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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 38-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法院審理收容異議、續予收容、延長收容及再延長收容裁定事件時,得以遠距審理方式為之。
  2. 移民署移送受收容人至法院及前項遠距審理之方式、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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