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停留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移民署得廢止其停留許可: 一、有事實足認有妨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虞。 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於刑之執行完畢、假釋、赦免或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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