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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國及移民法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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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對於計劃移居發生戰亂、傳染病或排斥我國國民之國家或地區者,得勸阻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52 條授權政府對計劃移居戰亂、疫情或排斥我國國民地區者進行勸阻,但僅止於提醒,不具禁止出境效力。

Q · 政府勸阻我移居某國,我還能去嗎?

能,政府只能勸阻不能禁止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52 條,當你計劃移居的國家或地區發生戰亂、傳染病,或排斥我國國民時,政府得「勸阻」你。但用語是勸阻而非禁止,並不剝奪你的遷徙自由,最終是否前往的決定權仍在你手上。實務上這類勸阻多以外交部旅遊警示、領事提醒的形式呈現。

白話解讀

政府居然可以「勸你不要移民」,這件事多數人從沒聽過。第 52 條給了政府一個很特別的角色:當你計劃移居的國家或地區正在發生戰亂、傳染病,或者那個地方排斥我國國民時,政府「得勸阻之」。注意這個動詞是「勸阻」,不是「禁止」。它不會也不能攔住你出國,你的遷徙自由還在你手上,但政府被賦予了主動出聲、提醒風險的法律角色。為什麼這很重要?因為這意味著當某國爆發動亂或疫情,政府發布的旅外警示、勸阻移居的提醒,不是多管閒事,而是有明確法源的職責。看懂這條,你會用不同的眼光看待那些「外交部呼籲國人暫勿前往」的新聞。

法律定性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52 條是移民輔導章的風險提醒性規範,授權政府對於計劃移居至發生戰亂、傳染病或排斥我國國民之國家或地區者進行勸阻。其法律性質為授權裁量而非強制禁止,政府僅負提醒風險之職責,人民遷徙自由不因勸阻而受限。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政府勸阻我移民去某國,我還是堅持要去,可以嗎?

可以。第 52 條的用語是「得勸阻」,政府只有勸阻的角色,沒有禁止你出境或移居的權力,你的遷徙自由不因勸阻而被剝奪。內行人提示:勸阻雖不具強制力,但它通常代表政府掌握了你不知道的風險資訊,把它當成一次免費的風險情報來認真評估,比單純當干涉而忽略要明智得多。

Q2戰亂、傳染病、排斥我國國民,這三種情況政府一定會勸阻嗎?

本條用的是「得勸阻」,屬於授權政府裁量的規定,符合這三類情形時政府可以勸阻,但不是僵硬的強制義務。實務上這類勸阻多以旅遊警示、領事提醒的形式呈現,與其等政府主動找你,不如出發前自己上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查目的地的警示燈號。

Q3政府勸阻和禁止出國差在哪?

勸阻(第 52 條)是提醒、無強制力,不剝奪遷徙自由;禁止出國(第 6 條)是有法定原因下的強制處分,會限制你出境。兩者效力完全不同,不要把勸阻誤讀成禁止。

Q4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52 條是什麼?

授權政府對計劃移居至戰亂、傳染病或排斥我國國民地區的國民進行勸阻的規範,用語是「得勸阻」,屬風險提醒而非禁止。

Q5移居勸阻和禁止出國差在哪?

勸阻是提醒、無強制力、不剝奪遷徙自由;禁止出國(第 6 條)是有法定原因下的強制處分,會限制出境,兩者效力完全不同。

Q6什麼是排斥我國國民的國家或地區?

指對我國籍人士有制度性歧視、限制入境或不友善對待的國家或地區,由政府依領事與外交資訊判斷。

Q7外交部旅遊警示和第 52 條有什麼關係?

外交部的旅外警示、勸阻前往公告,往上追法源與本條政府勸阻職責同屬一套邏輯延伸,是勸阻職責的具體落地形式。

Q8移居海外前要怎麼查政府勸阻和警示?

上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網站查目的地的國外旅遊警示燈號(灰黃橙紅四級),點開確認風險原因,再查當地駐外館處與急難救助資訊。

Q9政府勸阻了我還是想去,要怎麼做?

可以照常前往,本條無強制力。但建議把警示資訊納入評估、購買足額海外保險、登錄外交部出國登錄系統以利急難聯繫。

Q10怎麼判斷一個地區算不算戰亂或疫區?

以外交部旅遊警示燈號、世界衛生組織疫情公告、當地我國館處公告為準,而非個人感受。

Q11移居高風險地區前該準備什麼文件與安排?

備妥護照與簽證、登錄外交部出國登錄、購足海外醫療與意外保險、保存館處急難專線,並評估簽約買房時點。

Q12第 52 條勸阻 vs 第 6 條禁止出國哪個有強制力?

第 6 條禁止出國有強制力、會限制出境;第 52 條勸阻純屬提醒、無強制力。兩者是強制力光譜的兩端。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勸阻(第52條)禁止出國(第6條)旅遊警示燈號
效力提醒、無強制力強制處分行政提醒
對遷徙自由影響不剝奪限制出境不剝奪
適用對象計劃移居危險地區者有法定原因之國民全體旅外國人
違反後果無罰則不得出境無罰則

勸阻(第52條)

效力
提醒、無強制力
對遷徙自由影響
不剝奪
適用對象
計劃移居危險地區者
違反後果
無罰則

禁止出國(第6條)

效力
強制處分
對遷徙自由影響
限制出境
適用對象
有法定原因之國民
違反後果
不得出境

旅遊警示燈號

效力
行政提醒
對遷徙自由影響
不剝奪
適用對象
全體旅外國人
違反後果
無罰則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外務省 海外安全情報・退避勧告(行政上の渡航情報制度,無直接對應之移居勸阻法條)
韓國외교부 여행경보제도(行政旅遊警報制度,無直接對應法條)
中國中国领事服务网 海外安全提醒(領事行政提示,無對應法條)
德國Auswärtiges Amt Reisewarnungen(外交部旅行警示,行政制度,無對應移居勸阻法條)
法國Conseils aux voyageurs du Ministère de l'Europe et des Affaires étrangères(行政旅遊建議,無對應法條)
美國U.S. State Department Travel Advisories(領事行政職能,無對應移居勸阻法條)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3

(0880514 制定)

本法公布施行前,已領有註冊登記證之移民業務機構,應於本法公布施行翌日起六個月內,依本法規定重新申請設立許可;逾期未辦理者,公告註銷其註冊登記證。

立法理由為使目前已依據「移民業務機構管理辦法」規定申請核准註冊登記之移民業務機構於本法公佈施行後,有充裕時間重新申請設立許可,爰明定其應重新申請設立許可之期間。逾期未辦理者,公告註銷其已領有之証冊登記證。

(0961130 全文修正)

政府對於計劃移居發生戰亂、瘟疫或排斥我國國民之國家或地區者,得勸阻之。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三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1120530 修正)

政府對於計劃移居發生戰亂、傳染病或排斥我國國民之國家或地區者,得勸阻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80514 制定)

為使目前已依據「移民業務機構管理辦法」規定申請核准註冊登記之移民業務機構於本法公佈施行後,有充裕時間重新申請設立許可,爰明定其應重新申請設立許可之期間。逾期未辦理者,公告註銷其已領有之証冊登記證。

(0961130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三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1120530 修正)

政府對於計劃移居發生戰亂、傳染病或排斥我國國民之國家或地區者,得勸阻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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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國及移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52 條規定:「政府對於計劃移居發生戰亂、傳染病或排斥我國國民之國家或地區者,得勸阻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5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5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