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收容管理規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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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受收容人入所時,應接受收容處所執行身體安全檢查,並按捺指紋識別及照相。受收容人為女性者,檢查身體應由女性人員為之。
- 2.收容處所應將受收容人以男女區隔方式收容之;收容處所發現性別變更之受收容人,得依其證件所示性別,個別收容於獨居房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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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外國人收容管理規則第3條,針對受收容人入所時的處理,有以下幾項規定: 1. 受收容人入所時,應接受收容處所執行身體安全檢查,並按捺指紋識別及照相。受收容人為女性者,檢查身體應由女性人員為之。 根據這項規定,受收容人進入收容所時,必須接受身體安全檢查、指紋識別以及照相。如果受收容人是女性,則身體檢查必須由女性人員進行。 2. 收容處所應將受收容人以男女區隔方式收容之;收容處所發現性別變更之受收容人,得依其證件所示性別,個別收容於獨居房間。 根據這項規定,收容所應以男女區隔的方式收容受收容人。如果收容所發現受收容人發生性別變更,則可以依據其證件所顯示的性別,將其單獨收容在獨居房間。 根據以上兩項規定,外國人受收容管理規則第3條的目的在於確保受收容人的身體安全,並提供性別對應的收容環境。在執行時,應遵循相關法規和條例,確保程序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參考資料: - 行政院內政部、「外國人收容管理規則」,2002年11月7日修正。 - 行政院發布法律,「外國人收容管理規則」,2022年3月15日發布。
- 收容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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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