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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 64 條

  1. 1.移民署執行職務人員於入出國(境)查驗時,有事實足認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暫時將其留置於勤務處所,進行調查: 一、所持護照或其他入出國(境)證件顯無效、不法取得、偽造變造、冒用或持冒用身分申請。 二、拒絕接受查驗或嚴重妨礙查驗秩序。 三、有第七十三條或第七十四條所定行為之虞。 四、符合本法所定得禁止入出國(境)之情形。 五、因案經司法或軍法機關通知留置。 六、其他依法得暫時留置。
  2. 2.依前項規定對當事人實施之暫時留置,應於目的達成或已無必要時,立即停止。實施暫時留置時間,對國民不得二小時,對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不得逾六小時。
  3. 3.第一項所定暫時留置之實施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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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入出國及移民法第64條規範查驗時的暫時留置,國民最多2小時、外國人最多6小時,目的達成即須立即停止。

Q · 在機場被移民官帶進去問話,可以留我多久?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64條第二項,暫時留置對國民不得逾2小時,對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不得逾6小時,且目的達成或無必要時應立即停止。逾時留置即屬違法,當事人或家屬可向地方法院聲請提審審查留置合法性。

白話解讀

你以為機場海關只能「看一下護照、蓋個章」就放你走?不一定。當移民官有「事實」懷疑你的證件有問題、你妨礙查驗、或你符合某些禁止出入境的情形,他可以把你帶進勤務處所「暫時留置」做調查。但這條法律真正的力量在後半段:它替你劃了一條時間紅線。對本國人,最多留你 2 小時;對外國人、陸港澳居民,最多 6 小時。時間一到,或調查目的達成,他們必須「立即」放你走。換句話說,這不是任憑公權力把你關到爽的灰色地帶,是一個有上限、有依據、被計時的程序。知道這條,你在那個小房間裡就不是任人擺布的人。

法律定性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64條規範「暫時留置」:移民署人員於入出國查驗時,有事實足認當事人符合六款情形之一(如證件偽變造、妨礙查驗、符合禁止出入境情形、經司法軍法機關通知等),得將其留置於勤務處所進行調查,並設有國民2小時、外國人6小時的剛性時間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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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在海關被帶進去問話,他們可以關我多久?

有明確上限。依第64條第二項,對本國人最多2小時,對外國人、陸港澳居民最多6小時,且調查目的一達成或無必要就須立即停止。進出房間的確切時間請自己記下,逾時留置屬違法,是日後聲請提審或國賠的關鍵證據。

Q2被暫時留置就代表我被逮捕、有前科了嗎?

不是。暫時留置是查驗時的調查手段,不是刑事逮捕、不是羈押,也不會留下前科。它只是讓移民署查清楚你是否符合六款情形,查清楚即放人。保持冷靜配合查證是最快脫身的方式。

Q3我覺得自己被無理由留太久,當場能做什麼?

可當場要求告知留置的法律依據(第64條哪一款)與已留時間。若逾上限或認為不合法,本人或家屬可立即向地方法院聲請提審。提審不必等事後,人身自由當下受限即可聲請,這是憲法第8條給你的武器,多數人不知道機場留置也適用。

Q4機場被移民官留置多久合法?

國民最多2小時、外國人與陸港澳居民最多6小時,目的達成或逾時即須停止。

Q5什麼是暫時留置?跟逮捕差在哪?

暫時留置是查驗時的行政調查手段,非刑事逮捕或羈押,不留前科。

Q6哪些情形會被暫時留置?

證件偽變造冒用、拒絕或妨礙查驗、符合禁止出入境、經司法軍法機關通知等六款。

Q7『事實足認』是什麼意思?

須有客觀事實支撐的合理懷疑門檻,非單純主觀臆測即可發動留置。

Q8被暫時留置時當場該怎麼做?

記下進入時間、詢問留置依據(第幾款)與承辦人、配合查證但只陳述事實。

Q9怎麼證明自己被留置逾時?

記下進入與離開勤務處所的確切時間,比事後回憶有用十倍,是提審與國賠關鍵證據。

Q10留置逾時或不合法怎麼救濟?

本人或家屬向地方法院聲請提審審查合法性,事後並得依國賠法請求賠償。

Q11聲請提審要花錢嗎、要等多久?

提審聲請門檻低,人身自由受限當下即可聲請,法院須儘速審查。

Q12暫時留置 vs 刑事逮捕差在哪?

留置是行政調查、有時數上限、不留前科;逮捕是刑事強制處分,程序與後果完全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nationalforeigner
適用對象我國國民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
留置時間上限不得逾2小時不得逾6小時
停止時點目的達成或無必要即立即停止目的達成或無必要即立即停止
救濟途徑聲請提審、國家賠償聲請提審、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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