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停留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移民署得廢止其停留許可: 一、有事實足認有妨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虞。 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於刑之執行完畢、假釋、赦免或緩刑。
重點摘要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13 條規定,無戶籍國民停留期間有安全之虞或受有期徒刑以上宣告(含緩刑),移民署得廢止停留許可。
Q · 無戶籍國民停留期間被判緩刑,停留許可會被廢止嗎?
可能會。緩刑也算第二款廢止事由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13 條第二款,無戶籍國民停留期間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無論刑之執行完畢、假釋、赦免或緩刑,移民署都得廢止其停留許可。緩刑免除的是「執行」而非「宣告」,本條看的正是「受宣告」這件事本身,廢止後接續第 14 條限令出國。
短期停留聽起來最沒負擔:來玩、來探親、來辦點事,住一陣子就走,跟居留定居那種長期規劃不一樣。但「沒負擔」不等於「沒風險」。這條告訴你,無戶籍國民在停留期間,只要踩到兩種情形,移民署可以直接廢止你的停留許可:一是有事實足認有妨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虞,二是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不管是刑期執行完畢、假釋、赦免還是緩刑都算。注意第二款的範圍:連「緩刑」這種沒真的去坐牢的情形都被涵蓋。意思是你停留期間在台灣捲入刑事案件、被判了有期徒刑以上(即使緩刑),你合法停留的資格就可能被收回,後續還會連到限令出國。停留期間的一張刑事判決,足以讓你提前打包。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13 條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停留許可的廢止事由規範,列舉兩款情形:一為有事實足認有妨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虞(預防性疑慮門檻),二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含執行完畢、假釋、赦免、緩刑),移民署得據以廢止停留許可。
可能被廢止停留許可。依第二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包含緩刑在內,都是移民署得廢止停留許可的事由。緩刑免的是去執行,不是免除宣告這件事。內行人提示:涉案時爭取不起訴或緩起訴,比爭取緩刑對保住停留資格更有用。
不一定。第一款用的是有事實足認有妨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虞,是預防性門檻,只要有具體事實讓移民署認定有疑慮就可以廢止,不必等實害發生。內行人提示:你能做的是及早提出反證、把事實講清楚,而不是被動等處分下來再喊冤。
依第 14 條,停留許可經廢止者移民署應限令出國,實務上收到限令出國通知後須於十日內出國。內行人提示:廢止與限令出國兩個程序常接連而來,要同步保全在台必要事務的處理時間,並注意對廢止處分不服的訴願期間。
會。第二款明文把緩刑與執行完畢、假釋、赦免並列,都是得廢止停留許可的事由。
規範無戶籍國民停留期間的兩款廢止事由:安全社會安定之虞、受有期徒刑以上宣告。
只要有具體事實讓移民署認定有疑慮即可,是預防性門檻,不以實害發生為要件。
無戶籍國民具我國國籍但未在台設籍,多為僑居國民,其停留資格保護強度低於設籍國民。
依第 14 條限令出國,收到通知後須於十日內出國;不服廢止處分者於法定期間內提訴願。
從偵查階段同步評估對停留的影響,爭取不起訴、緩起訴或拘役以下,避免落入有期徒刑宣告門檻。
要求移民署具體指明據以認定的事實,及早提出反證澄清,挑戰是否達到足認程度。
依行政救濟規定於法定訴願期間內提起,並注意限令出國的出國期限同時在走。
沒差。第二款把兩者並列,重點在受宣告本身,不在是否實際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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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停留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撤銷許可: 一、有事實足認有妨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虞者。 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於刑執行完畢、赦免或緩刑者。
立法理由本條係參酌國家安全法第三條第二項不予許可入出國情形,明定經許可入國留者,事後發生上述情事,撤銷其停留許可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停留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廢止其停留許可: 一、有事實足認有妨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虞。 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於刑之執行完畢、假釋、赦免或緩刑。
立法理由一、為求體例一致,原條文各款酌作文字修正,將句末之「者」字刪除。 二、配合行政程序法有關撤銷、廢止之用詞定義,將原條文序文所定「撤銷許可」,修正為「廢止其停留許可」,以資明確。 三、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除刑之執行完畢、赦免或緩刑外,尚有假釋之情形,為周延計,爰修正原條文第二款文字。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停留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移民署得廢止其停留許可: 一、有事實足認有妨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虞。 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於刑之執行完畢、假釋、赦免或緩刑。
立法理由為因應內政部移民署已於一百零四年更名,爰修改入出國及移民法中相關條文。
本條係參酌國家安全法第三條第二項不予許可入出國情形,明定經許可入國留者,事後發生上述情事,撤銷其停留許可
一、為求體例一致,原條文各款酌作文字修正,將句末之「者」字刪除。 二、配合行政程序法有關撤銷、廢止之用詞定義,將原條文序文所定「撤銷許可」,修正為「廢止其停留許可」,以資明確。 三、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除刑之執行完畢、赦免或緩刑外,尚有假釋之情形,為周延計,爰修正原條文第二款文字。
為因應內政部移民署已於一百零四年更名,爰修改入出國及移民法中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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