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收容管理規則 第 12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外國人收容管理規則第12條有以下兩項規定: 1. 受收容人病危或死亡時,收容處所應通知其親友、關係人、其本國駐華使領館、辦事處或授權機構。但無法通知者,不在此限。 根據這項規定,當受收容人病危或死亡時,收容處所應該通知其親友、關係人、其本國駐華使領館、辦事處或授權機構。如果無法通知到相關人士,則無需遵守此項規定。參考資料並未提供該項規定的具體範例。 2. 受收容人死亡後,移民署應以書面通知其親友、本國駐華使領館、辦事處或授權機構處理善後、領回遺物,並支付喪葬費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移民署得逕行處理其喪葬事宜: - 受通知者於書面通知送達後一個月內,未辦理相關事宜。 - 無法通知或書面通知無法送達,且受收容人死亡逾一個月。 根據這項規定,當受收容人死亡後,移民署應以書面通知其親友、本國駐華使領館、辦事處或授權機構處理善後、領回遺物,並支付喪葬費用。然而,如果以下情形之一存在,移民署可以直接處理喪葬事宜: - 受通知者於書面通知送達後一個月內未辦理相關事宜。 - 無法通知到相關人士,或是書面通知無法送達,且受收容人死亡已經超過一個月。
- 收容名詞
- 關係人名詞
- 送達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外國人收容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