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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46條還有效嗎?
已刪除,無現行效力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46條已於修法時刪除,現行法已無此條號。原規範功能或已移列其他條文、或因制度調整不再適用。查詢時請改以現行有效條文為準。
本條已於修法時刪除,現行入出國及移民法已無此條。原規範功能或已移列其他條文、或因制度調整不再適用。查詢相關規範時請改以現行條文為準,本條號已不具效力。
經營移民業務者,以公司組織為限,應先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並依法辦理公司登記後,再向主管機關領取註冊登記證,始得營業。但依律師法第四十七條之七規定者,得不以公司為限,其他條件準用我國移民業務機構本公司之規定。 外國移民業務機構在我國設立分公司,應先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並依公司法辦理認許後,再向主管機關領取註冊登記證,始得營業。 前二項之移民業務機構,變更註冊登記事項或公司登記事項時,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註冊登記證。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經營移民業務者,以公司組織為限,並應先向內政部申請許可。 二、第二項明定外國移民業務機構在我國設立分公司之設立方式。 三、第三項明定移民業務機構變更登記事項時,應向內政部申請換發註冊登記證。
有關跨國(境)人口販運防制、查緝及被害人保護之具體措施、實施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主管機關會同法務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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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第一項明定經營移民業務者,以公司組織為限,並應先向內政部申請許可。 二、第二項明定外國移民業務機構在我國設立分公司之設立方式。 三、第三項明定移民業務機構變更登記事項時,應向內政部申請換發註冊登記證。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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