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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移民署實施查察及查察登記辦法2

  1. 1.申請在臺灣地區停留、居留、永久居留或定居者,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受理後,必要時,得於二十日內派員至申請人在臺灣地區之住(居)所執行查察。
  2. 2.依前項規定執行查察後,為許可或不予許可處分前,必要時,得派員再執行查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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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移民署實施查察及查察登記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內政部移民署實施查察及查察登記辦法第 2 條規定:「申請在臺灣地區停留、居留、永久居留或定居者,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受理後,必要時,得於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