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3條為非法運送罪,處罰在機場、港口以非法方法運送偷渡者進出國門者,最重五年有期徒刑,未遂亦罰。
Q · 在機場幫人喬證件上機,沒收錢也算犯罪嗎?
算,第73條罰的是運送行為本身,與收多少錢無關。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3條,只要在機場、港口以交換、交付證件或其他非法方法,運送本不該搭載之人進出國門,就構成非法運送罪,與行為人獲利多寡無關。三項要件:地點在機場或港口、使用非法手段、運送非運送契約應載之人。最重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依第二項連未遂犯都處罰。
訂機票、搭船在你眼裡是運輸公司的日常生意。但如果地勤、機組員、船員或居中牽線的人,在機場、港口裡用交換證件、交付假文件這類手段,把「不該登上這班交通工具的人」偷渡進台灣或送往他國,這條就把他們從「執行業務」一秒變成「刑事被告」。重點不是被運送的旅客本人,是操作運送這個動作的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還可能再併科兩百萬元以下罰金,連「運送沒成功」的未遂都照罰。很多在航運、地勤、旅行社邊緣賺外快的人不知道:幫人「喬一下證件上機」,法律看的從來不是你拿了多少錢,而是你有沒有參與把人非法送進、送出國門這件事。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3條規範「非法運送罪」,指在機場、港口以交換、交付證件或其他非法方法,利用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運送依運送契約本不該搭載之人進入我國或他國的行為。處罰對象是執行運送動作的地勤、機組員、船員或居間者,而非被運送的旅客本人,最重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未遂亦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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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第73條處罰的是「運送非運送契約應載之人」這個行為,跟你收多少錢無關,沒收錢也可能成立。關鍵在你是否知道對方沒有合法搭乘、出入境的資格。在登機、登船環節幫人「處理證件」是最容易踩線的灰色地帶,只要明知對方資格有問題還協助,就脫不了關係。
兩者法律責任不同。被偷渡者通常涉及未經許可入出國(第74條),而運送的人扛的是第73條,最重五年有期徒刑加上得併科二百萬元罰金,通常更重。若背後牽涉強迫勞動或性剝削,運送者還可能另觸人口販運防制法,刑度再往上疊。
會。第73條第2項明定未遂犯亦罰。只要運送行為一開始,就算半路被海巡或移民署攔下、人沒有真正送進送出國門,一樣構成本罪。
非法運送罪,處罰在機場、港口以非法方法運送非契約應載之人進出國門者,最重五年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罰金,未遂亦罰。
依正常運送契約本不該被該運輸工具搭載之人,例如無合法證件、不具出入境資格者。
執行運送動作的地勤、機組員、船員與居間牽線者,不是被運送的旅客本人。
運送端適用第73條(最重五年),被運送者通常涉第74條未經許可入出國,責任主體與刑度不同。
立即停止協助、保留指示與金流紀錄、偵查初期主動說明資金流向與認知,犯意是核心防線。
提出指示來源、對話與轉帳紀錄,說明你以為的運送內容,不知情且無犯意是脫罪關鍵。
可評估自首或污點證人要件,越早配合對量刑越有利,但不能靠和解撤告(非告訴乃論)。
最重本刑五年,依刑法第80條追訴權時效二十年,但證據隨時間滅失越早處理越有利。
73條罰運送端(送人的)、74條罰被運送端(被送的人未經許可入出國),主體相反。
| 項目 |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3條 |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 | 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4條 |
|---|---|---|---|
| 規範對象 | 運送端(地勤、船員、機組員、居間者) | 被運送端(未經許可入出國之人) | 意圖營利運送被害人者 |
| 核心動作 | 以非法方法運送非契約應載之人 | 未經許可入國或違反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 | 運送、媒介、藏匿人口販運被害人 |
| 最重刑度 |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0萬元罰金 |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罰金 | 依情節更重,常與強迫勞動/性剝削連動加重 |
| 是否罰未遂 | 罰(第2項) | 視情形 | 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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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機場、港口以交換、交付證件或其他非法方法,利用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運送非運送契約應載之人至我國或他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五十三條移列。 二、人蛇集團在本法施行後,仍然活動猖獗,爰修正原條文第一項,加重其罰則;又為防範人蛇集團以本條所定之方式將偷渡犯運送至我國,爰增列「運送至我國」之情形,亦列為處罰要件。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五十三條移列。 二、人蛇集團在本法施行後,仍然活動猖獗,爰修正原條文第一項,加重其罰則;又為防範人蛇集團以本條所定之方式將偷渡犯運送至我國,爰增列「運送至我國」之情形,亦列為處罰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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