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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 6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任何人不得以國籍、種族、膚色、階級、出生地等因素,對居住於臺灣地區之人民為歧視之行為。
  2. 因前項歧視致權利受不法侵害者,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得依其受侵害情況,向主管機關申訴。
  3. 前項申訴之要件、程序及審議小組之組成等事項,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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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saberwu602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第81 條 (罰則) 主管機關受理第六十二條之申訴,認定具有違反該條規定情事時,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應立即通知違規行為人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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