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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收容管理規則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收容人病危或死亡時,收容處所應通知其親友、關係人、其本國駐華使領館、辦事處或授權機構。但無法通知者,不在此限。
  2. 受收容人死亡後,移民署應以書面通知其親友、本國駐華使領館、辦事處或授權機構處理善後、領回遺物,並支付喪葬費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移民署得逕行處理其喪葬事宜: 一、受通知者於書面通知送達後一個月內,未辦理相關事宜。 二、無法通知或書面通知無法送達,且受收容人死亡逾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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