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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國及移民法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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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移民署執行職務人員為辦理入出國查驗,調查受理之申請案件,並查察法入出國、逾期停留、居留,從事與許可原因不符之活動或工作及強制驅逐出國案件,得行使本章所定之職權。
  2. 2.前項職權行使之對象,包含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63 條框定移民署查察職權,限於查驗、查緝非法入出國、逾期居留與強制驅逐等目的,對象含陸港澳居民。

Q · 移民署可以對我行使哪些職權?這條有沒有限制?

有限。移民署職權綁定查驗、查緝非法、強制驅逐等特定目的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63 條,移民署執行職務人員的職權並非空白授權,而是綁定在特定目的上:辦理入出國查驗、調查申請案件、查察非法入出國、查察逾期停留居留、查察與許可原因不符之活動或工作,以及辦理強制驅逐出國案件。脫離這些目的之行使,正當性即可被質疑。第二項並明定職權對象包含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及澳門居民。

白話解讀

在機場那條查驗線後面、在街頭臨檢的場合裡,移民署人員能對你做什麼,不是他想做就能做,而是由這條劃定範圍。第63條把移民署執行職務人員的職權框出來:辦理入出國查驗、調查申請案件、查察非法入出國、查緝逾期停留居留、查察『打工度假變黑工』這類與許可原因不符的活動或工作,以及辦理強制驅逐出國案件,這些情況下他們才『得行使本章所定之職權』。換句話說,職權不是空白支票,它綁定在特定目的上。第二項講得更白:這些職權的對象不只外國人,還包含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和澳門居民。如果你或你身邊的人屬於這幾類身分,這條就是你判斷『對方有沒有權力這樣做』的起點。

法律定性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63 條為移民署查察職權的授權基礎條款,將執行職務人員得行使本章職權的情形限定在六類特定目的:入出國查驗、調查申請案件、查察非法入出國、查察逾期停留居留、查察與許可不符之工作活動、辦理強制驅逐出國,並明定其適用對象包含大陸地區人民與港澳居民。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移民署可以在路上隨便攔我查證件嗎?

不行。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63 條把職權綁定在入出國查驗、調查申請案件、查察非法入出國與逾期停留居留、查緝與許可不符的工作及強制驅逐等特定目的上,不是漫無目的的攔查。脫離這些目的的行使,正當性會被質疑,你可以詢問執行人員的事由與依據。

Q2我是大陸配偶,移民署的查察也管得到我嗎?

管得到。第 63 條第二項明文規定職權行使對象包含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及澳門居民。你的身分不會自動排除在查察之外,但後續適用的程序會走兩岸條例或港澳條例的軌道,身分類別決定救濟路徑。

Q3持觀光簽證打工被查到會怎樣?

這屬於『從事與許可原因不符之活動或工作』,正是本條授權移民署查察的事項,後續可能銜接強制驅逐出國,且短期內恐影響再次入境。被查到時對工作性質、報酬與停留目的的陳述要謹慎一致,必要時尋求專業協助。

Q4移民署可以隨便攔查嗎?

不行。第 63 條把職權綁在查驗、查緝非法入出國、逾期居留與強制驅逐等特定目的上,脫離目的之攔查正當性會被質疑。

Q5移民署查察職權範圍包含哪些?

入出國查驗、調查申請案件、查察非法入出國、查逾期居留、查與許可不符的工作、辦強制驅逐出國共六類。

Q6什麼是強制驅逐出國?

對違反入出國管理規定的外國人或陸港澳居民命其離境的行政處分,是查察職權後續可能銜接的程序。

Q7第 63 條的職權對象包含哪些人?

除外國人外,第二項明定包含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及澳門居民,適用面比多數人想像的廣。

Q8被移民署查察時該怎麼做?

保持冷靜、詢問事由與依據、記下時間地點與人員、據實陳述並保留文件影本。

Q9怎麼判斷移民署有沒有逾越職權?

對照其行為是否對應第 63 條列舉的六類特定目的,明顯脫離者即為主張逾越職權的切入點。

Q10對強制驅逐出國處分怎麼救濟?

處分送達後三十日內提訴願,不服再提行政訴訟,必要時聲請停止執行。

Q11強制驅逐救濟有時間限制嗎?

訴願原則應於處分送達後三十日內提起(訴願法第 14 條),逾期將喪失救濟機會。

Q12移民署職權 vs 警察職權行使法差在哪?

