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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 38-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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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法院審理收容異議、續予收容、延長收容及再延長收容裁定事件時,得以遠距審理方式為之。
  2. 2.移民署移送受收容人至法院及前項遠距審理之方式、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9規定,法院審理收容異議、續予收容等裁定事件時,得以遠距視訊方式審理,受收容人不必被押解到法院現場。

Q · 收容案開庭,我一定要被押到法院嗎?

不一定,法院可遠距視訊審理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9,法院審理收容異議、續予收容、延長收容及再延長收容等裁定事件時,得以遠距視訊方式審理,受收容人可在收容所內參與整場程序,不必被押解到法院現場。是否採遠距審理由法院裁量,至於移送方式與遠距程序的細節,則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訂辦法。

深度解讀

法院審你的收容案,你不一定要被押解到法庭。這條開了一條路:法院在審理收容異議、續予收容、延長收容、再延長收容這些裁定事件時,可以用遠距方式進行,也就是用視訊連線,你人在收容所就能參與整場程序,不必戴著戒具被押著穿過法院走廊。至於移送受收容人到法院的方式、遠距審理的具體程序、還有其他要遵守的事項,本條沒有自己寫死,而是授權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外訂定辦法。所以真正的操作細節,要去看那部由行政院和司法院共同發布的辦法。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立法沿革 3 版

  • 收容異議名詞
  • 收容名詞
  • 裁定名詞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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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入出國及移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8-9 條規定:「法院審理收容異議、續予收容、延長收容及再延長收容裁定事件時,得以遠距審理方式為之。移民署移送受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8-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8-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