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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 7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在機場、港口以交換、交付證件或其他法方法,利用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運送非運送契約應載之人至我國或他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2.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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