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第 十一 章 罰則
>
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 72-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違反
第七條之一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二項
準用
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
,
得併科
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
罰金
。
意圖
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首謀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三項之
未遂犯
罰之。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國民入出國 §5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停留、居留及定居 §8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外國人入出國 §18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 §22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驅逐出國及收容 §36
開新分頁
第 七 章(刪除) §40
開新分頁
第 八 章 機、船長及運輸業者之責任 §47
開新分頁
第 九 章 移民輔導及移民業務管理 §51
開新分頁
第 十 章 面談及查察 §63
開新分頁
第 十一 章 罰則 §72-1
開新分頁
第 十二 章 附則 §88
開新分頁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