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 39 條
移民署對外國人之收容管理,應設置或指定適當處所為之;其收容程序、管理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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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9條規定,移民署收容外國人須設置或指定適當處所,收容程序與管理方式由主管機關以《外國人收容管理規則》定之。
Q · 外國人被收容,家屬可以去探視嗎?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9條,收容管理須在指定處所、依主管機關訂定之《外國人收容管理規則》進行。家屬會面原則上可以,但會面對象、時段、應帶證件、物品遞送都受該規則規範,不是隨到隨見。建議事先電話向收容處所確認當日會面時段與應備文件,並記下規則相關條文,現場被無理由拒絕時才有依據主張。
白話解讀
把人關起來,國家也不能想關哪裡就關哪裡、想怎麼管就怎麼管。這條看起來只是行政分工的條文,骨子裡是一道防線:移民署收容外國人(例如逾期居留、待遣返的人),必須在「設置或指定的適當處所」進行,而且整套收容程序、管理方式怎麼跑,必須由主管機關用「規則」白紙黑字訂出來,不能憑承辦人臨場決定。對被收容的人和他的家屬來說,這代表一件很實際的事:收容所裡能不能會面、能不能打電話、生病怎麼就醫、財物怎麼保管,全都有一本叫《外國人收容管理規則》的東西在規範。知道這本規則存在的人,遇到不合理待遇時手上有依據;不知道的人,只能任由現場說了算。
法律定性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9條是規範外國人收容管理的授權性條文:要求移民署收容外國人須設置或指定適當處所,並授權主管機關以法規命令(《外國人收容管理規則》)訂定收容程序、管理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使收容受明文規則拘束而非現場恣意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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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外國人被收容,家屬可以去探視嗎?▾
原則上可以,但會面的對象、時間、方式受《外國人收容管理規則》規範,不是隨到隨見。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9條授權主管機關訂定這套規則,會面、通訊、物品遞送都在其中。建議先電話向該收容處所確認當日會面時段與應帶證件,並把規則相關條文記下來,現場若被無理由拒絕,才有依據當場主張。
Q2收容跟坐牢一樣嗎?被收容的人是不是犯了罪?▾
不一樣。收容是行政上的暫時留置,目的是為了後續的遣送出境或查證身分,被收容人原則上並非因犯罪而被關,適用的是收容管理規則而非監獄行刑法。搞清楚這個區別很重要,因為救濟途徑不同:收容的合法性可向法院聲請提審或循行政訴訟收容聲請事件處理,走錯程序會浪費黃金時間。
Q3外國人被收容家屬可以探視嗎?▾
原則可以,但會面對象、時段、物品遞送都受《外國人收容管理規則》規範,建議先向收容處所確認當日時段與應帶證件。
Q4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9條是什麼?▾
規範外國人收容必須在指定處所、依主管機關訂定的規則進行,是收容程序與被收容人待遇的授權母法。
Q5什麼是收容?跟驅逐出國有什麼關係?▾
收容是為遣送出境或查證身分的行政暫時留置,常作為強制驅逐出國(第36條)執行的配套措施。
Q6《外國人收容管理規則》規範哪些事?▾
會面、通訊、就醫、緊急處置、財物與證件保管發還、收容處所管理等應遵行事項,依本條授權訂定。
Q7外國人被收容家屬該怎麼辦?▾
先確認收容處所與案號,查清收容管理規則的會面與救濟規定,預約會面,並評估在遣返前聲明異議或聲請提審。
Q8被收容外國人生病怎麼處理?▾
就醫與緊急處置屬收容管理規則明定事項,可向收容處所依規則主張安排就醫,必要時尋求律師或權益團體協助。
Q9怎麼申請探視被收容的外國人?▾
電話向收容處所確認當日會面時段、應帶證件與物品遞送限制,依規則申請會面,避免情緒性抗議改援引條文主張。
Q10不服收容處分怎麼救濟?▾
向移民署聲明異議由法院裁定、依提審法聲請法院審查,或就續予、延長收容循行政訴訟收容聲請事件處理。
Q11外國人收容 vs 刑事羈押差在哪?▾
收容是行政留置(為遣返),羈押是刑事程序;前提、適用規範、救濟與裁定法院都不同,混淆會走錯救濟程序。
Q12收容 vs 監獄關押差在哪?▾
收容適用收容管理規則、被收容人原則上非犯罪;監獄關押適用監獄行刑法、對象為受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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