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0條規定,運輸業者須安排最近班次遣送被拒入國乘客,待遣送期間除禁止入國一款外,照護費用由運輸業者負擔。
Q · 被拒絕入境後,誰要負責把人送回去、誰付等待期間的錢?
運輸業者要安排遣送,多數情形還要付照護費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0條,乘客或機、船員若被禁止入國、僅臨時入國、過夜住宿或未具入國許可證件,機、船長或運輸業者必須安排當日或最近班次遣送出國,不得拖延。待遣送期間由移民署指定照護處所,且除「禁止入國」一款外,相關照護費用由運輸業者負擔。屬於哪一款,直接決定費用由誰承擔。
有一筆帳,航空公司和船公司算得比誰都精,但旅客幾乎從來不知道它存在:把不該入境的人送回去的錢,誰出?第 50 條給了答案。你載來的乘客或機船員,如果屬於被禁止入國、只能臨時入國、過夜住宿、或沒有入國許可證件這幾種情況,運輸業者必須負責安排「當日或最近班次」把人遣送出國,不能拖。更現實的是錢:這些人在等待遣送期間,移民署會指定照護處所,而除了「禁止入國」這一款之外,照護的相關費用是由運輸業者負擔的。這就是為什麼航空公司寧可在出發地就把證件有問題的你擋在門外,因為一旦讓你上了飛機被拒絕入境,這趟來回和照護的成本,是他們在埋單。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0條為運輸業者遣送責任規範,課予機、船長或運輸業者對禁止入國、臨時入國、過夜住宿或無入國許可證件之乘客及機船員,負安排當日或最近班次遣送出國之義務,並於待遣送期間負擔照護費用(禁止入國一款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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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情形落入第50條各款,運輸業者依法須安排當日或最近班次把你遣送出國,這部分屬於業者的法定義務。但這跟你和航空公司之間的票務契約是兩回事,實務上常有後續求償。內行人提示:先確認自己被歸在哪一款,因為不同款別下費用與照護的負擔主體不同,這直接影響你之後若要爭執費用時站得住腳的程度。
依第50條第二項,待遣送期間由移民署指定照護處所,且除了「禁止入國」那一款之外,運輸業者要負擔相關費用。換句話說,款別決定了付錢的人。內行人提示:運輸業者最該守住的,是準確判斷待遣送者是否屬於第一款禁止入國情形,因為那一款是法律明文把照護費用排除在業者責任之外的唯一出口。
規範運輸業者對被拒入國乘客的遣送義務與照護費用負擔,是運送業者責任的核心條文。
禁止入國、臨時入國、過夜住宿、無入國許可證件四款都要遣送,但只有禁止入國一款運輸業者免付照護費。
待遣送期間由移民署指定的安置場所,由移民署負責照護,費用原則由運輸業者負擔。
遣送出國針對入境關卡被擋下者由運輸業者送回;強制驅逐出國針對已入境違法者,由國家執行程序不同。
先判斷款別→安排當日或最近班次遣送→配合移民署照護處所→核對費用歸屬,全程留存紀錄。
由移民署指定照護處所所生費用,除禁止入國一款外由運輸業者負擔,滯留越久費用越高。
留存班次安排紀錄、訂位與起飛時刻證明,證明已安排當日或最近班次。
要求明確告知所屬款別、確認班次安排合法、留意照護處所權益,保留文件供後續救濟。
第49條處理無護照、遭他國遣返、拒絕入國者的前端處置;第50條聚焦遣送義務與照護費用負擔。
禁止入國一款運輸業者免付照護費,其餘三款都要付,這是本條最關鍵的費用分界。
| 情形款別 | 遣送義務 | 照護費用負擔 |
|---|---|---|
| 第一款 禁止入國(第7條/第18條) | 有,當日或最近班次 | 運輸業者免負擔(但書例外) |
| 第二款 臨時入國(第19條) | 有,當日或最近班次 | 運輸業者負擔 |
| 第三款 過夜住宿(第20條) | 有,當日或最近班次 | 運輸業者負擔 |
| 第四款 無入國許可證件(第47條第2項) | 有,當日或最近班次 | 運輸業者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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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業務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撤銷許可並註銷註冊登記證: 一、受託代辦移民業務時,協助當事人填寫、繳交不實證件,經司法機關判決確定者。 二、受託代辦移民業務,詐騙當事人者。 三、註冊登記證借與他人營業使用者。 四、經勒令歇業者。 五、違反其他與移民業務相關法令規定者。
立法理由一、明定撤銷許可並註銷移民業務機構註冊登記證要件。 二、有關列舉撤銷許可並註銷註冊登記證之裁罰性處分規定之理由同前條說明二。 三、移民業務機構經撤銷許可及註銷註冊登記後,移由公司登記主管機關註銷公司登記證。
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搭載之乘客、機、船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船長或運輸業者,應負責安排當日或最近班次運輸工具,將機、船員、乘客遣送出國: 一、第七條或第十八條第一項各款規定,禁止入國。 二、依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臨時入國。 三、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過夜住宿。 四、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未具入國許可證件。 前項各款所列之人員待遣送出國期間,由入出國及移民署指定照護處所,或負責照護。除第一款情形外,運輸業者並應負擔相關費用。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一條移列。 二、配合有關條文條次變更及為求體例一致,爰修正第一項各款文字,並將句末之「者」字刪除。 三、配合修正條文第四十條第二項將所定「許可入國證件」,修正為「入國許可證件」,爰修正原條文第一項第四款。 四、遣送業務由入出國及移民署掌理,爰修正原條文第二項相關文字。
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搭載之乘客、機、船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船長或運輸業者,應負責安排當日或最近班次運輸工具,將機、船員、乘客遣送出國: 一、第七條或第十八條第一項各款規定,禁止入國。 二、依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臨時入國。 三、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過夜住宿。 四、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未具入國許可證件。 前項各款所列之人員待遣送出國期間,由移民署指定照護處所,或負責照護。除第一款情形外,運輸業者並應負擔相關費用。
立法理由為因應內政部移民署已於一百零四年更名,爰修改入出國及移民法中相關條文。
一、明定撤銷許可並註銷移民業務機構註冊登記證要件。 二、有關列舉撤銷許可並註銷註冊登記證之裁罰性處分規定之理由同前條說明二。 三、移民業務機構經撤銷許可及註銷註冊登記後,移由公司登記主管機關註銷公司登記證。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一條移列。 二、配合有關條文條次變更及為求體例一致,爰修正第一項各款文字,並將句末之「者」字刪除。 三、配合修正條文第四十條第二項將所定「許可入國證件」,修正為「入國許可證件」,爰修正原條文第一項第四款。 四、遣送業務由入出國及移民署掌理,爰修正原條文第二項相關文字。
為因應內政部移民署已於一百零四年更名,爰修改入出國及移民法中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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