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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國及移民法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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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者,對於受媒合雙方當事人所提供之個人資料,應善盡查證及保密之義務,並於經雙方當事人書面同意後,完整且對等提供對方。
  2. 2.前項所稱書面,應以受媒合當事人居住國之官方語言作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入出國及移民法第60條要求跨國婚姻媒合者查證並保密個資,須經雙方書面同意後完整且對等提供,書面並以對方母語作成。

Q · 婚媒機構可以把我的資料直接給對方嗎?

不行,須先經你書面同意並對等提供對方資料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60條,跨國婚姻媒合者必須先取得受媒合雙方的書面同意,才能將個人資料提供給對方,且必須「完整且對等」提供,不能只把一方底細掀開、卻把另一方真實狀況藏起來。媒合者對所提供資料另負查證與保密義務。若受媒合當事人為外籍人士,該書面同意更須以其居住國官方語言作成,看不懂的同意書欠缺合法效力。

白話解讀

你交給婚媒機構的那張身分證影本、那份財力證明、那段感情狀況的說明,法律上不是它可以隨便給對方看的東西。第60條給跨國婚媒者套上兩道枷鎖:第一,它對你提供的個資要『查證』也要『保密』,不能造假也不能外洩;第二,它要把資料給對方之前,必須先拿到雙方的『書面同意』,而且必須『完整且對等』地提供,不能只把你的底細掀給對方、卻把對方的真實狀況藏起來。更關鍵的是第二項:這份書面同意,要用『對方居住國的官方語言』寫成。這一條等於在保護那個語言不通、資訊極度弱勢的外籍當事人,讓她(他)不是在看不懂的紙上糊里糊塗被處置。

法律定性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60條為跨國婚姻媒合之個人資料保護特別規範,課予媒合者三項義務:對受媒合雙方所提供個資的查證義務與保密義務、交付資料前須取得雙方書面同意、以及完整且對等提供對方資料的義務。該書面同意並應以受媒合當事人居住國之官方語言作成,目的在弭平跨境婚姻中語言不通、資訊極度弱勢一方的資訊落差。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媒合機構沒問我就把資料給對方,我能怎樣?

這違反本條「經雙方當事人書面同意後」才能提供的要求。沒有你的書面同意就外洩,同時可能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你可以向移民署申訴,並依個資法請求損害賠償。重點證據是有沒有那份書面同意,機構如果拿不出你簽的同意書,舉證壓力會落在機構身上。

Q2同意書是中文的,但對方是越南人看不懂,有效嗎?

第二項明文要求書面同意應以受媒合當事人居住國的官方語言作成。給越南當事人簽的,原則上應有越南文版本。只給看不懂的中文版,這份同意的合法性有重大瑕疵。許多跨境婚姻糾紛的破口就在這裡,保留好同意書是什麼語言這個事實,往往是整起爭議裡最關鍵的一張牌。

Q3機構說對方的資料查過了沒問題,可信嗎?

本條課予媒合者查證義務,所以機構確實有責任查證,不能當純傳聲筒。但實務上查證到什麼程度算盡責仍有爭議。你可以要求機構提供查證的依據,例如對方的官方文件,而不是只聽口頭保證。它若只給空話,日後出事時這正是它沒盡查證義務的證據。

Q4入出國及移民法60條是什麼?

規範跨國婚姻媒合的個資保護,要求媒合者查證、保密,並經書面同意後完整對等提供對方資料。

Q5什麼叫完整且對等提供?

你揭露多少對方真實資訊、你就應收到對方同等真實資訊,禁止只掀一方底細而隱匿他方狀況。

Q6婚媒者的查證義務是什麼?

媒合者對所傳遞個資的真實性負合理查證責任,不是中立傳聲筒,美化或隱匿即違反義務。

Q7本條跟個人資料保護法差在哪?

本條是婚媒領域加強版,額外要求對等提供與母語書面同意,比一般個資法門檻更高。

Q8婚媒洩漏我的個資怎麼辦?

保存證據→比對有無書面同意→向移民署申訴→依個資法請求損害賠償,關鍵在機構拿不拿得出同意書。

Q9怎麼確認資料交換是合法的?

確認三件事:有無你的書面同意、對方資料是否同步對等提供、外籍當事人同意書是否母語版本。

Q10違反本條媒合者怎麼罰?

由移民署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相關罰則裁罰,並可能另負個資法之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Q11怎麼證明媒合者沒盡查證義務?

要求其提出查證依據如對方官方文件;若僅口頭保證或資料遭美化,即為未盡查證的證據。

Q12本條 vs 一般個資法同意哪個嚴?

本條更嚴,除同意外還要求完整對等提供與母語書面,一般個資法無此特別要求。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面向本條(移民法60)一般個資法
同意要件須雙方書面同意,且須對等提供原則告知後合法蒐集利用即可,無對等要求
語言要求書面須以當事人居住國官方語言作成無母語版本之特別要求
查證義務媒合者對資料真實性負查證義務以正確性維護為原則,無媒合場景之特別查證
保護對象聚焦語言不通之弱勢外籍當事人一般性保護所有當事人

本條(移民法60)

同意要件
須雙方書面同意,且須對等提供
語言要求
書面須以當事人居住國官方語言作成
查證義務
媒合者對資料真實性負查證義務
保護對象
聚焦語言不通之弱勢外籍當事人

一般個資法

同意要件
原則告知後合法蒐集利用即可,無對等要求
語言要求
無母語版本之特別要求
查證義務
以正確性維護為原則,無媒合場景之特別查證
保護對象
一般性保護所有當事人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個人情報の保護に関する法律(APPI)第27条(第三者提供の制限・本人同意)
韓國개인정보 보호법 제17조(개인정보의 제3자 제공·정보주체 동의)
中國个人信息保护法 第23条(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须取得单独同意)
德國DSGVO Art. 6 Abs. 1 lit. a(Einwilligung als Rechtsgrundlage der Verarbeitung)
法國RGPD art. 6, §1, a(consentement comme base légale du traitement)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0880514 制定)

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仍不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立法理由明定逾期不繳納罰鍰者,移送強制執行,免經催繳程序。

(0961130 全文修正)

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者,對於受媒合雙方當事人所提供之個人資料,應善盡查證及保密之義務,並於經雙方當事人書面同意後,完整且對等提供對方。   前項所稱書面,應以受媒合當事人居住國之官方語言作成。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 個人資料名詞
(0880514 制定)

明定逾期不繳納罰鍰者,移送強制執行,免經催繳程序。

(0961130 全文修正)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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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國及移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60 條規定:「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者,對於受媒合雙方當事人所提供之個人資料,應善盡查證及保密之義務,並於經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6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6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