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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入出國及移民法第41條已刪除,現行法不再適用,原規範經整併移列其他現行條文承接。
Q ·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41條是什麼?為什麼查不到內容?
本條已刪除,規範已移至其他現行條文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41條已於修法時刪除,現行法不再適用。查不到內容不代表法律漏洞,而是條文經整併重新編排,原規範已由其他現行條文承接,查找時應改依現行條號。
本條已刪除,現行法不再適用。原條文屬入出國及移民法收容相關章節,後因制度整併與條文重新編排而刪除,相關規範已移至其他現行條文承接,查找時應改依現行條號。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41條為已刪除條文,現行法不再適用。原條文屬入出國及移民法收容相關章節,後因制度整併與條文重新編排而刪除,相關規範已移列其他現行條文承接。
已刪除條文,現行法不再適用。原屬收容相關章節,經整併移列其他現行條文承接。
代表立法者修法時主動刪除該條,不是疏漏。整部法仍完整,只是該條號的規範已移走。
查本法現行版本的章節編排,或對照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的修法沿革,找承接的現行條號。
修正是改內容保留條號;刪除是整條移除、條號標「(刪除)」,規範通常移到別條。
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搭載之乘客、機、船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船長或運輸業者,應負責安排當日或最近班次運輸工具,將機、船員、乘客遣送出國: 一、第七條或第十七條第一項各款規定,禁止入國者。 二、依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臨時入國者。 三、依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過夜住宿者。 四、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未具許可入國證件者。 前項各款所列之人員待遣送出國期間,由主管機關指定照護處所,或負責照護。除第一款情形外,運輸業者並應負擔相關費用。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為有效防制跨國(境)人口販運,各檢察機關應指派檢察官,負責指揮偵辦跨國(境)人口販運案件;各治安機關應指定防制跨國(境)人口販運單位,負責統籌規劃查緝跨國(境)人口販運犯罪之相關勤、業務及辨識被害人等事項。 各檢察及治安機關,應定期辦理負責查緝跨國(境)人口販運及辨識被害人之專業訓練。 各檢察及治安機關應確保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之姓名與其可供辨識之資訊,不被公開揭露。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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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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