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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入出國及移民法第43條已刪除,現行法不再適用,原規範經修法整併移列至其他現行條文。
Q ·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43條還有效嗎?
已刪除,現行法不適用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43條已經修法刪除,現行版本不再有此條文。原條文相關規範已因制度整併移列至其他現行條文承接,引用或查找時應改依現行條號,不可再援引已刪除的第43條。
本條已刪除,現行法不再適用。原條文屬入出國及移民法收容相關章節,後因制度整併與條文重新編排而刪除,相關規範已移至其他現行條文承接,查找時應改依現行條號。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43條為已刪除條文,現行法律體系中不再具有效力,原規範內容已於歷次修法中整併至其他現行條文。
已刪除,現行法不再適用。原規範經修法整併移列至其他現行條文,查找時應改依現行條號。
多為制度整併與條號重編,原規範由其他現行條文承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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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是單一條文移除(法律本身仍有效),廢止是整部法律失效。
政府對於計劃移居發生戰亂、瘟疫或排斥我國國民之國家或地區者,得勸阻之。
立法理由發生戰亂、瘟疫或排華之國家或地區,將危害移居國民之生命、財產安全,爰明定政府得勸阻國民勿移居該國家、地區。
檢察官偵查中或法院審理時到場作證,陳述自己見聞之犯罪事證,並依法接受對質及詰問之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經檢察官或法官認定其作證有助於案件之偵查或審理者,得依證人保護法相關規定進行保護措施,不受該法第二條限制。 前項之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其因被販運而觸犯其他刑罰或行政罰規定者,得減輕或免除其責任。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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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發生戰亂、瘟疫或排華之國家或地區,將危害移居國民之生命、財產安全,爰明定政府得勸阻國民勿移居該國家、地區。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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