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 7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在機場、港口以交換、交付證件或其他非法方法,利用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運送非運送契約應載之人至我國或他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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