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 66 條

  1. 1.移民署為調查當事人違反本法之事實及證據,得以書面通知相關之人至指定處所接受詢問。通知書應記載詢問目的、時間、地點、負責詢問之人員姓名、得否委託他人到場及不到場所生之效果。
  2. 2.依前項規定受通知之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到場。
  3. 3.第一項所定詢問,準用依前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之規定。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66 條,移民署為調查違法事實,得書面通知相關之人到場詢問,通知書須載明五項法定事項,受通知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到場。

Q · 收到移民署的詢問通知書,可以不去嗎?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66 條第 2 項,受通知之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到場,無故不到可能被裁罰,且會讓移民署往最不利方向認定事實。但「正當理由」確實存在,例如生病住院、人在國外、或通知書未依法載明詢問目的、時間、地點、詢問人員姓名、得否委託他人到場及不到場效果這五項。真的無法到場應主動聯繫承辦人說明並請求改期,留下紀錄。

白話解讀

一封掛號信寄到你家,寄件人是內政部移民署,裡面是一張「詢問通知書」。你的第一個念頭可能是:我是不是要被遣返了?先冷靜。這條給了移民署一個調查工具:當它懷疑有人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可以用書面通知「相關之人」到指定地點接受詢問。注意「相關之人」這四個字,被叫去的不一定是被查的當事人,可能是配偶、雇主、房東、同事。這是行政調查,不是刑事偵訊,但你在這裡說的每句話,都可能變成移民署廢止居留、強制驅逐出國的依據。法律強制要求通知書寫清楚五件事:詢問目的、時間地點、詢問人員姓名、能不能委託別人到場、不到場會怎樣。少了任何一項,這份通知書在程序上就有瑕疵。而第二項說,沒有正當理由不能拒絕到場,但「正當理由」是真的存在的。

法律定性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66 條為移民署的行政調查程序規範,授權移民署為查明違反本法之事實及證據,以書面通知相關之人到指定處所接受詢問;通知書須記載詢問目的、時間、地點、負責詢問人員姓名、得否委託他人到場及不到場之效果,受通知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到場,詢問程序並準用第 65 條第三項所定辦法。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收到移民署的詢問通知書,可以不去嗎?

原則上不行。第66條第2項規定受通知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到場,無故不到可能被裁罰,也會讓移民署往最不利方向認定事實。但生病住院、人在國外、通知書記載不全屬正當理由,無法到場應主動聯繫承辦人說明並請求改期,並留下紀錄。

Q2詢問的時候講的話會不會被拿來對付我?

會。這是行政調查,陳述會做成筆錄,成為移民署認定事實、做成廢止居留或驅逐出國等處分的依據。筆錄簽名前一定要逐字看過,與所說有出入當場要求更正;聽不懂中文一定要求通譯,不要勉強點頭。

Q3被叫去詢問的一定是被查的當事人嗎?

不一定。條文用的是「相關之人」,範圍可能包含配偶、雇主、房東、同事,甚至當事人的朋友,只要與待查事實有關連都可能在通知範圍內。

Q4移民署詢問通知書可以不去嗎?

原則不行,第66條第2項規定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到場,無故不到可能挨罰;但生病、人在國外、通知書記載不全屬正當理由可請求改期。

Q5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66 條是什麼?

移民署為調查違反本法事實,得書面通知相關之人到場詢問的行政調查程序規範,通知書須載明五項法定事項。

Q6詢問通知書上一定要寫哪些事項?

詢問目的、時間、地點、負責詢問人員姓名、得否委託他人到場、不到場所生之效果共五項,缺一即程序有瑕疵。

Q7什麼叫「相關之人」?

與待查事實有關連而不限被查當事人的人,可能是配偶、雇主、房東、同事甚至朋友。

Q8收到移民署詢問通知怎麼辦?

逐項核對通知書五項記載→看懂詢問目的整理真實情況→評估是否委任律師→如期到場或請求改期→據實回答並確認筆錄再簽名。

Q9詢問時筆錄怎麼確認才不吃虧?

筆錄是核心證據,簽名前逐字看過,與所說有出入當場要求更正;聽不懂中文要求通譯,不要勉強點頭。

Q10通知書漏寫項目怎麼處理?

先別當場抗議,把缺漏的欄位拍照存證,作為日後訴願、行政訴訟質疑調查合法性的籌碼。

Q11雇主收到員工的詢問通知怎麼辦?

雇主屬「相關之人」,到場是義務,無故拒絕可能挨罰且使移民署往最壞方向認定;針對通知載明的目的範圍說明即可。

Q12移民署行政詢問 vs 刑事偵訊差在哪?

前者是行政調查、後果為廢止居留或驅逐出國等行政處分;後者是犯罪偵查、後果為起訴與刑罰。同一事件可能雙軌並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行政詢問(移民法66)刑事偵訊
性質行政調查,蒐集事實證據犯罪偵查,國家追訴
後果廢止居留、驅逐出國等行政處分起訴、有罪判決、刑罰
到場義務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到場依刑事訴訟法傳喚、拘提規定
救濟途徑對後續處分提訴願、行政訴訟刑事程序內救濟(如準抗告)

🔒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