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入出國及移民法第48條規定運輸業者須於航前向移民署通報航班、人員身分與乘客訂位三類資料,並區分入國、出國及過境。
Q · 我訂機票留的個資,真的會在落地前傳給移民署嗎?
會,第48條第1項第3款明定訂位資訊須航前通報
會。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48條第1項,運輸工具入出機場、港口前,機、船長或運輸業者應向移民署航前通報三類資料:第1款航班資訊、第2款機船員與乘客身分證件資訊、第3款訂位系統留存之乘客訂位資訊。第3款的訂位資訊可能涵蓋同行者、聯絡方式、付款與特殊餐點等社交消費軌跡。第2項把通報內容、運用、保存年限授權主管機關以辦法定之。
你訂了一張機票,在飛機落地之前,你的姓名、護照號碼、國籍、性別,甚至旅行社訂位系統裡留下的訂位紀錄,已經先一步傳進移民署的系統。第48條規定運輸業者在航空器、船舶入出機場港口前,必須向移民署「航前通報」三類資料:航班資訊、人員身分資訊、以及訂位系統留存的乘客訂位資訊,還要分清楚是入國、出國還是過境。這代表你還沒踏上國土,國家就已經先讀過你的旅行檔案。第2項把通報資料的內容、方式、管理、運用、保存年限這些細節,授權主管機關另訂辦法。對你來說,重點不是業者怎麼通報,而是你的個資被蒐集了哪些、用多久、你能不能查。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48條為運輸業者航前通報義務之程序性規範,要求運具入出機場、港口前須向移民署通報航班資訊、人員身分資訊及乘客訂位資訊三類資料,並區分入國、出國與過境,建立國境前置風險篩檢與旅客資料蒐集的法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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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第48條第1項第3款明定,運輸業者或其代理業者訂位系統留存之乘客訂位資訊屬於應航前通報的項目,不只是護照和身分資料。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你可以向航空公司或移民署請求查詢究竟蒐集、通報了你哪些資料。
第48條第2項把保存年限授權主管機關以辦法另訂,具體年限要看該授權辦法的規定,不是業者或移民署可以隨意決定。如果認為資料已超過必要期間仍未刪除,可依個資法主張請求刪除或停止利用,前提是先查清楚辦法所定保存年限。
通報是運輸業者的法定義務,違反或通報不實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罰則章可處行政裁罰。對旅客而言,業者通報錯誤可能直接害你在海關被卡,這時應依個資法要求更正錯誤資料,才解得了下次入境的麻煩。
運具入出機場、港口前由運輸業者向移民署通報旅客相關資料的即時義務,屬國境落地前的前置風險篩檢機制。
第1款航班資訊、第2款機船員與乘客身分證件資訊、第3款訂位系統留存的乘客訂位資訊,並區分入出國及過境。
訂位系統留存的乘客訂位紀錄,可能涵蓋同行者、聯絡方式、付款資訊與特殊餐點需求等社交消費軌跡。
航前通報是落地前由業者送出資料供比對;入境查驗是落地後依第4條由移民署當場查驗證件與身分。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向移民署或所搭乘航空公司提出查詢、閱覽請求,確認蒐集項目、目的與利用範圍。
依個資法檢附證明文件向蒐集機關請求更正,避免姓名、護照號碼錯誤導致下次入境重複被卡。
航前備齊三類資料、區分入出國過境、依第2項授權辦法所定內容方式時限通報,並完整留存通報紀錄。
先向主管機關查清授權辦法所定保存年限,逾必要期間仍未刪除者再依個資法主張刪除或停止利用。
第48條是入出國前對所有旅客的航前資料通報義務;第19條是運輸業者協助移民署禁止特定外國人入國的通報。
| 項目 | 內容 | 敏感度 | 旅客可主張權利 |
|---|---|---|---|
| 第1款 航班資訊 | 航班編號、啟程與抵達日期時間地點 | 低(營運資料) | 查詢為主 |
| 第2款 身分資訊 | 姓名、出生年月日、國籍、性別、旅行證件號碼 | 中(身分識別) | 查詢、更正 |
| 第3款 訂位資訊 | 訂位系統留存之乘客訂位資訊(可含同行者、聯絡方式、付款、特殊餐點) | 高(社交消費軌跡) | 查詢、更正、刪除、停止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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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業務機構申請設立許可,應具備下列要件: 一、一定金額以上之實收資本額。 二、置有符合規定資格及數額之專業人員。 三、在金融機構提存一定金額之保證金。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應具備之要件。
