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刪除)
重點摘要入出國及移民法第40條已刪除,現行法不再適用,原規範事項經修法整併移列至其他現行條文承接。
Q ·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40條還有效嗎?
已刪除,現行法不再適用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40條已經刪除,現行版本不再適用。原條文因制度整併與條文重新編排而刪除,原本規範的事項多已移列至其他現行條文承接。實務上若看到舊文件或判決引用本條,須對照修法沿革,找出現行對應條號後再判斷適用。
本條已刪除,現行法不再適用。原條文屬入出國及移民法收容與強制處分相關章節,後因制度整併與條文重新編排而刪除,相關規範已移至其他現行條文承接,查找時應改依現行條號。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40條為已刪除條文,現行法無對應效力。該條原屬入出國管理相關章節,後因法規整併、條文重新編排而刪除,原規範事項由其他現行條文承接,查找時須改依現行條號。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40條已經刪除,現行版本不再適用。原條文因制度整併與條文重新編排而刪除,原本規範的事項多已移列至其他現行條文承接。
經修法整併,相關事項多移列至其他現行條文承接,須對照修法沿革確認現行對應條號後再判斷適用。
須先確認該判決作成年度的條文版本,再對照現行條號,判斷該規範是否仍以其他條文形式存在。
是一條已刪除的條文,現行法不再適用,原屬入出國管理章節,規範事項已移列他條承接。
經立法程序自法規中移除、不再具效力的條文,原規範事項常由其他現行條文承接,並非規範真空。
不一樣。刪除條文是法規仍存在、僅移除個別條文;廢止法規是整部法律失效。
為維持條文編號穩定與沿革可追溯,刪除後保留條號標示,內容以「刪除」呈現。
查全國法規資料庫該條現行版本,顯示「刪除」即代表不再適用。
查該條修法沿革(LawHistory),比對刪除當次修法理由與同時新增/修正的條文。
先確認判決作成年度的法規版本,再依修法沿革找出現行承接條號。
一律以官方現行版本為準,確認條文未標示「刪除」再引用。
修正是改寫內容仍有效;刪除是整條移除不再適用。
前條機、船長或運輸業者,對無護照、航員證或船員服務手冊及因故被他國遣返、拒絕入國或偷渡等不法事項之機、船員、乘客,應向主管機關通報。 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離開我國時,其機、船長或運輸業者應向主管機關通報臨時入國停留之機、船員、乘客之名冊。
立法理由明定運輸工具入國時,機、船長或運輸業者應通報無護照、船員證或船員手冊及不法事件之乘客或機、船員;出國時,應通報臨時入國停留之機、船員或乘客名冊。
有關跨國(境)人口販運防制及被害人保護,適用本章之規定,本章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明定運輸工具入國時,機、船長或運輸業者應通報無護照、船員證或船員手冊及不法事件之乘客或機、船員;出國時,應通報臨時入國停留之機、船員或乘客名冊。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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