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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 59 條

  1. 1.財團法人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法人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者,應經移民署許可,並定期陳報媒合業務狀況。
  2. 2.前項法人應保存媒合業務資料五年,對於移民署之檢查,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3. 3.第一項許可之申請要件、程序、審期限、撤銷廢止許可、業務檢查、督導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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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9條規定,跨國婚姻媒合僅限經移民署許可的財團法人或非營利社團法人辦理,須定期陳報、保存資料五年並接受檢查。

Q · 花錢請公司幫忙娶外籍配偶可以嗎?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9條,跨國(境)婚姻媒合只能由財團法人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法人辦理,且必須先經移民署許可。公司或商號從事跨國婚媒,本身就是違法經營。合法的非營利法人還必須定期向移民署陳報業務、保存媒合資料五年、接受檢查不得規避。因此付費前的第一個問題不是收費多少,而是對方有沒有移民署許可、是不是非營利法人。

白話解讀

在台灣,你不能花錢請一家「公司」幫你娶外籍或陸籍配偶,這在法律上是被擋死的。能合法做跨國婚姻媒合的,只剩兩種人:拿到移民署許可的財團法人和非以營利為目的的社團法人。這條把整個產業從「生意」改寫成「公益服務」,而且這些法人還得定期向移民署報告做了什麼、保存五年的媒合資料、隨時被檢查不能拒絕。為什麼你要知道?因為如果你正打算透過某個「婚友社」「國際婚姻顧問」找對象,你第一個該問的不是收費多少,而是「你有沒有移民署許可」。沒有許可的,本身就是違法經營;你付的錢、簽的約,從一開始就站在流沙上。

法律定性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9條為跨國婚姻媒合的許可與管理規範,將跨國(境)婚姻媒合限縮為僅財團法人及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法人,經移民署許可後始得辦理,並課予定期陳報、媒合資料保存五年、接受檢查不得規避妨礙拒絕等持續性義務。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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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想找越南配偶,怎麼確認婚友社是合法的?

只認兩件事:一是它必須是財團法人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法人,公司或商號一律不行;二是它必須有移民署許可。請對方出示許可文號,再上移民署網站對照。合法的非營利法人依規定不能收取媒合報酬,所以任何『包成功收費』方案,幾乎就是違法業者的指紋。

Q2朋友幫我介紹外國對象,他需要許可嗎?

個人純粹基於人情的介紹,不屬於本條管制的業務性媒合,不需要許可。需要許可的是經常性、業務性地從事跨國婚姻媒合的法人。界線在於有沒有反覆從事、收取對價或以此為業務。一旦開始收錢、登廣告、反覆撮合,就算掛著協會名義,也會被認定為應受管制的媒合行為。

Q3移民署來檢查,機構可以拒絕嗎?

不行。第59條第2項明文規定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且媒合資料要保存五年備查。拒絕檢查本身就是獨立的違規行為。對受媒合的當事人來說,這條的價值在於它讓機構的每一筆媒合都留痕可查,日後若懷疑被不當媒合或資料被濫用,這些被強制保存的紀錄就是究責依據。

Q4跨國婚姻媒合合法嗎?

媒合本身不違法,但只能由有移民署許可的財團法人或非營利社團法人辦理,公司、商號做就是違法經營。

Q5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9條在規範什麼?

規範跨國婚媒的許可與管理:限非營利法人、須經移民署許可、定期陳報、保存資料五年、接受檢查。

Q6什麼是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法人?

依民法設立、不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與財團法人並列為唯二可申請從事跨國婚媒的主體。

Q7移民署許可文號是什麼?

政府核發給合法婚媒法人的許可證號,可上移民署網站對照,許可不是業者自己說了算。

Q8怎麼確認婚友社是合法婚媒機構?

要求出示移民署許可文號 → 確認是非營利法人非公司 → 上移民署網站對照 → 警覺收費訊號。

Q9遇到無許可業者付了錢怎麼辦?

保存對話、收據、契約、廣告截圖 → 向移民署檢舉並申請退費 → 主張對方未經許可從事跨國婚媒。

Q10怎麼判斷自己是不是違法經營婚媒?

看有沒有反覆從事、收取對價、以此為業務;一旦收費、登廣告、反覆撮合就落入管制。

Q11合法婚媒機構要做哪些法定義務?

定期向移民署陳報業務、保存媒合資料五年、接受檢查不得規避妨礙拒絕。

Q12公司型婚友社 vs 非營利法人婚媒差在哪?

公司不得經營跨國婚媒(第58條),只有非營利法人經許可才合法,且不得收媒合報酬。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合法(非營利法人+許可)違法(公司或無許可)
可從事主體財團法人或非營利社團法人,經移民署許可公司、商號,或無許可之團體
收費不得收取媒合報酬(第58條)收取仲介費、包成功費用
業務陳報定期向移民署陳報業務狀況無陳報、不受監督
資料保存媒合資料保存五年備查無保存義務、無從查核
接受檢查不得規避、妨礙、拒絕規避檢查即另構成違規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 韓國결혼중개업의 관리에 관한 법률 제4조(국제결혼중개업 등록)
🇩🇪 德國BGB § 656(Heiratsvermittlung,婚姻媒合報酬不得訴請)
🇫🇷 法國Loi n° 89-421 du 23 juin 1989 relative au courtage matrimonial
🇺🇸 美國International Marriage Broker Regulation Act of 2005 (IMBRA), 8 U.S.C. § 1375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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