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 38-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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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9規定,法院審理收容異議、續予收容等裁定事件時,得以遠距視訊方式審理,受收容人不必被押解到法院現場。
Q · 收容案開庭,我一定要被押到法院嗎?
不一定,法院可遠距視訊審理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9,法院審理收容異議、續予收容、延長收容及再延長收容等裁定事件時,得以遠距視訊方式審理,受收容人可在收容所內參與整場程序,不必被押解到法院現場。是否採遠距審理由法院裁量,至於移送方式與遠距程序的細節,則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訂辦法。
深度解讀
法院審你的收容案,你不一定要被押解到法庭。這條開了一條路:法院在審理收容異議、續予收容、延長收容、再延長收容這些裁定事件時,可以用遠距方式進行,也就是用視訊連線,你人在收容所就能參與整場程序,不必戴著戒具被押著穿過法院走廊。至於移送受收容人到法院的方式、遠距審理的具體程序、還有其他要遵守的事項,本條沒有自己寫死,而是授權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外訂定辦法。所以真正的操作細節,要去看那部由行政院和司法院共同發布的辦法。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立法沿革 3 版
- 收容異議名詞
- 收容名詞
- 裁定名詞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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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