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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 38-8 條

  1. 1.外國人依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不暫予收容、前條第一項或第二項廢止暫予收容處分或停止收容後,有下列情形之一,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者,移民署得再暫予收容,並得於期間屆滿前,向法院聲請裁定續予收容、延長收容及再延長收容: 一、違反第三十八條第二項或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二項之收容替代處分。 二、廢止暫予收容處分或停止收容之原因消滅。
  2. 2.前項第一款外國人再次收容之期間,應重行起算。
  3. 3.第一項第二款外國人再次收容之期間,應與其曾以同一事件收容之期間合併計算;除有依第三十八條之四第四項再延長收容之情形者外,最長不得一百日。
  4. 4.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五月三十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依修正前第一項規定經再暫予收容、續予收容或延長收容者,其再次收容之期間,用修正施行前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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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8規範再暫予收容兩種情形:違反收容替代處分者期間重行起算,原因消滅者與同一事件曾收容期間合併計算,最長不逾一百日。

Q · 被釋放後還會被移民署再抓去收容嗎?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8,外國人經不暫予收容或廢止、停止收容而釋放後,若有兩種情形之一且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移民署得再暫予收容並向法院聲請續予、延長收容:一是違反收容替代處分(如報到、居住限制),此時收容期間重行起算;二是當初免於收容的原因消滅,此時須與同一事件曾收容期間合併計算,除有再延長收容情形外最長不得逾一百日。

白話解讀

被放出來,不代表永遠安全。這條處理的是「再收容」:你原本因為不暫予收容、或收容被廢止、停止而走出收容所,但如果你違反了收容替代處分的條件,或者當初讓你免於收容的原因消滅了,而且不關你就很難把你驅逐出國,移民署可以再把你暫予收容,並向法院聲請續予、延長甚至再延長收容。真正藏魔鬼的是天數怎麼算:因違反替代處分而再收容的,期間從頭重新起算;因原因消滅而再收容的,要和你過去同一事件被收容的天數合併計算,除了有再延長收容的特殊情形,最長不得超過一百日。

法律定性

再暫予收容指外國人經釋放後,因違反收容替代處分或免收容原因消滅,且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由移民署重新作成暫予收容並聲請法院裁定的程序。其核心在於收容期間的計算分流:違反替代處分者重行起算,原因消滅者合併計算且受一百日上限拘束。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本條試算

試算要素同一事件先前已收容天數(日)再收容理由是否有第38條之4第4項再延長收容情形

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期間受法定中斷/不完成等事由影響,個案請洽專業人士。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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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被放出來後還會被再抓去收容嗎?

會,但有條件。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8,你若違反收容替代處分,或當初讓你免於收容的原因消滅,且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移民署可以再暫予收容並聲請法院續予、延長收容。內行人提示:因原因消滅而再收容的天數要和同一事件合併計算,最長一百日。

Q2再被收容的天數會把之前關過的算進去嗎?

看是哪一種。違反收容替代處分的再收容期間重行起算,不把以前的算進去;因原因消滅的再收容須與同一事件曾收容天數合併計算,最長不得逾一百日。內行人提示:被再收容時先確認移民署用的是哪一款,這直接決定你最多還能被關多久。

Q3再收容要不要經過法院?

再暫予收容由移民署作成,但續予、延長及再延長收容須於期間屆滿前向法院聲請裁定,逾期未聲請即應釋放。內行人提示:法院聲請的時點是你的防線,逾期就是釋放的理由。

Q4再暫予收容是什麼?

外國人釋放後因違反替代處分或原因消滅,移民署重新作成的暫予收容,並向法院聲請續予、延長收容。

Q5再收容兩種理由差在哪?

違反替代處分→期間重行起算;原因消滅→合併計算且最長一百日。前者對被收容人較不利。

Q6什麼是收容替代處分?

免於收容時課予的居住限制、定期報到、交付保證金等替代措施,違反即可能觸發再收容。

Q7再暫予收容跟暫予收容差在哪?

暫予收容是首次收容(第38條);再暫予收容是釋放後重新收容(第38條之8),且天數計算另有重算或合併規則。

Q8面臨再收容該怎麼應對?

先確認移民署引用第1款或第2款 → 檢驗『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前提 → 正確計日 → 把握法院聲請時點。

Q9再收容天數怎麼計算?

違反替代處分型重行起算依續予、延長收容逐段上限;原因消滅型以100減去同一事件先前已收容天數為上限。

Q10被再收容要付什麼費用?

收容本身不收費,但收容替代處分可能涉及保證金;提收容異議、聲請救濟原則上免裁判費,律師費另計。

Q11怎麼證明再收容不合法?

指出移民署未說明『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前提、或未依時向法院聲請續予收容、或天數計算錯誤超過上限。

Q12違反替代處分 vs 原因消滅哪個對我有利?

原因消滅型較有利,受合併計算與一百日上限保護;違反替代處分型重行起算對被收容人不利。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違反收容替代處分(第1款)原因消滅(第2款)
觸發理由釋放後違反報到、居住等替代處分條件當初免於收容的原因(如疾病治癒)消滅
天數計算方式收容期間重行起算(從零重算)與同一事件曾收容期間合併計算
上限保障回到續予、延長收容的逐段上限除再延長收容外,最長不得逾一百日
對當事人有利性較不利(重算對被收容人不利)較有利(合併計算受一百日天花板保護)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出入国管理及び難民認定法第52条(退去強制令書による収容)
🇰🇷 韓國출입국관리법 제63조(강제퇴거명령을 받은 사람의 보호)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60条(拘留审查)
🇩🇪 德國AufenthG § 62(Abschiebungshaft)
🇫🇷 法國CESEDA article L741-1 et suivants(rétention administrative)
🇺🇸 美國8 U.S.C. § 1226 / § 1231(a)(detention of aliens pending remov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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