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募資 · 終極解密起訴書到底怎麼寫前資深檢察官陳樂樂律師|偵查佈局 → 起訴書 → 法庭攻防|完整章節解析看課程大綱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3.02.20

內政部移民署實施查察及查察登記辦法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條號直達點條號跳到條文,懸停看白話小標
1開分頁 ›
本辦法依入出國及移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2開分頁 ›
  1. 申請在臺灣地區停留、居留、永久居留或定居者,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受理後,必要時,得於二十日內派員至申請人在臺灣地區之住(居)所執行查察。
  2. 依前項規定執行查察後,為許可或不予許可處分前,必要時,得派員再執行查察。
3開分頁 ›
執行查察應於日間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夜間為之,並應於二十二時停止執行: 一、經該受查察人、住(居)所之住居人或可為其代表之人承諾。 二、日間已開始執行查察者,經受查察人同意繼續至夜間。
4開分頁 ›
  1. 移民署對受查察人之查察事項如下: 一、與他人共同生活、互動及居住情形。 二、家庭、身心等狀況及子女人數。 三、其他足資證明申請在臺灣地區停留、居留、永久居留或定居原因及關事實之事項。
  2. 前項受查察人,經發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移民署應即通知其依規定辦理或註記之: 一、居住情形與申請案件不符。 二、家庭、身心狀況異常。 三、其他依法令應辦理事項。
  3. 執行查察後,應由執行查察人員於七日內製作查察紀錄,並記載下列事項: 一、查察之日期、起時間及地址。 二、受查察人之姓名、國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及在臺灣地區之住(居)所。 三、查察事項、通知事項、註記事項或其他相關事項。
5開分頁 ›
  1. 移民署對在我國停留期間三個月、居留或永久居留之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及澳門居民,應於其停留期間逾三個月、取得居留證、永久居留證或辦理居留住址、服務處所變更登記之日起一個月內執行查察登記。
  2. 移民署除依前項規定辦理外,亦得視實際需要,不定期執行查察登記。
6開分頁 ›
  1. 移民署對受查察人之查察登記事項如下: 一、入出境許可證、護照及居留證、永久居留證之效期。 二、工作、出生、死亡、結婚、離婚收養事項。 三、從事之活動與申請停留、居留原因是否相符。 四、遷徙異動。 五、其他應查察登記事項。
  2. 前項受查察人,經發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移民署應即通知其依規定辦理或註記之: 一、所持入出境許可證、護照及居留證已效期。 二、居住情形與申請案件不符或有虛偽情事。 三、從事之活動與許可停留、居留原因不符。 四、居留住址或服務處所未辦理變更登記。 五、其他依法令應辦理事項。
7開分頁 ›
受查察人有應予舉發、註銷其證件、限令出國、驅逐出國或強制出境之情形者,依相關規定辦理。
8開分頁 ›
  1. 查察及查察登記之資料,應妥善保存。
  2. 前項資料得以電子紀錄系統登載、註記及維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內政部移民署實施查察及查察登記辦法全文共 9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3.02.20,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