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8條全面禁止跨國婚姻媒合營利,不得作為營業、不得收報酬、不得登廣告。
Q · 幫人介紹跨國婚姻收錢違法嗎?
違法,第58條全面禁止營利媒合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8條,跨國(境)婚姻媒合在台灣被三重禁止:不得作為營業項目、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不得以任何方式刊登或散布媒合廣告,違反者由主管機關裁處罰鍰。立法目的在防止把婚姻商品化、淪為人口販運溫床。要注意的是,被禁止的是「營利媒合」與「廣告」,跨國婚姻本身完全合法;真正出於公益的媒合,須由依法許可的非營利法人辦理且全程不得收費。
在台灣,幫人介紹跨國婚姻收錢,是法律明文禁止的。很多人以為這是一門合法生意,甚至以為只是「比較敏感」而已。第58條把話講死了三件事:跨國婚姻媒合不得作為營業項目、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不得用任何媒體刊登跨國婚姻媒合廣告。換句話說,這門生意在台灣不是被管制,是被整個禁掉。立法者這麼做的理由很沉重:營利性的跨國婚姻仲介,把人當商品標價,是人口販運與婚姻買賣的溫床。所以法律不是要你「合法經營」,而是要你「不准經營」。注意一個關鍵:禁止的是「營利」與「廣告」,不是跨國婚姻本身。台灣人跟外國人結婚完全合法,公益性的、非營利的跨國婚姻媒合,依後續條文由特定的非營利法人才能辦,且不能收費、不能登廣告。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8條是一條全面禁止性規範,針對跨國(境)婚姻媒合設下三道禁令:禁止作為營業項目、禁止要求或期約報酬、禁止刊登或散布媒合廣告。其規範對象是營利性媒合行為與廣告散布者,而非跨國婚姻當事人,立法核心為防制人口販運與婚姻商品化。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違法。第58條第1項禁止跨國婚姻媒合作為營業項目,第2項禁止要求或期約報酬。只要是收費或約定報酬的跨國婚姻媒合,不論叫介紹費、顧問費還是服務費,都在禁止之列。內行人提示:法律禁的是「營利」,單純親友間不收錢的牽線通常不構成,但只要踏進收費或組織化經營,就跨進違法區。
完全不犯法。第58條禁止的是營利性媒合與媒合廣告,不是跨國婚姻本身。你和外籍對象自由戀愛、結婚、辦理依親居留,都受法律保障。內行人提示:真正被禁的是把婚姻當生意的仲介行為,這是為了防止人口販運與婚姻買賣,保護的正是想跨國結婚的當事人。
有,但限制很嚴。依本法後續規定,跨國婚姻媒合須由依法得辦理的非營利法人辦理,且全程不得收取報酬、不得刊登廣告。內行人提示:關鍵字是「非營利」加「不收費」加「不廣告」,三者缺一就可能違法。
營利性的違法。第58條全面禁止跨國婚姻媒合作為營業、收報酬、登廣告,違者由主管機關裁罰。
不得作為營業項目、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不得刊登或散布媒合廣告。三項各自獨立。
為國人與外國人或大陸地區人民締結婚姻而從事的媒合行為,重點在「跨境」與「媒合」。
因營利性跨國婚姻仲介常淪為把人標價的婚姻買賣,與人口販運高度重疊,故以最強手段切斷誘因。
保存收費方案、廣告與付款證據,向內政部移民署或警察機關檢舉違反第58條。
依第59條須為財團法人或非營利社團法人,經移民署許可、全程不收費、不登廣告。
可循民事途徑主張返還,並保存付款與媒合過程證據。
先釐清是否構成營業或要求報酬,純無償親友介紹通常不在禁止之列,並注意處分後的訴願期限。
移民業務採許可制可合法經營,跨國婚姻媒合採全面禁止無合法營業版本。
| 比較項目 | 營利媒合(第58條,禁止) | 非營利法人媒合(第59條) |
|---|---|---|
| 可否收費 | 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 | 不得收取報酬 |
| 可否作為營業 | 禁止作為營業項目 | 限財團法人/非營利社團法人 |
| 可否登廣告 | 全面禁止 | 仍不得登媒合廣告 |
| 事前許可 | 無合法版本可言 | 須經移民署許可並定期報告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機、船長或運輸業者,無正當理由違反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四十條或第四十一條規定者,每件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一、明定機、船長或運輸業者不服行義務之行政罰鍰。 二、日本、韓國均處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跨國(境)婚姻媒合不得為營業項目。 跨國(境)婚姻媒合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 任何人不得於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散布、播送或刊登跨國(境)婚姻媒合廣告。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一、明定機、船長或運輸業者不服行義務之行政罰鍰。 二、日本、韓國均處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