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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 4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前條第一項機、船長或運輸者,對無護照、航員證或船員服務手冊及因故被他國遣返、拒絕入國或偷渡等不法事項之機、船員、乘客,亦應通報移民署。
  2. 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離開我國時,其機、船長或運輸業者應向移民署通報臨時入國停留之機、船員、乘客之名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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