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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42 條已刪除,不再適用;原規範經修法整併移列至其他現行條文承接。
Q ·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42 條還有效嗎?
沒有,本條已刪除不再適用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42 條已遭刪除,現行法不再適用。原條文於修法時因制度整併與條文重新編排而刪除,相關規範已移列至其他現行條文承接。引用舊資料看到本條時,應改查整併後的現行條號,避免依據失效條文主張權利。
本條已刪除,現行法不再適用。原條文屬入出國及移民法收容相關章節,後因制度整併與條文重新編排而刪除,相關規範已移至其他現行條文承接,查找時應改依現行條號。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42 條為已刪除條文,現行版本不再列有實質內容;其原規範事項經修法整併後,由其他現行條文承接。
已刪除條文,現行法不再列有內容,僅供修法沿革查考。
經修法整併重新編排,由其他現行條文承接,應依現行條號查找。
代表該條已被修法移除,不再是現行有效規範,但條號保留以維持後續條號不變動。
回到入出國及移民法現行版本,依章節找承接的現行條文,或從第 1 條立法目的與相鄰現行條文判斷。
查全國法規資料庫該法現行條文,內容顯示「(刪除)」即為已刪除,並可查修法沿革確認刪除時點。
刪除是單一條文被移除(整部法仍有效),廢止是整部法律失效。第 42 條屬前者。
該判決依當時有效條文作成仍有效,但不能再援引本條主張新權利,現行案件須依現行條文。
國民移居國外,政府應予保護、協助、規劃、輔導。主管機關應提供移民諮詢、服務,並得施以講習,提供語文、技能訓練。
立法理由明定政府有保護、協助人民移出之義務,並規定移民機關應提供協助之項目。
對於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主管機關應提供下列協助: 一、提供必須之生理、心理醫療及安置之協助。 二、適當之安置處所。 三、語文及法律諮詢。 四、提供被害人人身安全保護。 五、受害人為兒童或少年,其案件於警訊、偵查、審判期間,指派社工人員在場,並得陳述意見。 六、其他方面之協助。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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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明定政府有保護、協助人民移出之義務,並規定移民機關應提供協助之項目。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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