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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國及移民法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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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任何人不得以國籍、種族、膚色、階級、出生地等因素,對居住於臺灣地區之人民為歧視之行為。
  2. 2.因前項歧視致權利受不法侵害者,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得依其受侵害情況,向主管機關申訴。
  3. 3.前項申訴之要件、程序及審議小組之組成等事項,由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入出國及移民法第62條禁止任何人以國籍、種族、膚色、階級、出生地歧視居住於臺灣之人民,受害者可向主管機關申訴。

Q · 被房東或店家以國籍、種族為由拒絕,能申訴嗎?

可以。第62條讓被歧視能向主管機關正式申訴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62條,任何人(含私人房東、雇主、店家)不得以國籍、種族、膚色、階級、出生地等因素,對居住於臺灣地區之人民為歧視行為。若因此致權利受不法侵害,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得依受侵害情況向主管機關申訴,並由主管機關所定之審議小組審理。保護對象為居住於臺灣地區之人民,不限外籍人士。

白話解讀

膚色、口音、護照的顏色、出生在哪裡,這些在台灣的土地上,法律說不能拿來歧視一個人。第62條是台灣少數一條『正面』寫出禁止歧視的條款:任何人不得以國籍、種族、膚色、階級、出生地等因素,對居住在台灣地區的人民做出歧視行為。注意主詞是『任何人』,不只是政府,私人房東、雇主、店家也被涵蓋。而且它給了受害者一條具體的路:因為歧視導致權利受不法侵害,除非別的法律另有規定,你可以向主管機關『申訴』。這條保護的不只是外籍人士,是『居住在台灣地區的人民』,涵蓋面很廣。它的力量不在於罰得多重,而在於它讓『被歧視』第一次成為一件法律上你可以正式提出、要求被處理的事。

法律定性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62條為正面明文之禁止歧視條款,規範任何人不得以國籍、種族、膚色、階級、出生地等與個人能力無關之身分因素,對居住於臺灣地區之人民為歧視行為,並賦予受害者向主管機關申訴之行政救濟途徑。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房東不租給外國人,這算違法歧視嗎?

以國籍、出生地為唯一理由拒租,落入第62條禁止的歧視範圍,受害者可向主管機關申訴;租屋領域另有住宅法的反歧視規定可一併主張。關鍵在『理由』,房東若說『不租外國人』,這句話本身就是證據;若理由是客觀條件(如無保人、無在台聯絡人),認定上較複雜。把對方明確的歧視性說法存下來,是最有力的籌碼。

Q2我被歧視了,申訴真的有用嗎?會有人理嗎?

本條明定可向主管機關申訴,且第三項授權訂定申訴要件、程序與審議小組組成,代表有正式受理與審議機制。實務上有見解認為單靠申訴嚇阻力有限,建議別把申訴當唯一武器:事涉就業就疊就業服務法第5條(有裁罰),事涉租屋就疊住宅法,多管齊下效果遠大於只走這一條。

Q3這條只保護外國人嗎?我是台灣人也能用嗎?

保護對象是『居住於臺灣地區之人民』,範圍不限外國人。條文列的因素包含『階級、出生地』,本國人若因出身地域、社會階層被差別對待,同樣可能適用。實務上以國籍、種族類型案例較多,但『出生地』『階級』正是本國人也能援用這條的入口。

Q4房東不租給外國人 違法嗎?

以國籍、出生地為唯一理由拒租,落入第62條禁止歧視範圍,可向主管機關申訴,並可併用住宅法。關鍵在『理由』,明確的歧視性說法本身就是證據。

Q5入出國及移民法第62條是什麼?

臺灣少數正面明文禁止歧視的條款,禁止以國籍、種族、膚色、階級、出生地歧視居住於臺灣之人民,並給予向主管機關申訴的途徑。

Q6什麼樣的行為算第62條的歧視?

以與個人能力無關的身分標籤(國籍、種族、膚色、階級、出生地)做出差別待遇,例如拒租、拒用、拒絕服務。

Q7第62條和憲法第7條平等權差在哪?

憲法第7條是平等權的根本宣示,主要拘束國家;第62條把精神具體化、擴及私人,並提供可操作的申訴管道。

Q8被歧視怎麼申訴?

保存證據(截圖/錄音/公告)→ 釐清權利受損 → 依主管機關所定要件程序提申訴 → 審議小組審理。

Q9第62條申訴需要什麼證據?

對方的歧視性言論截圖、公告照片、錄音、目擊者聯絡方式。白紙黑字的歧視陳述殺傷力最大。

Q10申訴之外還能怎麼求償?

金錢賠償須另循民法侵權(第184條);就業領域可用就業服務法第5條請求裁罰,租屋可用住宅法。

Q11申訴有沒有時間限制?

申訴要件與程序由主管機關所定辦法規範;若另循民事侵權求償,適用知悉起二年、發生起十年的消滅時效。

Q12第62條 vs 就業服務法第5條哪個有利?

就業歧視用就業服務法第5條有裁罰、嚇阻力較直接;第62條範圍更廣(含租屋、服務)但主要是申訴。兩者可疊加。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this_articleemployment_service_act_5civil_tort_184
救濟性質向主管機關申訴(行政)主管機關裁罰(就業領域)民事損害賠償(須舉證)
適用範圍國籍/種族/膚色/階級/出生地,對象廣限就業招募與僱用權利或利益受不法侵害,範圍廣但須證明
主要效果正式受理與審議,建立紀錄罰鍰,嚇阻力較直接金錢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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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濟性質
向主管機關申訴(行政)
適用範圍
國籍/種族/膚色/階級/出生地,對象廣
主要效果
正式受理與審議,建立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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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濟性質
主管機關裁罰(就業領域)
適用範圍
限就業招募與僱用
主要效果
罰鍰,嚇阻力較直接

civil_tort_184

救濟性質
民事損害賠償(須舉證)
適用範圍
權利或利益受不法侵害,範圍廣但須證明
主要效果
金錢賠償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憲法第14条(法の下の平等)— 包括的な差別禁止法は未制定、個別法(障害者差別解消法等)で対応
韓國국가인권위원회법 제2조 제3호(평등권 침해의 차별행위)— 포괄적 차별금지법은 미제정
中國宪法第33条(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統一反歧視法未制定
德國Allgemeines Gleichbehandlungsgesetz (AGG, 2006) §§ 1-2 + Art. 3 Grundgesetz
法國Code pénal article 225-1 et 225-2 + Loi n° 2008-496 du 27 mai 2008
美國Civil Rights Act of 1964 (Title VII) + Fair Housing Act 1968 + 42 U.S.C. § 1981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0880514 制定)

主管機關依本法執行收容、遣送職務之需要,得配置武器或器械;其使用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主管機關人員執行收容、遣送職務時,得配帶武器或器械。

立法理由一、明定主管機關人員執行職務時,得配帶武器或器械;其使用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二、本條係參酌「海關緝私條例」第七條規定定之。

(0961130 全文修正)

任何人不得以國籍、種族、膚色、階級、出生地等因素,對居住於臺灣地區之人民為歧視之行為。   因前項歧視致權利受不法侵害者,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得依其受侵害情況,向主管機關申訴。   前項申訴之要件、程序及審議小組之組成等事項,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 不法侵害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0880514 制定)

一、明定主管機關人員執行職務時,得配帶武器或器械;其使用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二、本條係參酌「海關緝私條例」第七條規定定之。

(0961130 全文修正)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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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國及移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62 條規定:「任何人不得以國籍、種族、膚色、階級、出生地等因素,對居住於臺灣地區之人民為歧視之行為。因前項歧視…」(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6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6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