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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入出國及移民法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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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前條第一項機、船長或運輸者,對無護照、航員證或船員服務手冊及因故被他國遣返、拒絕入國或偷渡等不法事項之機、船員、乘客,亦應通報移民署。
  2. 2.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離開我國時,其機、船長或運輸業者應向移民署通報臨時入國停留之機、船員、乘客之名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入出國及移民法第49條規定,運輸業者載到無證件、遭遣返、被拒入國或偷渡的機船員與乘客時,應主動通報移民署,離境時並須提交臨時入國停留者名冊。

Q · 為什麼航空公司在登機口一直查我的證件?

因為法律要他們查到問題就通報移民署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49條,機、船長或運輸業者載到無證件、被他國遣返、拒絕入國或偷渡的機船員與乘客時,必須主動通報移民署;運輸工具離境時,還要交出臨時入國停留者的完整名冊。所以航空公司在櫃台與登機口替你「把關」證件,本質上是在卸除自己這條法定通報義務的觸發風險,並非單純刁難。

白話解讀

你有沒有在登機口被地勤多問兩句「你有美國簽證嗎」「你的 ESTA 過了沒」,當下覺得對方很煩?那不是找碴。第 49 條(連同前一條第 48 條)把一件事變成航空公司和船公司的法定義務:他們載到的人裡面,只要有人沒護照、沒船員證、被別國遣返、被拒絕入境、或根本是偷渡的,他們必須主動通報移民署。第二項更狠:運輸工具離開台灣時,連那些只是臨時入國停留的機員、船員、乘客名冊,都要交給移民署。所以航空公司在櫃台幫你「把關」證件,本質上是在替自己卸掉一個法律責任。你以為的服務刁難,其實是這條法律往上游推的結果。

法律定性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49條是運輸業者國境通報義務的核心規範:對載運的無證件、遭遣返、被拒入國或偷渡之機船員與乘客,機船長或運輸業者須主動通報移民署;運輸工具離境時並應提交臨時入國停留者名冊,構成國境管理第一線的協力通報機制。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證件有問題被航空公司通報移民署,會留下什麼紀錄嗎?

被通報本身是運輸業者依第49條履行法定義務,記錄的是「事項」而非對你的處罰。但若涉及偷渡、冒用證件等情形,可能另觸發刑事或行政責任。被通報跟被定罪是兩回事,第一時間釐清自己證件到底哪裡有問題,比急著辯解更重要。

Q2船公司沒把臨時入國船員的名冊報給移民署,會怎樣?

第49條第二項把離境通報名冊列為運輸業者的法定義務,漏報屬違反行政義務,可能面臨裁罰,責任在公司不在船員個人。實務上最容易出包的是人數對得上但名冊資料不完整,建議把名冊通報納入離港檢查清單並留存系統回執。

Q3通報義務什麼時候要履行?

發現無證件、遣返、拒絕入國或偷渡等不法事項時應即通報;臨時入國名冊則須於運輸工具離開我國時通報,兩者都屬即時義務,沒有事後補報就一定免責的空間,但主動補報與紀錄完整度會影響裁罰輕重。

Q4航空公司查證件是依哪條法律?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49條與第48條,運輸業者對證件有問題或不法情事的機船員、乘客負主動通報移民署義務,查驗是通報義務的前端動作。

Q5入出國及移民法第49條是什麼?

規範運輸業者的國境通報義務:載到無證件、遭遣返、被拒入國或偷渡者要通報移民署,離境時並須提交臨時入國名冊。

Q6什麼叫臨時入國停留?

外籍機船員、乘客因補給、轉運等原因短暫進入我國境內停留,運輸工具離境時須由業者列冊通報移民署。

Q7誰是第49條的義務人?

條文並列「機、船長或運輸業者」,實務上由運輸業者建立通報窗口與名冊建檔流程,機船長為現場負責人。

Q8運輸業者要怎麼履行通報義務?

建立移民署通報窗口 → 現場辨識不法事項 → 即時通報並取回執 → 離境前彙整臨時入國名冊 → 離境時通報並留存回執。

Q9乘客被通報後可以怎麼處理?

先確認自己證件狀態是否真有瑕疵 → 要求說明通報具體事由 → 認為通報不實就保留訂位、登機與對話紀錄作為主張基礎。

Q10漏報名冊被裁罰可以怎麼減輕?

立刻調出該航次名冊與通報系統紀錄,確認時機是否符合法定義務,已通報就提出回執,確有遺漏就主動補報並說明原因。

Q11怎麼證明運輸業者已盡通報義務?

保留通報系統回執、通報時間紀錄與離港檢查清單,這份回執往往是事後爭議中唯一能證明你有報的證據。

Q12第49條和第48條差在哪?

