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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國及移民法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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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入出國及移民法第41條已刪除,現行法不再適用,原規範經整併移列其他現行條文承接。

Q ·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41條是什麼?為什麼查不到內容?

本條已刪除,規範已移至其他現行條文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41條已於修法時刪除,現行法不再適用。查不到內容不代表法律漏洞,而是條文經整併重新編排,原規範已由其他現行條文承接,查找時應改依現行條號。

白話解讀

本條已刪除,現行法不再適用。原條文屬入出國及移民法收容相關章節,後因制度整併與條文重新編排而刪除,相關規範已移至其他現行條文承接,查找時應改依現行條號。

法律定性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41條為已刪除條文,現行法不再適用。原條文屬入出國及移民法收容相關章節,後因制度整併與條文重新編排而刪除,相關規範已移列其他現行條文承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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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入出國及移民法第41條是什麼?

已刪除條文,現行法不再適用。原屬收容相關章節,經整併移列其他現行條文承接。

Q2為什麼第41條只寫「(刪除)」?

代表立法者修法時主動刪除該條,不是疏漏。整部法仍完整,只是該條號的規範已移走。

Q3第41條刪除後,原本的規範現在去哪裡查?

查本法現行版本的章節編排,或對照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的修法沿革,找承接的現行條號。

Q4條文刪除和條文修正差在哪?

修正是改內容保留條號;刪除是整條移除、條號標「(刪除)」,規範通常移到別條。

立法沿革 3

(0880514 制定)

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搭載之乘客、機、船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船長或運輸業者,應負責安排當日或最近班次運輸工具,將機、船員、乘客遣送出國:   一、第七條或第十七條第一項各款規定,禁止入國者。   二、依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臨時入國者。   三、依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過夜住宿者。   四、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未具許可入國證件者。   前項各款所列之人員待遣送出國期間,由主管機關指定照護處所,或負責照護。除第一款情形外,運輸業者並應負擔相關費用。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0961130 全文修正)

為有效防制跨國(境)人口販運,各檢察機關應指派檢察官,負責指揮偵辦跨國(境)人口販運案件;各治安機關應指定防制跨國(境)人口販運單位,負責統籌規劃查緝跨國(境)人口販運犯罪之相關勤、業務及辨識被害人等事項。   各檢察及治安機關,應定期辦理負責查緝跨國(境)人口販運及辨識被害人之專業訓練。   各檢察及治安機關應確保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之姓名與其可供辨識之資訊,不被公開揭露。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1120530 刪除)

(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80514 制定)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0961130 全文修正)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1120530 刪除)

(刪除)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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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國及移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41 條規定:「(刪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41 條的立法沿革共 3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