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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 14 條

  1. 1.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停留、居留、定居之許可經撤銷廢止者,移民署應限令其出國。
  2. 2.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應於接到前項限令出國通知後十日內出國。
  3. 3.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居留、定居之許可經撤銷或廢止,移民署為限令出國處分前,得召開審查會,並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4. 4.前項審查會之組成、審查要件、程序等事宜,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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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14 條規定無戶籍國民許可被撤銷廢止後須十日內出國,居留定居者於限令出國前得召開審查會並陳述意見。

Q · 許可被廢止,移民署限令我十天內出國,還有救嗎?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14 條,許可被撤銷或廢止後移民署應限令出國,當事人接到通知後十日內須離境。但第三項給了關鍵防線:若被收回的是居留或定居許可,移民署在作成限令出國處分前,得召開審查會並給予陳述意見機會;停留許可被廢止則無此程序。接到通知時除了注意十日期限,更要確認移民署有無踐行審查會與陳述意見程序,程序瑕疵常是行政救濟翻盤的關鍵。

白話解讀

當停留、居留或定居許可被收回之後,下一步是什麼?這條給了答案,也藏了一個很多人不知道的權利。它規定許可被撤銷或廢止的無戶籍國民,移民署應限令其出國,而你接到通知後要在十日內離境。十天,這個時鐘走得很快。但真正的關鍵在第三項:如果被收回的是「居留」或「定居」許可,移民署在作成限令出國處分「之前」,得召開審查會,並且要給你「陳述意見」的機會。這是一道正當程序的防線,意味著針對長期身分的剝奪,不是移民署單方說了算,你有一個被聽見的窗口。注意這個保障只給居留、定居,停留被廢止的人沒有審查會這道程序。十日的鐘聲響起前,你能不能爭取到那場審查會、把意見講進去,可能決定你是被趕出去還是留下來。

法律定性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14 條為無戶籍國民許可消滅後的退場程序規範:停留、居留、定居許可經撤銷或廢止者由移民署限令出國,當事人應於十日內離境;其中居留、定居許可之撤銷廢止,移民署於限令出國處分前得召開審查會並給予陳述意見機會,構成長期身分剝奪的正當程序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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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收到限令出國通知,多久要走?可以爭取嗎?

依第二項,接到通知後十日內要出國。但如果你被收回的是居留或定居許可,依第三項移民署在作成限令出國處分前得召開審查會並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這是你能爭取的程序權。很多案子的翻盤點不在實體有沒有理,而在移民署有沒有給過陳述意見機會。

Q2我是停留許可被廢止,能不能也要求開審查會?

不行。第三項的審查會與陳述意見機會明文限於居留、定居許可被撤銷或廢止的情形,停留許可被廢止不在保障範圍。停留被廢止時,重點應放在挑戰廢止事由本身是否成立,而不是去要一場法律沒給你的審查會。

Q3限令出國和強制出國有什麼不同?

限令出國是給十日期限自行離境(本條第二項);逾期未出國或未經許可入國者,則依第 15 條進入強制出國程序,限制更嚴。

Q4移民署沒給陳述意見就限令出國,怎麼辦?

對居留、定居案件而言,未踐行陳述意見屬程序瑕疵,可作為訴願與行政訴訟的核心抗辯,必要時併聲請停止執行限令出國處分。

Q5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14 條是什麼?

規範無戶籍國民許可被撤銷廢止後的退場程序:移民署限令十日內出國,居留定居者處分前得召開審查會。

Q6限令出國是什麼意思?

許可消滅後移民署命當事人於十日內自行離境的行政處分,性質上仍可提起行政救濟。

Q7審查會是什麼?誰決定怎麼開?

移民署剝奪居留定居身分前聽取當事人意見的機制;其組成、要件、程序由內政部另定(第四項)。

Q8限令出國跟強制出國差在哪?

限令出國給十日自行離境(§14),逾期或未經許可入國才依 §15 強制出國,後者限制更嚴。

Q9收到限令出國通知怎麼辦?

確認身分類別 → 盯緊十日期限 → 查程序有無瑕疵 → 提出有利事實 → 平行提起訴願並聲請停止執行。

Q10怎麼主張移民署程序違法?

居留定居案件查移民署有無依第三項召開審查會、給予陳述意見,未踐行即列為訴願核心理由。

Q11限令出國可以聲請停止執行嗎?

可以。限令出國為行政處分,提訴願或行政訴訟時得併聲請停止執行,避免先被請出國再爭訟。

Q12十日內真的來不及處理怎麼辦?

離境準備與救濟程序必須同步進行,未了事務一併在救濟程序中主張,不要二選一放棄救濟。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停留許可廢止居留定居許可撤銷廢止
審查會召開無此程序移民署得召開審查會(第三項)
陳述意見機會無本條明文保障限令出國處分前應給予機會
離境期限接到通知後十日內接到通知後十日內
救濟主攻點挑戰廢止事由本身是否成立程序是否踐行+實體事由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出入国管理及び難民認定法 第55条の2(出国命令制度,對象為外國人,功能近似)
🇰🇷 韓國출입국관리법 제68조(출국명령,對象為外國人,功能近似)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81条(限期出境,對象為外國人,功能近似)
🇩🇪 德國AufenthG § 50(Ausreisepflicht)/§ 59(Abschiebungsandrohung,對象為外國人,功能近似)
🇫🇷 法國CESEDA art. L611-1(obligation de quitter le territoire français, OQTF,對象為外國人,功能近似)
🇺🇸 美國8 U.S.C. § 1229c(voluntary departure, INA § 240B,對象為外國人,功能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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