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1條規定,政府對移民應予保護、照顧、協助、規劃、輔導,並得提供語言、技能訓練等服務。
Q · 我是新住民,政府真的有義務幫我嗎?
有,政府對移民負法定的保護照顧與輔導義務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1條第一項,政府對於移民應予保護、照顧、協助、規劃、輔導;第二項並授權主管機關協調其他政府機關或民間團體,提供諮詢、講習、語言、技能訓練等服務。這是方針性規定,不會直接核發金錢給付,但它是各地新住民語言班、就業技能訓練、移民諮詢等具體措施的法源依據,且涵蓋對象是雙向的,包含移入的新住民與移居海外的國人。
政府對「移民」這兩個字,法律上是有責任的,而且這個責任比你想的廣。很多人以為移民政策就是管外國人進不進得來,但第 51 條講的是另一個方向:政府應對移民予以保護、照顧、協助、規劃、輔導,主管機關還可以協調其他機關或民間團體,提供諮詢、講習、語言、技能訓練等服務。注意這裡的「移民」在這一章涵蓋的不只是移入台灣的人,也包括要移居海外的國人。所以如果你正考慮舉家移民海外、或你是新住民要在台灣落地生根,政府在法律上不是旁觀者,它被賦予了一個積極協助的角色。這是一條方針性的條文,不會直接給你一張支票,但它是底下各種移民輔導服務、新住民照顧措施的法源頭。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1條為移民輔導章的方針性條文,課予政府對移民予以保護、照顧、協助、規劃、輔導之積極職責,並授權主管機關協調公私部門提供諮詢、講習、語言及技能訓練等服務。其規範對象涵蓋移入的新住民與移居海外的國人,屬上位宣示性規定,為下位具體輔導措施與預算編列之依據。
第51條明定政府對移民應予保護、照顧、協助、規劃、輔導,第二項並授權主管機關協調機關或民間團體提供諮詢、講習、語言、技能訓練等服務。這是方針性規定,落實在各地的新住民服務措施上。內行人提示:這類條文的實際資源往往散在各地方政府與移民署的方案裡,與其問「我有什麼權利」,不如直接問移民署服務站「依移民輔導有哪些現行方案我能申請」,命中率高得多。
本法第九章的「移民」是雙向的,第51條的規劃、輔導也涵蓋協助國人移居海外,並非只針對移入者。內行人提示:要移民海外的國人,出國前的移民諮詢、目的地資訊其實有政府窗口可諮詢,這條搭配同章的第52、53條一起看,才能看出政府對「移出」這一塊也有被賦予的角色。
政府對移民負保護、照顧、協助、規劃、輔導職責的方針性規定,是新住民與移民輔導服務的上位法源。
包含。本章移民為雙向概念,第51條的規劃、輔導也涵蓋協助國人移居海外,不是只管移入者。
宣示國家任務、課予機關積極作為職責,但不直接創設個人金錢請求權的規定,是下位措施的法源。
諮詢、講習、語言訓練、技能訓練等,由主管機關協調機關或民間團體提供。
確認需求 → 洽移民署服務站或地方新住民服務中心 → 申請語言班、技能訓練或諮詢方案。
引用第51條指出政府本有保護照顧與提供訓練服務之法定職責,這不是恩給而是法律角色。
內政部移民署各地服務站、地方政府新住民家庭服務中心、就業服務站。
本條規劃輔導涵蓋移出國人,可洽移民署移民諮詢窗口,搭配第52、53條一起運用。
51條是總則性保護照顧輔導,52條針對移居戰亂、傳染病或排斥我國地區的勸阻。
51條是政府職責宣示,53條規範集體移民由民間辦理或主管機關協調輔導的方式。
| 比較面向 | move_in_resident | move_out_national |
|---|---|---|
| 對象 | 移入台灣的新住民 | 移居海外的本國國人 |
| 典型需求 | 語言、就業技能、在地適應 | 移居諮詢、目的地資訊、風險評估 |
| 主要法源 | 第51條保護照顧 + 同章輔導措施 | 第51條規劃輔導 + 第52、53條 |
| 服務形式 | 講習、語言與技能訓練 | 諮詢、協調與集體移民協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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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業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輔導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明定移民業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輔導管即辦法由內政部另定之。
政府對於移民應予保護、照顧、協助、規劃、輔導。 主管機關得協調其他政府機關(構)或民間團體,對移民提供諮詢及講習、語言、技能訓練等服務。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二條移列。 二、移民應包括移出人民及移入人民,現行條文僅規定政府(包括中央及地方政府)對於移出人民應提供保護、協助、規劃與輔導,尚未包含移入人民部分,基於考量現行移入人民日益增多,為避免衍生相關社會問題,爰修正原條文,以資明確。 三、基於移民輔導業務涉及層面廣泛,為妥善執行修正條文第一項規定,爰將原條文後段規定移為修正條文第二項,並酌作文字修正,以資明確。
明定移民業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輔導管即辦法由內政部另定之。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二條移列。 二、移民應包括移出人民及移入人民,現行條文僅規定政府(包括中央及地方政府)對於移出人民應提供保護、協助、規劃與輔導,尚未包含移入人民部分,基於考量現行移入人民日益增多,為避免衍生相關社會問題,爰修正原條文,以資明確。 三、基於移民輔導業務涉及層面廣泛,為妥善執行修正條文第一項規定,爰將原條文後段規定移為修正條文第二項,並酌作文字修正,以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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