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 62 條
- 1.任何人不得以國籍、種族、膚色、階級、出生地等因素,對居住於臺灣地區之人民為歧視之行為。
- 2.因前項歧視致權利受不法侵害者,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得依其受侵害情況,向主管機關申訴。
- 3.前項申訴之要件、程序及審議小組之組成等事項,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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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入出國及移民法第62條禁止任何人以國籍、種族、膚色、階級、出生地歧視居住於臺灣之人民,受害者可向主管機關申訴。
Q · 被房東或店家以國籍、種族為由拒絕,能申訴嗎?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62條,任何人(含私人房東、雇主、店家)不得以國籍、種族、膚色、階級、出生地等因素,對居住於臺灣地區之人民為歧視行為。若因此致權利受不法侵害,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得依受侵害情況向主管機關申訴,並由主管機關所定之審議小組審理。保護對象為居住於臺灣地區之人民,不限外籍人士。
白話解讀
膚色、口音、護照的顏色、出生在哪裡,這些在台灣的土地上,法律說不能拿來歧視一個人。第62條是台灣少數一條『正面』寫出禁止歧視的條款:任何人不得以國籍、種族、膚色、階級、出生地等因素,對居住在台灣地區的人民做出歧視行為。注意主詞是『任何人』,不只是政府,私人房東、雇主、店家也被涵蓋。而且它給了受害者一條具體的路:因為歧視導致權利受不法侵害,除非別的法律另有規定,你可以向主管機關『申訴』。這條保護的不只是外籍人士,是『居住在台灣地區的人民』,涵蓋面很廣。它的力量不在於罰得多重,而在於它讓『被歧視』第一次成為一件法律上你可以正式提出、要求被處理的事。
法律定性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62條為正面明文之禁止歧視條款,規範任何人不得以國籍、種族、膚色、階級、出生地等與個人能力無關之身分因素,對居住於臺灣地區之人民為歧視行為,並賦予受害者向主管機關申訴之行政救濟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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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房東不租給外國人,這算違法歧視嗎?▾
以國籍、出生地為唯一理由拒租,落入第62條禁止的歧視範圍,受害者可向主管機關申訴;租屋領域另有住宅法的反歧視規定可一併主張。關鍵在『理由』,房東若說『不租外國人』,這句話本身就是證據;若理由是客觀條件(如無保人、無在台聯絡人),認定上較複雜。把對方明確的歧視性說法存下來,是最有力的籌碼。
Q2我被歧視了,申訴真的有用嗎?會有人理嗎?▾
本條明定可向主管機關申訴,且第三項授權訂定申訴要件、程序與審議小組組成,代表有正式受理與審議機制。實務上有見解認為單靠申訴嚇阻力有限,建議別把申訴當唯一武器:事涉就業就疊就業服務法第5條(有裁罰),事涉租屋就疊住宅法,多管齊下效果遠大於只走這一條。
Q3這條只保護外國人嗎?我是台灣人也能用嗎?▾
保護對象是『居住於臺灣地區之人民』,範圍不限外國人。條文列的因素包含『階級、出生地』,本國人若因出身地域、社會階層被差別對待,同樣可能適用。實務上以國籍、種族類型案例較多,但『出生地』『階級』正是本國人也能援用這條的入口。
Q4房東不租給外國人 違法嗎?▾
以國籍、出生地為唯一理由拒租,落入第62條禁止歧視範圍,可向主管機關申訴,並可併用住宅法。關鍵在『理由』,明確的歧視性說法本身就是證據。
Q5入出國及移民法第62條是什麼?▾
臺灣少數正面明文禁止歧視的條款,禁止以國籍、種族、膚色、階級、出生地歧視居住於臺灣之人民,並給予向主管機關申訴的途徑。
Q6什麼樣的行為算第62條的歧視?▾
以與個人能力無關的身分標籤(國籍、種族、膚色、階級、出生地)做出差別待遇,例如拒租、拒用、拒絕服務。
Q7第62條和憲法第7條平等權差在哪?▾
憲法第7條是平等權的根本宣示,主要拘束國家;第62條把精神具體化、擴及私人,並提供可操作的申訴管道。
Q8被歧視怎麼申訴?▾
保存證據(截圖/錄音/公告)→ 釐清權利受損 → 依主管機關所定要件程序提申訴 → 審議小組審理。
Q9第62條申訴需要什麼證據?▾
對方的歧視性言論截圖、公告照片、錄音、目擊者聯絡方式。白紙黑字的歧視陳述殺傷力最大。
Q10申訴之外還能怎麼求償?▾
金錢賠償須另循民法侵權(第184條);就業領域可用就業服務法第5條請求裁罰,租屋可用住宅法。
Q11申訴有沒有時間限制?▾
申訴要件與程序由主管機關所定辦法規範;若另循民事侵權求償,適用知悉起二年、發生起十年的消滅時效。
Q12第62條 vs 就業服務法第5條哪個有利?▾
就業歧視用就業服務法第5條有裁罰、嚇阻力較直接;第62條範圍更廣(含租屋、服務)但主要是申訴。兩者可疊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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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面向 | this_article | employment_service_act_5 | civil_tort_184 |
|---|---|---|---|
| 救濟性質 | 向主管機關申訴(行政) | 主管機關裁罰(就業領域) | 民事損害賠償(須舉證) |
| 適用範圍 | 國籍/種族/膚色/階級/出生地,對象廣 | 限就業招募與僱用 | 權利或利益受不法侵害,範圍廣但須證明 |
| 主要效果 | 正式受理與審議,建立紀錄 | 罰鍰,嚇阻力較直接 | 金錢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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