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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 47 條

  1. 1.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其機、船長或運輸者,對移民署相關人員依據本法及相關法令執行職務時,應予協助。
  2. 2.前項機、船長或運輸業者,不得以其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搭載未具入國許可證件之乘客。但抵達我國時,符合申請臨時停留許可、簽證、免簽證,或搭機(船)前經權責機關同意入國之乘客,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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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運輸業者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47 條負兩項義務:協助移民署執行職務,並不得搭載無入國證件乘客(符合免簽等但書者除外)。

Q · 證件不符被地勤擋下不能登機,是航空公司刁難嗎?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47 條第 2 項,運輸業者不得搭載未具入國許可證件之乘客,違反要被裁罰並負責原機遣返。地勤拒載多半不是服務態度問題,而是法律強制義務。但若你抵達我國時本就符合臨時停留、簽證、免簽證,或起飛前已獲權責機關同意入國,依但書業者即不得拒載。

白話解讀

地勤在登機門前攔下你,說你證件不符不能上飛機。你以為是航空公司刁難,其實是法律逼他們這麼做的。第47條把國境的第一道閘門設在了登機門:運輸業者不只在移民署人員執行職務時必須配合協助,更被明文禁止載運沒有入國許可證件的乘客。為什麼航空公司要替政府把關?因為載錯一個人,飛機落地後要原機把人帶回去,遣返成本和罰鍰都落在業者頭上,所以他們寧可在登機門就先擋你。但這道閘門有一個重要的縫:如果你抵達台灣時本來就符合落地臨時停留、簽證、免簽證,或起飛前已經過權責機關同意入國,地勤就不能拿這條當理由拒絕你。

法律定性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47 條為運輸業者協助與查核義務規範:第 1 項課予機、船長或運輸業者於移民署人員執行職務時的協助義務;第 2 項禁止其載運未具入國許可證件之乘客,但符合臨時停留、簽證、免簽證或事前同意入國者除外,構成國境管制中的運輸業者把關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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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為什麼航空公司有權拒絕我登機?

因為第47條第2項明文禁止運輸業者載運沒有入國許可證件的乘客,違反要被罰還要負責遣返。所以與其落地後出事,他們選擇在登機門先擋。但這條有但書,如果你抵達時本來就符合落地臨時停留、簽證、免簽,或起飛前已獲權責機關同意入國,業者就不得拒載,這時你可以拿官方規定當場主張。

Q2被拒絕登機,機票錢和後續損失誰負責?

原則上證件是旅客自己的責任,因證件不符被拒載,損失通常旅客自負。但如果你其實符合但書、是地勤誤判而拒載,這屬於業者疏失,你可以憑訂位與證件紀錄向航空公司求償。關鍵在你到底符不符合入國要件,先把這件事釐清,求償才有立足點。

Q3我是包機或貨運業者,移民署人員上機要求協助可以拒絕嗎?

不行。第47條第1項規定,機、船長或運輸業者對移民署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應予協助,這是法定義務不是請求幫忙。消極不配合甚至妨害,可能另涉行政裁罰。協助過程留下書面或影像紀錄,既保護現場人員也是日後證明自己已配合的證據。

Q4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47 條是什麼?

規範運輸業者兩項義務:協助移民署執行職務,並不得載運無入國許可證件的乘客,是國境管制把關前移到登機門的核心條文。

Q5運輸業者的協助義務和拒載義務差在哪?

協助義務(第1項)是配合移民署執行職務;拒載義務(第2項)是禁止搭載無證件乘客。前者是積極配合,後者是消極不得作為。

Q6什麼叫未具入國許可證件?

指抵達時不符合臨時停留許可、簽證、免簽證,且起飛前未經權責機關同意入國的乘客,業者不得搭載。

Q7運輸業者拒載和航空公司服務條款拒載差在哪?

前者是移民法強制的法定義務、違反會被國家裁罰;後者是運送契約上的商業條款,性質與責任來源完全不同。

Q8被誤判拒載時怎麼辦?

先確認自己符合但書,要求地勤說明法律依據,出示目的地免簽或落地簽官方規定截圖引用第47條但書當場主張。

Q9被拒載的損失怎麼向航空公司求償?

保留訂位紀錄、證件、對話紀錄,證明自己符合入國要件而屬地勤誤判,再依運送契約向航空公司主張賠償。

Q10運輸業者怎麼履行第 47 條義務降低裁罰風險?

登機前逐一查核乘客證件、確認是否落入但書、全程配合移民署人員、完整留存查驗與通報紀錄。

Q11違反拒載義務的裁罰金額怎麼認定?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相關罰則條文裁處,並另負原機遣返成本;裁處權時效依行政罰法第27條為3年。

Q12第 47 條拒載 vs 第 18 條禁止入國差在哪?

第47條是運輸業者在登機門的事前把關義務,第18條是移民署對外國人入國的實體禁止事由,一個對業者、一個對旅客。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情境原則(第2項本文)但書例外
未具入國許可證件運輸業者不得搭載
符合臨時停留/簽證/免簽證業者不得拒載,應准予搭載
起飛前經權責機關同意入國業者不得拒載,應准予搭載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出入国管理及び難民認定法 第56条(運送業者の送還義務)
🇰🇷 韓國출입국관리법 제73조(운수업자 등의 협력의무)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77条(承运人查验义务)
🇩🇪 德國AufenthG § 63(Pflichten der Beförderungsunternehmer)
🇫🇷 法國CESEDA art. L. 821-6 et s.(obligations de réacheminement des transporteurs)
🇺🇸 美國INA § 273 / 8 U.S.C. § 1323(carrier liability for undocumented passeng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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