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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移民署實施查察及查察登記辦法3

執行查察應於日間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夜間為之,並應於二十二時停止執行: 一、經該受查察人、住(居)所之住居人或可為其代表之人承諾。 二、日間已開始執行查察者,經受查察人同意繼續至夜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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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停止執行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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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移民署實施查察及查察登記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內政部移民署實施查察及查察登記辦法第 3 條規定:「執行查察應於日間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夜間為之,並應於二十二時停止執行: 一、經該受查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