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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 4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入出機場、港口前,其機、船長或運輸者,應於航前向移民署通報下列資料,並區分為入、出國及過境: 一、航班編號、啟程與抵達之日期、時間、地點及其他航班相關資訊。 二、機、船員與乘客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籍、性別、旅行證件或入國許可證件之號碼及其他證件相關資訊。 三、運輸業者或其代理業者訂位系統留存之乘客訂位資訊及其他訂位相關資訊。
  2. 前項通報資料之內容、方式、管理、運用、保存年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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