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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收容管理規則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收容人入所時,應接受收容處所執行身體安全檢查,並按捺指紋識別及照相。受收容人為女性者,檢查身體應由女性人員為之。
  2. 收容處所應將受收容人以男女區隔方式收容之;收容處所發現性別變更之受收容人,得依其證件所示性別,個別收容於獨居房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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