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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移民署實施查察及查察登記辦法6

  1. 1.移民署對受查察人之查察登記事項如下: 一、入出境許可證、護照及居留證、永久居留證之效期。 二、工作、出生、死亡、結婚、離婚收養事項。 三、從事之活動與申請停留、居留原因是否相符。 四、遷徙異動。 五、其他應查察登記事項。
  2. 2.前項受查察人,經發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移民署應即通知其依規定辦理或註記之: 一、所持入出境許可證、護照及居留證已效期。 二、居住情形與申請案件不符或有虛偽情事。 三、從事之活動與許可停留、居留原因不符。 四、居留住址或服務處所未辦理變更登記。 五、其他依法令應辦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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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證名詞
  • 離婚名詞
  • 收養名詞
  • 名詞
  • 變更登記名詞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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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移民署實施查察及查察登記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內政部移民署實施查察及查察登記辦法第 6 條規定:「移民署對受查察人之查察登記事項如下: 一、入出境許可證、護照及居留證、永久居留證之效期。 二、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