第48條是航前向移民署通報的本體義務,第49條是針對不法事項機船員乘客與離境臨時入國名冊的延伸通報義務。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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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條配合查驗義務移民署人員執行查驗時機船長/運輸業者
第48條航前通報運輸工具入出機場港口前機船長/運輸業者
第49條不法事項通報+離境臨時入國名冊發現不法情事時/運輸工具離境時機船長/運輸業者
第50條遣送出國及費用負擔乘客機船員被拒入國或不得入國時機船長/運輸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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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條
配合查驗義務
第48條
航前通報
第49條
不法事項通報+離境臨時入國名冊
第50條
遣送出國及費用負擔

trigger

第47條
移民署人員執行查驗時
第48條
運輸工具入出機場港口前
第49條
發現不法情事時/運輸工具離境時
第50條
乘客機船員被拒入國或不得入國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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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條
機船長/運輸業者
第48條
機船長/運輸業者
第49條
機船長/運輸業者
第50條
機船長/運輸業者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日本出入国管理及び難民認定法第57条(運送業者の報告義務)
韓國출입국관리법 제73조·제74조(운수업자의 의무 및 사전통보)
德國AufenthG § 63(Pflichten der Beförderungsunternehmer)
美國INA § 231 / 8 U.S.C. § 1221(passenger and crew manifest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4

(0880514 制定)

移民業務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警告並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者,勒令歇業:   一、受託代辦移民業務,未與委託人簽訂書面契約或不履行契約者。   二、在報章、雜誌或其他大眾傳播媒體刊播廣告,未載明註冊登記證號碼者。   三、未依規定陳報營業狀況或陳報不實者。   四、刊播虛偽不實之廣告或散布虛偽不實之移民消息者。

立法理由一、明定得對栘民業務機搆警告並限期改善及勒令歇業處分之規定。   二、司法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四0二號解釋「對人民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予以裁罰性之行政處分,涉及人民權利之限制,其處分之構成要件與法律效果,應由法律定之......」爰將得對移民業務機構予以警告或勒令歇業處分之情形,以列舉方式明定之。   三、第三款有關移民業務機構應陳報營業狀況,係現行「移民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十五條之規定。

(0961130 全文修正)

前條機、船長或運輸業者,對無護照、航員證或船員服務手冊及因故被他國遣返、拒絕入國或偷渡等不法事項之機、船員、乘客,亦應通報入出國及移民署。   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離開我國時,其機、船長或運輸業者應向入出國及移民署通報臨時入國停留之機、船員、乘客之名冊。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條移列。   二、入出國及移民業務由入出國及移民署辦理,爰修正原條文第一項及第二項文字。

(1101221 修正)

前條機、船長或運輸業者,對無護照、航員證或船員服務手冊及因故被他國遣返、拒絕入國或偷渡等不法事項之機、船員、乘客,亦應通報移民署。   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離開我國時,其機、船長或運輸業者應向移民署通報臨時入國停留之機、船員、乘客之名冊。

立法理由為因應內政部移民署已於一百零四年更名,爰修改入出國及移民法中相關條文。

(1120530 修正)

前條第一項機、船長或運輸業者,對無護照、航員證或船員服務手冊及因故被他國遣返、拒絕入國或偷渡等不法事項之機、船員、乘客,亦應通報移民署。   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離開我國時,其機、船長或運輸業者應向移民署通報臨時入國停留之機、船員、乘客之名冊。

(0880514 制定)

一、明定得對栘民業務機搆警告並限期改善及勒令歇業處分之規定。   二、司法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四0二號解釋「對人民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予以裁罰性之行政處分,涉及人民權利之限制,其處分之構成要件與法律效果,應由法律定之......」爰將得對移民業務機構予以警告或勒令歇業處分之情形,以列舉方式明定之。   三、第三款有關移民業務機構應陳報營業狀況,係現行「移民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十五條之規定。

(0961130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條移列。   二、入出國及移民業務由入出國及移民署辦理,爰修正原條文第一項及第二項文字。

(1101221 修正)

為因應內政部移民署已於一百零四年更名,爰修改入出國及移民法中相關條文。

(1120530 修正)

前條第一項機、船長或運輸業者,對無護照、航員證或船員服務手冊及因故被他國遣返、拒絕入國或偷渡等不法事項之機、船員、乘客,亦應通報移民署。   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離開我國時,其機、船長或運輸業者應向移民署通報臨時入國停留之機、船員、乘客之名冊。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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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國及移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49 條規定:「前條第一項機、船長或運輸業者,對無護照、航員證或船員服務手冊及因故被他國遣返、拒絕入國或偷渡等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4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4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