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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國及移民法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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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入出國及移民法第43條已刪除,現行法不再適用,原規範經修法整併移列至其他現行條文。

Q ·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43條還有效嗎?

已刪除,現行法不適用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43條已經修法刪除,現行版本不再有此條文。原條文相關規範已因制度整併移列至其他現行條文承接,引用或查找時應改依現行條號,不可再援引已刪除的第43條。

白話解讀

本條已刪除,現行法不再適用。原條文屬入出國及移民法收容相關章節,後因制度整併與條文重新編排而刪除,相關規範已移至其他現行條文承接,查找時應改依現行條號。

法律定性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43條為已刪除條文,現行法律體系中不再具有效力,原規範內容已於歷次修法中整併至其他現行條文。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入出國及移民法第43條還有效嗎?

已刪除,現行法不再適用。原規範經修法整併移列至其他現行條文,查找時應改依現行條號。

Q2為什麼入出國及移民法第43條被刪除?

多為制度整併與條號重編,原規範由其他現行條文承接。

Q3怎麼找到第43條原本規範的現行條文?

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的修法沿革,或看本法現行完整條文對照。

Q4條文「刪除」和「廢止」差在哪?

刪除是單一條文移除(法律本身仍有效),廢止是整部法律失效。

立法沿革 3

(0880514 制定)

政府對於計劃移居發生戰亂、瘟疫或排斥我國國民之國家或地區者,得勸阻之。

立法理由發生戰亂、瘟疫或排華之國家或地區,將危害移居國民之生命、財產安全,爰明定政府得勸阻國民勿移居該國家、地區。

(0961130 全文修正)

檢察官偵查中或法院審理時到場作證,陳述自己見聞之犯罪事證,並依法接受對質及詰問之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經檢察官或法官認定其作證有助於案件之偵查或審理者,得依證人保護法相關規定進行保護措施,不受該法第二條限制。   前項之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其因被販運而觸犯其他刑罰或行政罰規定者,得減輕或免除其責任。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1120530 刪除)

(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80514 制定)

發生戰亂、瘟疫或排華之國家或地區,將危害移居國民之生命、財產安全,爰明定政府得勸阻國民勿移居該國家、地區。

(0961130 全文修正)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1120530 刪除)

(刪除)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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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國及移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43 條規定:「(刪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4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43 條的立法沿革共 3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