用對象,由外交部公告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關於對特定國家國民,給予入境免簽證待遇或准予抵中華民國(以下簡稱我國)時申請簽證的規定,有以下幾個條件: 1. 外國護照所餘效期於入境我國時,應在六個月以上。除非有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或經外交部同意,否則必須符合此條件。 範例:如果某個國家的國民的護照只剩下三個月到期,則在這條規定下,他們將不符合入境免簽證或申請簽證的要求。 2. 必須已經訂好回程或前往下一個目的地的機(船)票,並且離開我國的日期不能超過預定的停留期限。 範例:如果某個國家的國民計劃在我國停留三個月,並且已經購買了回程機票或接著前往下一個目的地的機票,則符合這項規定。 3. 必須已辦妥前往下一個目的地所需的有效簽證。但是,如果前往下一個目的地不需要申請簽證,則不需要符合此條件。 範例:如果某個國家的國民打算先到我國旅遊,然後再去另一個不需要申請簽證的國家,就不需要辦理前往下一個目的地的簽證。 4. 不能有違反外國護照簽證條例第12條第1項或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7條第1項之情形。 範例:如果某個國家的國民在我國境內有犯罪記錄或曾被拒絕入境,或者有其他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的情況,則不符合這項規定。 這些免簽證或准予抵我國時申請簽證的適用對象,由外交部進行公告決定。 參考資料: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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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施行細則第 2 條規定:「本條例第六條所定對特定國家國民,得給予入境免簽證待遇或准予抵中華民國(以下簡稱我國)時申請簽證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施行細則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