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 66 條
- 1.移民署為調查當事人違反本法之事實及證據,得以書面通知相關之人至指定處所接受詢問。通知書應記載詢問目的、時間、地點、負責詢問之人員姓名、得否委託他人到場及不到場所生之效果。
- 2.依前項規定受通知之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到場。
- 3.第一項所定詢問,準用依前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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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66 條,移民署為調查違法事實,得書面通知相關之人到場詢問,通知書須載明五項法定事項,受通知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到場。
Q · 收到移民署的詢問通知書,可以不去嗎?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66 條第 2 項,受通知之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到場,無故不到可能被裁罰,且會讓移民署往最不利方向認定事實。但「正當理由」確實存在,例如生病住院、人在國外、或通知書未依法載明詢問目的、時間、地點、詢問人員姓名、得否委託他人到場及不到場效果這五項。真的無法到場應主動聯繫承辦人說明並請求改期,留下紀錄。
白話解讀
一封掛號信寄到你家,寄件人是內政部移民署,裡面是一張「詢問通知書」。你的第一個念頭可能是:我是不是要被遣返了?先冷靜。這條給了移民署一個調查工具:當它懷疑有人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可以用書面通知「相關之人」到指定地點接受詢問。注意「相關之人」這四個字,被叫去的不一定是被查的當事人,可能是配偶、雇主、房東、同事。這是行政調查,不是刑事偵訊,但你在這裡說的每句話,都可能變成移民署廢止居留、強制驅逐出國的依據。法律強制要求通知書寫清楚五件事:詢問目的、時間地點、詢問人員姓名、能不能委託別人到場、不到場會怎樣。少了任何一項,這份通知書在程序上就有瑕疵。而第二項說,沒有正當理由不能拒絕到場,但「正當理由」是真的存在的。
法律定性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66 條為移民署的行政調查程序規範,授權移民署為查明違反本法之事實及證據,以書面通知相關之人到指定處所接受詢問;通知書須記載詢問目的、時間、地點、負責詢問人員姓名、得否委託他人到場及不到場之效果,受通知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到場,詢問程序並準用第 65 條第三項所定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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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收到移民署的詢問通知書,可以不去嗎?▾
原則上不行。第66條第2項規定受通知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到場,無故不到可能被裁罰,也會讓移民署往最不利方向認定事實。但生病住院、人在國外、通知書記載不全屬正當理由,無法到場應主動聯繫承辦人說明並請求改期,並留下紀錄。
Q2詢問的時候講的話會不會被拿來對付我?▾
會。這是行政調查,陳述會做成筆錄,成為移民署認定事實、做成廢止居留或驅逐出國等處分的依據。筆錄簽名前一定要逐字看過,與所說有出入當場要求更正;聽不懂中文一定要求通譯,不要勉強點頭。
Q3被叫去詢問的一定是被查的當事人嗎?▾
不一定。條文用的是「相關之人」,範圍可能包含配偶、雇主、房東、同事,甚至當事人的朋友,只要與待查事實有關連都可能在通知範圍內。
Q4移民署詢問通知書可以不去嗎?▾
原則不行,第66條第2項規定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到場,無故不到可能挨罰;但生病、人在國外、通知書記載不全屬正當理由可請求改期。
Q5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66 條是什麼?▾
移民署為調查違反本法事實,得書面通知相關之人到場詢問的行政調查程序規範,通知書須載明五項法定事項。
Q6詢問通知書上一定要寫哪些事項?▾
詢問目的、時間、地點、負責詢問人員姓名、得否委託他人到場、不到場所生之效果共五項,缺一即程序有瑕疵。
Q7什麼叫「相關之人」?▾
與待查事實有關連而不限被查當事人的人,可能是配偶、雇主、房東、同事甚至朋友。
Q8收到移民署詢問通知怎麼辦?▾
逐項核對通知書五項記載→看懂詢問目的整理真實情況→評估是否委任律師→如期到場或請求改期→據實回答並確認筆錄再簽名。
Q9詢問時筆錄怎麼確認才不吃虧?▾
筆錄是核心證據,簽名前逐字看過,與所說有出入當場要求更正;聽不懂中文要求通譯,不要勉強點頭。
Q10通知書漏寫項目怎麼處理?▾
先別當場抗議,把缺漏的欄位拍照存證,作為日後訴願、行政訴訟質疑調查合法性的籌碼。
Q11雇主收到員工的詢問通知怎麼辦?▾
雇主屬「相關之人」,到場是義務,無故拒絕可能挨罰且使移民署往最壞方向認定;針對通知載明的目的範圍說明即可。
Q12移民署行政詢問 vs 刑事偵訊差在哪?▾
前者是行政調查、後果為廢止居留或驅逐出國等行政處分;後者是犯罪偵查、後果為起訴與刑罰。同一事件可能雙軌並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行政詢問(移民法66) | 刑事偵訊 |
|---|---|---|
| 性質 | 行政調查,蒐集事實證據 | 犯罪偵查,國家追訴 |
| 後果 | 廢止居留、驅逐出國等行政處分 | 起訴、有罪判決、刑罰 |
| 到場義務 | 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到場 | 依刑事訴訟法傳喚、拘提規定 |
| 救濟途徑 | 對後續處分提訴願、行政訴訟 | 刑事程序內救濟(如準抗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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