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收容管理規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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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收容管理,由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設置之收容所、臨時收容所或其他因必要情形指定之適當處所(以下簡稱收容處所)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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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法條「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 第 12 條 (91.07.15)」,可以得知外國人收容管理規則第 2 條是由內政部移民署所設置的收容所、臨時收容所或其他指定的適當處所來進行外國人的收容管理。這表示當需要對外國人進行收容管理時,移民署會提供相應的收容處所。 例如,如果有一名外國人在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的情況下被逮捕,根據這項規則,收容所可以被指定為該外國人的收容處所。詳細的收容管理程序和要求可以在外國人收容管理規則中找到。
- 收容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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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