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持憑外國護照或無國籍旅行證件入國者,除合於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款情形者外,應持憑外國護照或無國籍旅行證件出國,不得申請居留或定居。
重點摘要無戶籍國民持外國護照入國者,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2條原則不得申請居留定居,須持同一證件出國,僅特定情形例外。
Q · 用外國護照入境台灣,還能申請居留嗎?
原則不能,須出境後改用我國證件重新入境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2條,無戶籍國民持外國護照或無國籍旅行證件入國者,原則上應持同一證件出國,不得就地申請居留或定居。除非符合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款(父母為設籍國民的特定出生情形)的例外,否則補救方式只有出境後改以正確身分重新入境。
同一個人,手上可能同時握著中華民國護照和外國護照。你以為用哪一本入境只是排哪條通關隊伍的差別?大錯。對無戶籍國民來說,入境時亮出哪本證件,幾乎鎖死了你接下來能不能留在台灣。這條規定:無戶籍國民如果是持外國護照或無國籍旅行證件入國的,原則上就得用同一本證件出國,不能申請居留或定居。換句話說,你用「外國人」的身分進來,台灣就把你當過客,居留定居這扇門對你關上。只有兩個例外:符合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款的特定出生情形(父母是設籍國民),才能破例。這意味著入境前那個看似隨手的選擇,其實是一個岔路口,走錯了就得先出境再用對的身分重來。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2條為入境身分一致性的限制規範: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若以外國護照或無國籍旅行證件入國,原則上須以同一證件出國,且不得申請在臺居留或定居,僅特定血緣與出生情形得為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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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很大。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2條,無戶籍國民持外國護照或無國籍旅行證件入國的,原則上要持同一證件出國,不能申請居留或定居,只有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十條第一項第二、四款情形例外。
你反而可能是例外。本條明文把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款排除在限制之外,而那兩款正是出生時父或母為台灣設籍國民的情形,關鍵證據是父母當時的戶籍狀態。
本條無現場補正機制,不符例外者須先出境,再以我國證件等正確身分重新入境後申請居留定居。
規範無戶籍國民以外國護照入國者,原則上須持同一證件出國且不得申請居留定居的限制條款。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但在臺灣地區未設有戶籍的國民,多為海外出生或長期僑居者。
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的居留情形,及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款父母為設籍國民的特定出生情形。
核發給無國籍人的旅行證件,本條把它和外國護照同等對待,限制相同。
先比對是否符合兩個例外,符合就援引申請;不符合則須出境後改用我國證件重新入境。
備妥父母在你出生當時的戶籍謄本,援引第十條第一項第二、四款向移民署主張。
以居留定居為目標者,入境前先確認自己是否持有可用的我國證件,盡量以我國身分入境。
提出父母當時設籍的戶籍證明,或符合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的居留要件文件。
用我國證件入境不受本條限制可直接申請居留定居;用外國護照原則上不行。
| 比較面向 | with_roc_document | with_foreign_passport |
|---|---|---|
| 入境證件 | 我國護照/入國許可 | 外國護照或無國籍旅行證件 |
| 能否申請居留定居 | 可依第9、10條申請 | 原則不可,須符合例外 |
| 出境證件限制 | 無本條限制 | 原則須持同一證件出國 |
| 補救方式 | 不適用 | 出境後改以正確身分重新入境 |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持憑外國護照或無國籍旅行證件入國者,除合於第十條第一項第四款或第二項情形者外,應持憑外國護照或無國籍旅行證件出國,不得申請居留或定居。
立法理由具有國籍人民,應持該國護照入出國境,世界各國皆然。具有我國國籍者,持外國護照入國,依外國人身分管理,不應由其隨意改變國籍身分。除外情形係將現行作業方式納入,以為完備。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持憑外國護照或無國籍旅行證件入國者,除合於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情形者外,應持憑外國護照或無國籍旅行證件出國,不得申請居留或定居。
立法理由配合本法之修正,修正所引據之條、項、款次。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持憑外國護照或無國籍旅行證件入國者,除合於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款情形者外,應持憑外國護照或無國籍旅行證件出國,不得申請居留或定居。
具有國籍人民,應持該國護照入出國境,世界各國皆然。具有我國國籍者,持外國護照入國,依外國人身分管理,不應由其隨意改變國籍身分。除外情形係將現行作業方式納入,以為完備。
配合本法之修正,修正所引據之條、項、款次。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持憑外國護照或無國籍旅行證件入國者,除合於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款情形者外,應持憑外國護照或無國籍旅行證件出國,不得申請居留或定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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