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9規定,法院審理收容異議、續予收容等裁定事件時,得以遠距視訊方式審理,受收容人不必被押解到法院現場。
Q · 收容案開庭,我一定要被押到法院嗎?
不一定,法院可遠距視訊審理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9,法院審理收容異議、續予收容、延長收容及再延長收容等裁定事件時,得以遠距視訊方式審理,受收容人可在收容所內參與整場程序,不必被押解到法院現場。是否採遠距審理由法院裁量,至於移送方式與遠距程序的細節,則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訂辦法。
法院審你的收容案,你不一定要被押解到法庭。這條開了一條路:法院在審理收容異議、續予收容、延長收容、再延長收容這些裁定事件時,可以用遠距方式進行,也就是用視訊連線,你人在收容所就能參與整場程序,不必戴著戒具被押著穿過法院走廊。至於移送受收容人到法院的方式、遠距審理的具體程序、還有其他要遵守的事項,本條沒有自己寫死,而是授權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外訂定辦法。所以真正的操作細節,要去看那部由行政院和司法院共同發布的辦法。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9為收容司法審查的程序性規範,允許法院在審理收容異議、續予收容、延長收容及再延長收容裁定事件時,採遠距視訊審理,並授權移送受收容人至法院的方式與遠距程序,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訂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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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定。本條規定法院審理收容異議、續予收容、延長收容及再延長收容裁定事件時,得以遠距審理方式進行,也就是用視訊連線,你人在收容所即可參與。遠距審理是法院的裁量,若你認為視訊不利於陳述,可表達希望到庭的意見供法院斟酌。
本條只授權法院可以遠距審理,至於移送受收容人到法院的方式、遠距審理的具體程序等細節,依第二項是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訂辦法。要了解完整程序,得查行政院會同司法院發布的相關辦法,不能只看這一條。
可在程序中當場提出異議並請求記明筆錄,因為審理方式的瑕疵可能影響裁定的正當性。
收容司法審查的程序規定,讓法院審理四種收容裁定事件時可採遠距視訊審理,受收容人在收容所就能參與。
收容異議、續予收容、延長收容及再延長收容四種裁定事件,其他類型不在本條適用範圍。
法院以視訊連線進行審理,當事人不必親自到法院現場即可參與程序、陳述意見。
移送方式與遠距程序的辦法,依本條第二項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共同訂定。
確認裁定事件類型 → 評估是否需到庭 → 向法院表達意見 → 全程留意視訊品質可隨時異議。
盡早向法院表明希望到庭並陳述理由,由法院裁量是否仍採遠距審理。
當場向法院提出異議並請求記明筆錄,主張審理方式瑕疵可能影響裁定正當性。
收容裁定事件屬法院依職權審查程序,本條未設受收容人負擔遠距費用之規定。
遠距免押解、降低戒護與脫逃風險;親自到庭法官直接親見當事人、陳述較完整。是否遠距由法院裁量。
| item | cost_risk | benefit |
|---|---|---|
| 親自到庭審理 | 須押解、戴戒具穿過法院,戒護負擔與心理壓力較高 | 法官直接親見當事人,陳述較完整 |
| 遠距視訊審理(本條) | 設備品質不佳時恐影響即時陳述 | 免押解、降低脫逃與意外風險,受收容人在收容所即可參與 |
法院審理收容異議、續予收容及延長收容裁定事件時,得以遠距審理方式為之。 入出國及移民署移送受收容人至法院及前項遠距審理之方式、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增進行政效率節省司法資源,定明法院審理收容異議、延長收容及續予收容裁定案件時,得依行政訴訟法一百三十條之一規定,以視訊方式為之,爰增列為第一項規定。 三、又為使將來執行遠距視訊審理之依據明確,爰於第二項定明授權訂定辦法之依據,未來入出國及移民署與法院於執行遠距視訊審理時,應配置完善之相關設備,以保障受收容人之權益。
法院審理收容異議、續予收容及延長收容裁定事件時,得以遠距審理方式為之。 移民署移送受收容人至法院及前項遠距審理之方式、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定之。
立法理由為因應內政部移民署已於一百零四年更名,爰修改入出國及移民法中相關條文。
法院審理收容異議、續予收容、延長收容及再延長收容裁定事件時,得以遠距審理方式為之。 移民署移送受收容人至法院及前項遠距審理之方式、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定之。
一、本條新增。 二、為增進行政效率節省司法資源,定明法院審理收容異議、延長收容及續予收容裁定案件時,得依行政訴訟法一百三十條之一規定,以視訊方式為之,爰增列為第一項規定。 三、又為使將來執行遠距視訊審理之依據明確,爰於第二項定明授權訂定辦法之依據,未來入出國及移民署與法院於執行遠距視訊審理時,應配置完善之相關設備,以保障受收容人之權益。
為因應內政部移民署已於一百零四年更名,爰修改入出國及移民法中相關條文。
法院審理收容異議、續予收容、延長收容及再延長收容裁定事件時,得以遠距審理方式為之。 移民署移送受收容人至法院及前項遠距審理之方式、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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