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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 72-1 條

  1. 1.違反第七條之一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二項準用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2. 2.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3. 3.前二項之首謀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4. 4.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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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2條之1處罰協助他人非法入出國:基本態樣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營利者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首謀者五年以上,未遂犯亦罰。

Q · 幫人安排非法入境、收一點介紹費,會犯罪嗎?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2條之1,違反第7條之1第1款、第2款或第21條之1準用規定而協助他人非法入出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若意圖營利而犯,加重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得併科五百萬元以下罰金;首謀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萬元以下罰金。第四項明定未遂犯亦罰,計畫被攔下、尚未得手一樣論罪。

白話解讀

「不過就是幫忙安排個人入境台灣,又不是什麼大事。」如果你心裡曾閃過這種念頭,這條法律會讓你瞬間清醒。違反本法特定禁止規定(第七條之一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二十一條之一相關準用規定)的人,不是被罰錢了事,而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如果你是為了賺錢而做,刑度跳到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罰金上看五百萬元。如果你是整個操作的首謀,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起跳、罰金上看一千萬元。而且連未遂都罰,意思是你還沒得手、計畫被攔下,照樣成罪。這條打的是組織化、營利化協助他人非法進出國境的行為。很多人以為自己只是「中間幫個忙」「賺點介紹費」,卻不知道法律看的是整條鏈,而你站的位置,可能比你以為的重得多。

法律定性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2條之1為協助非法入出國的核心刑事處罰規定,以階梯式刑度處罰違反禁止規定協助他人非法進出國境之行為:基本態樣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營利者加重至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首謀者加重至五年以上,並對未遂犯一律處罰,專門打擊組織化、營利化的協助偷渡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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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只是幫朋友介紹一個能來台灣的管道,這樣會犯罪嗎?

要看你介紹的是不是本法禁止的非法入出國態樣。一旦落入第72條之1所指的違反情形,居間、安排本身就可能成罪,若是為營利而做,刑度從一年以上跳到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內行人提示:『我只是介紹、沒親自帶人』在這條幾乎不是有效辯解,法律打的就是這種居間營利的角色。

Q2計畫被警察攔下來、根本沒成功,應該不算犯罪吧?

會算。第72條之1第四項明文規定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行為未得逞一樣構成犯罪、一樣論罪。內行人提示:很多人栽在『沒成功就沒事』這個錯誤前提上,真正安全的做法是在尚未參與前就退出。

Q3被認定首謀會差多少?

差很多。基本態樣是一年以上、營利是三年以上,首謀直接跳到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萬元以下罰金。內行人提示:偵查初期釐清你是否被認定為首謀,往往決定刑度落在哪一個區間,這是律師最該優先處理的事。

Q4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2條之1是什麼?

處罰違反禁止規定協助他人非法入出國的核心刑事條文,依是否營利、是否首謀分三級加重,並罰未遂。

Q5第72條之1的三級刑度差在哪?

基本一年以上七年以下、營利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首謀五年以上,罰金上限分別為100萬、500萬、1000萬。

Q6什麼叫本條的『首謀』?

策劃、主導並支配整個協助非法入出國操作的核心角色,責任最重,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Q7違反第7條之1哪些款會落入第72條之1?

違反第7條之1第1款、第2款,或第21條之1第1項、第2項準用第1項第2款規定者,落入本條刑罰。

Q8涉入第72條之1偵查初期該怎麼做?

立即委任律師釐清角色與營利意圖 → 停止自行對外說明 → 保全參與程度與是否知情的證據。

Q9怎麼判斷自己算不算首謀?

看是否策劃主導、支配操作、分配利益;單純開車聯絡的邊緣角色與首謀的舉證與刑度天差地遠。

Q10本罪的追訴權時效怎麼算?

非告訴乃論、無告訴期間限制;追訴權時效依刑法第80條按各項法定最重本刑長短而定。

Q11如果是被脅迫或被當人頭怎麼自保?

保留顯示不知情或受脅迫的對話、金流與往來紀錄,主動向警方或移民署說明並委任律師。

Q12第72條之1 vs 人口販運防制法哪個重?

兩者可能競合;營利使人非法移動若涉及剝削,可能同時觸犯人口販運罪,依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出入国管理及び難民認定法第74条・第74条の2(集団密航・営利目的の援助)
🇰🇷 韓國출입국관리법 제93조의2(밀입국 알선 등)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8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 德國§ 96 AufenthG(Einschleusen von Ausländern)
🇫🇷 法國CESEDA article L823-1 et suivants(aide à l'entrée et au séjour irréguliers)
🇺🇸 美國8 U.S.C. § 1324(Bringing in and harboring certain alie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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