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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一 章 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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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 7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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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在機場、港口以交換、交付證件或其他
非
法方法,利用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運送非運送契約應載之人至我國或他國者,處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
得併科
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
罰金
。
前項之
未遂犯
,罰之。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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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國民入出國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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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停留、居留及定居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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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外國人入出國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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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 §22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驅逐出國及收容 §36
開新分頁
第 七 章(刪除) §40
開新分頁
第 八 章 機、船長及運輸業者之責任 §47
開新分頁
第 九 章 移民輔導及移民業務管理 §51
開新分頁
第 十 章 面談及查察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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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一 章 罰則 §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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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二 章 附則 §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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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dycai
7 months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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