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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 6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移民署執行職務人員為辦理入出國查驗,調查受理之申請案件,並查察法入出國、逾期停留、居留,從事與許可原因不符之活動或工作及強制驅逐出國案件,得行使本章所定之職權。
  2. 前項職權行使之對象,包含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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