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入出國及移民法第60條要求跨國婚姻媒合者查證並保密個資,須經雙方書面同意後完整且對等提供,書面並以對方母語作成。
Q · 婚媒機構可以把我的資料直接給對方嗎?
不行,須先經你書面同意並對等提供對方資料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60條,跨國婚姻媒合者必須先取得受媒合雙方的書面同意,才能將個人資料提供給對方,且必須「完整且對等」提供,不能只把一方底細掀開、卻把另一方真實狀況藏起來。媒合者對所提供資料另負查證與保密義務。若受媒合當事人為外籍人士,該書面同意更須以其居住國官方語言作成,看不懂的同意書欠缺合法效力。
你交給婚媒機構的那張身分證影本、那份財力證明、那段感情狀況的說明,法律上不是它可以隨便給對方看的東西。第60條給跨國婚媒者套上兩道枷鎖:第一,它對你提供的個資要『查證』也要『保密』,不能造假也不能外洩;第二,它要把資料給對方之前,必須先拿到雙方的『書面同意』,而且必須『完整且對等』地提供,不能只把你的底細掀給對方、卻把對方的真實狀況藏起來。更關鍵的是第二項:這份書面同意,要用『對方居住國的官方語言』寫成。這一條等於在保護那個語言不通、資訊極度弱勢的外籍當事人,讓她(他)不是在看不懂的紙上糊里糊塗被處置。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60條為跨國婚姻媒合之個人資料保護特別規範,課予媒合者三項義務:對受媒合雙方所提供個資的查證義務與保密義務、交付資料前須取得雙方書面同意、以及完整且對等提供對方資料的義務。該書面同意並應以受媒合當事人居住國之官方語言作成,目的在弭平跨境婚姻中語言不通、資訊極度弱勢一方的資訊落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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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違反本條「經雙方當事人書面同意後」才能提供的要求。沒有你的書面同意就外洩,同時可能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你可以向移民署申訴,並依個資法請求損害賠償。重點證據是有沒有那份書面同意,機構如果拿不出你簽的同意書,舉證壓力會落在機構身上。
第二項明文要求書面同意應以受媒合當事人居住國的官方語言作成。給越南當事人簽的,原則上應有越南文版本。只給看不懂的中文版,這份同意的合法性有重大瑕疵。許多跨境婚姻糾紛的破口就在這裡,保留好同意書是什麼語言這個事實,往往是整起爭議裡最關鍵的一張牌。
本條課予媒合者查證義務,所以機構確實有責任查證,不能當純傳聲筒。但實務上查證到什麼程度算盡責仍有爭議。你可以要求機構提供查證的依據,例如對方的官方文件,而不是只聽口頭保證。它若只給空話,日後出事時這正是它沒盡查證義務的證據。
規範跨國婚姻媒合的個資保護,要求媒合者查證、保密,並經書面同意後完整對等提供對方資料。
你揭露多少對方真實資訊、你就應收到對方同等真實資訊,禁止只掀一方底細而隱匿他方狀況。
媒合者對所傳遞個資的真實性負合理查證責任,不是中立傳聲筒,美化或隱匿即違反義務。
本條是婚媒領域加強版,額外要求對等提供與母語書面同意,比一般個資法門檻更高。
保存證據→比對有無書面同意→向移民署申訴→依個資法請求損害賠償,關鍵在機構拿不拿得出同意書。
確認三件事:有無你的書面同意、對方資料是否同步對等提供、外籍當事人同意書是否母語版本。
由移民署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相關罰則裁罰,並可能另負個資法之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要求其提出查證依據如對方官方文件;若僅口頭保證或資料遭美化,即為未盡查證的證據。
本條更嚴,除同意外還要求完整對等提供與母語書面,一般個資法無此特別要求。
| 面向 | 本條(移民法60) | 一般個資法 |
|---|---|---|
| 同意要件 | 須雙方書面同意,且須對等提供 | 原則告知後合法蒐集利用即可,無對等要求 |
| 語言要求 | 書面須以當事人居住國官方語言作成 | 無母語版本之特別要求 |
| 查證義務 | 媒合者對資料真實性負查證義務 | 以正確性維護為原則,無媒合場景之特別查證 |
| 保護對象 | 聚焦語言不通之弱勢外籍當事人 | 一般性保護所有當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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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仍不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立法理由明定逾期不繳納罰鍰者,移送強制執行,免經催繳程序。
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者,對於受媒合雙方當事人所提供之個人資料,應善盡查證及保密之義務,並於經雙方當事人書面同意後,完整且對等提供對方。 前項所稱書面,應以受媒合當事人居住國之官方語言作成。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明定逾期不繳納罰鍰者,移送強制執行,免經催繳程序。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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