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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入出國及移民法第44條已刪除,現行法無此條,查詢請以現行條文為準。
Q ·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44條還有效嗎?
已刪除,現行法無此條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44條已於修法時刪除,現行版本不再有這一條。原規範功能可能已移列其他條文或因制度調整不再適用,引用前請改查現行條文(pcode D0080132)。
本條已於修法時刪除,現行入出國及移民法已無此條。原規範功能或已移列其他條文、或因制度調整不再適用。查詢相關規範請以現行條文為準,勿再援引本條號。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44條為已刪除條文,現行法無此條號之有效規範,僅保留於修法沿革供查詢。
集體移民,得由民間團體辦理,或由主管機關了解、協調、輔導,以國際經濟合作投資、獎勵海外投資、農業技術合作或其他方式辦理。
立法理由明定得由民間團體或政府推動集體移民。
依證人保護法給予保護之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主管機關得視案件偵辦或審理情形,核發效期六個月以下之臨時停留許可,必要時得延長之。 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對前項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得核發聘僱許可,不受就業服務法之限制。 主管機關應於第一項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案件結束後,儘速將其安全送返其原籍國(地)。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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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明定得由民間團體或政府推動集體移民。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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