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 5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財團法人及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法人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者,應經移民署許可,並定期陳報媒合業務狀況。
- 前項法人應保存媒合業務資料五年,對於移民署之檢查,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 第一項許可之申請要件、程序、審核期限、撤銷與廢止許可、業務檢查、督導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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