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 6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移民署執行職務人員為辦理入出國查驗,調查受理之申請案件,並查察非法入出國、逾期停留、居留,從事與許可原因不符之活動或工作及強制驅逐出國案件,得行使本章所定之職權。
- 前項職權行使之對象,包含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63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