移民署依入出國及移民法本章行使查察職權,警察依警察職權行使法臨檢攔查,兩者法源與目的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foreign_nationalmainlandhk_macau
適用主法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強制出境用語強制驅逐出國強制出境強制出境
查察職權依據第 63 條第一項第 63 條第二項納入對象第 63 條第二項納入對象
救濟程序訴願 + 行政訴訟依兩岸條例 + 行政救濟依港澳條例 + 行政救濟

foreign_national

適用主法
入出國及移民法
強制出境用語
強制驅逐出國
查察職權依據
第 63 條第一項
救濟程序
訴願 + 行政訴訟

mainland

適用主法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強制出境用語
強制出境
查察職權依據
第 63 條第二項納入對象
救濟程序
依兩岸條例 + 行政救濟

hk_macau

適用主法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強制出境用語
強制出境
查察職權依據
第 63 條第二項納入對象
救濟程序
依港澳條例 + 行政救濟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出入国管理及び難民認定法(入管法)— 入国警備官の違反調査・職権関連規定
韓國출입국관리법 — 출입국관리공무원의 조사 직무 (제47조 이하)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 第六章 调查和遣返
德國AufenthG § 71(Zuständigkeit und Befugnisse der Ausländerbehörden)
法國CESEDA — pouvoirs de la police aux frontières et contrôle du séjour des étrangers
美國INA § 287 (8 U.S.C. § 1357) — Powers of immigration officers and employee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3

(0880514 制定)

主管機關人員於執行職務時,應穿著制服或配帶識別證件;其服制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明定主管機關人員執行職務時,應穿著制服或攜帶證件,以明身份。

(0961130 全文修正)

入出國及移民署執行職務人員為辦理入出國查驗,調查受理之申請案件,並查察非法入出國、逾期停留、居留,從事與許可原因不符之活動或工作及強制驅逐出國案件,得行使本章所定之職權。   前項職權行使之對象,包含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按辦理入出國查驗、調查依本法受理之申請案件,並查察逾期停、居留、從事與許可原因不符之活動或工作、強制驅逐出國、非法入出國案件係日後入出國及移民署之工作重點,為利於各項業務之執行,爰增訂本章所定之相關職權,以資適用,並為日後執法之依據。   三、大陸地區人民及港澳居民進入臺灣地區等事宜,係兩岸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及相關許可辦法,而本法適用上尚不及於大陸地區人民及港澳居民;惟有關為辦理入出國查驗,調查受理之申請案件,並查察非法入出國、逾期停留、居留,從事與許可原因不符之活動或工作及強制驅逐出國等職權行使事項,於大陸地區人民及港澳居民亦有為相同管制措施之必要性,爰增訂第二項,職權行使之對象範圍,包含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

(1101221 修正)

移民署執行職務人員為辦理入出國查驗,調查受理之申請案件,並查察非法入出國、逾期停留、居留,從事與許可原因不符之活動或工作及強制驅逐出國案件,得行使本章所定之職權。   前項職權行使之對象,包含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

立法理由為因應內政部移民署已於一百零四年更名,爰修改入出國及移民法中相關條文。

  • 名詞
(0880514 制定)

明定主管機關人員執行職務時,應穿著制服或攜帶證件,以明身份。

(0961130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按辦理入出國查驗、調查依本法受理之申請案件,並查察逾期停、居留、從事與許可原因不符之活動或工作、強制驅逐出國、非法入出國案件係日後入出國及移民署之工作重點,為利於各項業務之執行,爰增訂本章所定之相關職權,以資適用,並為日後執法之依據。   三、大陸地區人民及港澳居民進入臺灣地區等事宜,係兩岸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及相關許可辦法,而本法適用上尚不及於大陸地區人民及港澳居民;惟有關為辦理入出國查驗,調查受理之申請案件,並查察非法入出國、逾期停留、居留,從事與許可原因不符之活動或工作及強制驅逐出國等職權行使事項,於大陸地區人民及港澳居民亦有為相同管制措施之必要性,爰增訂第二項,職權行使之對象範圍,包含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

(1101221 修正)

為因應內政部移民署已於一百零四年更名,爰修改入出國及移民法中相關條文。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入出國及移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63 條規定:「移民署執行職務人員為辦理入出國查驗,調查受理之申請案件,並查察非法入出國、逾期停留、居留,從事與…」(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6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6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