立法理由一、明定移民業務機構申請設立許可之要件。 二、有關實收資本額、專業人員之資格及數額、保證金之額度、查核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應具備之要件,於第五十一條移民業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輔導管理辦法中規定。
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入出機場、港口前,其機、船長或運輸業者,應於起飛(航)前向入出國及移民署通報預定入出國時間及機、船員、乘客之名冊或其他有關事項。乘客之名冊,必要時,應區分為入、出國及過境。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九條移列。 二、將機、船員、入出國及過境乘客之名冊於其抵達前傳知目的國乃世界趨勢,如現行美國API系統、澳洲APP系統等,均要求欲飛航該國之航空公司將報到櫃檯所蒐集之旅客資料(以MRP讀碼機讀取),於班機起飛後傳送該國相關單位作事先審查,以利對國際恐怖份子、人蛇偷渡集團、走私違禁物品案件之查察,俾有助於整體國家安全。另在偵辦人蛇偷渡案件時,往往需透過航空公司提供之入出國及過境乘客名冊(包括原機過境、轉機過境旅客名冊)作查察,亦有必要課予航空公司提供該等名冊之義務。是以,為達成上述目的,並考量相關系統建置及航空業者之執行成本,爰增列「乘客之名冊,必要時,應區分為入、出國及過境」等文字。
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入出機場、港口前,其機、船長或運輸業者,應於起飛(航)前向移民署通報預定入出國時間及機、船員、乘客之名冊或其他有關事項。乘客之名冊,必要時,應區分為入、出國及過境。
立法理由為因應內政部移民署已於一百零四年更名,爰修改入出國及移民法中相關條文。
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入出機場、港口前,其機、船長或運輸業者,應於航前向移民署通報下列資料,並區分為入、出國及過境: 一、航班編號、啟程與抵達之日期、時間、地點及其他航班相關資訊。 二、機、船員與乘客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籍、性別、旅行證件或入國許可證件之號碼及其他證件相關資訊。 三、運輸業者或其代理業者訂位系統留存之乘客訂位資訊及其他訂位相關資訊。 前項通報資料之內容、方式、管理、運用、保存年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一、明定移民業務機構申請設立許可之要件。 二、有關實收資本額、專業人員之資格及數額、保證金之額度、查核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應具備之要件,於第五十一條移民業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輔導管理辦法中規定。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九條移列。 二、將機、船員、入出國及過境乘客之名冊於其抵達前傳知目的國乃世界趨勢,如現行美國API系統、澳洲APP系統等,均要求欲飛航該國之航空公司將報到櫃檯所蒐集之旅客資料(以MRP讀碼機讀取),於班機起飛後傳送該國相關單位作事先審查,以利對國際恐怖份子、人蛇偷渡集團、走私違禁物品案件之查察,俾有助於整體國家安全。另在偵辦人蛇偷渡案件時,往往需透過航空公司提供之入出國及過境乘客名冊(包括原機過境、轉機過境旅客名冊)作查察,亦有必要課予航空公司提供該等名冊之義務。是以,為達成上述目的,並考量相關系統建置及航空業者之執行成本,爰增列「乘客之名冊,必要時,應區分為入、出國及過境」等文字。
為因應內政部移民署已於一百零四年更名,爰修改入出國及移民法中相關條文。
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入出機場、港口前,其機、船長或運輸業者,應於航前向移民署通報下列資料,並區分為入、出國及過境: 一、航班編號、啟程與抵達之日期、時間、地點及其他航班相關資訊。 二、機、船員與乘客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籍、性別、旅行證件或入國許可證件之號碼及其他證件相關資訊。 三、運輸業者或其代理業者訂位系統留存之乘客訂位資訊及其他訂位相關資訊。 前項通報資料之內容、方式、管理、運用、保存年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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