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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5 分鐘

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 50 條

  1. 1.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搭載之乘客、機、船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船長或運輸業者,應負責安排當日或最近班次運輸工具,將機、船員、乘客遣送出國: 一、第七條或第十八條第一項各款規定,禁止入國。 二、依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臨時入國。 三、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過夜住宿。 四、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未具入國許可證件。
  2. 2.前項各款所列之人員待遣送出國期間,由移民署指定照護處所,或負責照護。除第一款情形外,運輸業者並應負擔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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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0條規定,運輸業者須安排最近班次遣送被拒入國乘客,待遣送期間除禁止入國一款外,照護費用由運輸業者負擔。

Q · 被拒絕入境後,誰要負責把人送回去、誰付等待期間的錢?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0條,乘客或機、船員若被禁止入國、僅臨時入國、過夜住宿或未具入國許可證件,機、船長或運輸業者必須安排當日或最近班次遣送出國,不得拖延。待遣送期間由移民署指定照護處所,且除「禁止入國」一款外,相關照護費用由運輸業者負擔。屬於哪一款,直接決定費用由誰承擔。

白話解讀

有一筆帳,航空公司和船公司算得比誰都精,但旅客幾乎從來不知道它存在:把不該入境的人送回去的錢,誰出?第 50 條給了答案。你載來的乘客或機船員,如果屬於被禁止入國、只能臨時入國、過夜住宿、或沒有入國許可證件這幾種情況,運輸業者必須負責安排「當日或最近班次」把人遣送出國,不能拖。更現實的是錢:這些人在等待遣送期間,移民署會指定照護處所,而除了「禁止入國」這一款之外,照護的相關費用是由運輸業者負擔的。這就是為什麼航空公司寧可在出發地就把證件有問題的你擋在門外,因為一旦讓你上了飛機被拒絕入境,這趟來回和照護的成本,是他們在埋單。

法律定性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0條為運輸業者遣送責任規範,課予機、船長或運輸業者對禁止入國、臨時入國、過夜住宿或無入國許可證件之乘客及機船員,負安排當日或最近班次遣送出國之義務,並於待遣送期間負擔照護費用(禁止入國一款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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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被外國拒絕入境,回程的機票要我自己出嗎?

若情形落入第50條各款,運輸業者依法須安排當日或最近班次把你遣送出國,這部分屬於業者的法定義務。但這跟你和航空公司之間的票務契約是兩回事,實務上常有後續求償。內行人提示:先確認自己被歸在哪一款,因為不同款別下費用與照護的負擔主體不同,這直接影響你之後若要爭執費用時站得住腳的程度。

Q2待遣送的人在台灣等飛機那幾天,住宿和照顧誰付錢?

依第50條第二項,待遣送期間由移民署指定照護處所,且除了「禁止入國」那一款之外,運輸業者要負擔相關費用。換句話說,款別決定了付錢的人。內行人提示:運輸業者最該守住的,是準確判斷待遣送者是否屬於第一款禁止入國情形,因為那一款是法律明文把照護費用排除在業者責任之外的唯一出口。

Q3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0條是什麼?

規範運輸業者對被拒入國乘客的遣送義務與照護費用負擔,是運送業者責任的核心條文。

Q4第50條四款情形差在哪?

禁止入國、臨時入國、過夜住宿、無入國許可證件四款都要遣送,但只有禁止入國一款運輸業者免付照護費。

Q5什麼叫『指定照護處所』?

待遣送期間由移民署指定的安置場所,由移民署負責照護,費用原則由運輸業者負擔。

Q6遣送出國和強制驅逐出國差在哪?

遣送出國針對入境關卡被擋下者由運輸業者送回;強制驅逐出國針對已入境違法者,由國家執行程序不同。

Q7運輸業者要怎麼處理被拒入國的旅客?

先判斷款別→安排當日或最近班次遣送→配合移民署照護處所→核對費用歸屬,全程留存紀錄。

Q8照護費用怎麼算、由誰付?

由移民署指定照護處所所生費用,除禁止入國一款外由運輸業者負擔,滯留越久費用越高。

Q9運輸業者要怎麼證明自己沒拖延遣送?

留存班次安排紀錄、訂位與起飛時刻證明,證明已安排當日或最近班次。

Q10被遣送的旅客可以做什麼?

要求明確告知所屬款別、確認班次安排合法、留意照護處所權益,保留文件供後續救濟。

Q11第50條 vs 第49條差在哪?

第49條處理無護照、遭他國遣返、拒絕入國者的前端處置;第50條聚焦遣送義務與照護費用負擔。

Q12禁止入國 vs 其他三款,費用差在哪?

禁止入國一款運輸業者免付照護費,其餘三款都要付,這是本條最關鍵的費用分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情形款別遣送義務照護費用負擔
第一款 禁止入國(第7條/第18條)有,當日或最近班次運輸業者免負擔(但書例外)
第二款 臨時入國(第19條)有,當日或最近班次運輸業者負擔
第三款 過夜住宿(第20條)有,當日或最近班次運輸業者負擔
第四款 無入國許可證件(第47條第2項)有,當日或最近班次運輸業者負擔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國

🇯🇵 日本出入国管理及び難民認定法 第59条(運送業者の送還義務)
🇰🇷 韓國출입국관리법 제76조(송환의 의무)
🇩🇪 德國Aufenthaltsgesetz (AufenthG) § 64(Rückbeförderungspflicht der Beförderungsunternehm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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