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規定,未經許可入國或受禁止出國(境)處分仍出境者,最重處五年有期徒刑並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Q · 被限制出境我硬闖出去,只是被攔回來而已嗎?
不是。受禁止出國處分仍出境本身就構成犯罪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第一項,受禁止出國(境)處分而出國(境)者,最重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不是被攔回來就沒事。若再持偽造變造或冒用身分的護照接受查驗,另依第二項處三年、第三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關鍵爭點通常在於:禁止出國處分有沒有合法送達給你。
被限制出境的人,常以為「我人都到機場了,刷一下應該就能走」。第74條告訴你不能,而且硬闖的代價是刑事前科,不是補件了事。這條盯著兩種人:一種是沒有合法許可就闖進國門的,一種是已經被處分「禁止出國(境)」卻還想辦法出去的。前者,加上違反兩岸條例、港澳條例偷渡進台灣地區的,最重五年有期徒刑;如果你是被禁止出國的人,還拿偽造、變造的外國護照或冒用別人身分去過證照查驗,那是另一段三年的刑度;單純冒用身分申請外國護照闖關,一年。數字背後的重點只有一句:被限制出境不是「建議你別走」,是一條闖了就從當事人變被告的線。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是規範違法出入國行為的刑事處罰條文,涵蓋三種態樣:未經許可入國(含依兩岸條例、港澳條例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受禁止出國(境)處分仍出境,以及持偽造變造或冒用身分之護照、旅行證件接受出國(境)證照查驗。其依行為惡性與手段分層配置五年、三年、一年三級刑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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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如果你已受禁止出國(境)處分卻設法出境,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本身就有刑事責任,不是被攔回去就沒事。若再加上偽造證件或冒用身分,刑度還會往上疊。許多人的限制出境其實源自欠稅或民事債務,那是可以透過清償、擔保解除的,先去解除遠比闖關聰明。
關鍵在處分有沒有合法送達給你、你是否知情。如果處分根本沒有合法通知到你,是否受處分本身就是可以爭執的點。到登機口才被擋下時,先索取或記下是哪個機關、哪個案號下的限制,這決定你後面是去解除處分還是去抗辯未受送達。
受禁止出國處分而持偽造、變造非我國護照接受查驗,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冒用或持冒用身分申請之非我國護照接受查驗,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九千元以下罰金。問題不在護照真假,而在這個身分是不是你的。
受禁止出國(境)處分仍出境,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第一項本身就是犯罪,最重五年有期徒刑,不是被攔回來就沒事。
規範違法出入國的核心刑罰條文,分未經許可入國、受禁止出國仍出境、持偽造或冒用身分護照查驗三種態樣,分層配置五年、三年、一年刑度。
主管機關基於刑事追訴、稅捐保全或國境安全等事由,對特定人課予不得出國的行政處分,常見於欠稅、欠債或刑事被告身上。
一個是沒合法許可闖進國門,一個是被處分禁止出國卻設法出去;兩者同列第74條第一項,刑度相同。
先向移民署或原處分機關查清楚是哪個機關、哪個原因下的處分,能透過清償、擔保或聲明異議解除就先解除,別賭證照查驗。
源自欠稅、債務的限制,多可透過清償、提供擔保或對處分聲明異議解除;源自刑案的則與律師評估解除空間。
立即向警方與移民署報案取得紀錄、保全本人當時行蹤等不在場證據,並辦理證件掛失阻斷被持續冒用。
保全你未收到送達的事證、調閱送達回證,到登機口被擋時即記下機關與案號,未合法送達是重要抗辯點。
受禁止出國而持偽造變造護照查驗處三年(第二項);冒用或持冒用身分申請之護照查驗處一年(第三項)。
| 態樣 | 依據 | 最重刑度 | 得併科罰金 |
|---|---|---|---|
| 未經許可入國/受禁止出國處分仍出境(含兩岸、港澳未經許可進入) | 第74條第一項 |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 五十萬元以下 |
| 受禁止出國處分而持偽造、變造非我國護照接受查驗 | 第74條第二項 |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 九萬元以下 |
| 冒用或持冒用身分申請之非我國護照接受查驗 | 第74條第三項 |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 九千元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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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許可入國或受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五十四條移列。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五條第二項意旨,酌作文字修正。
違反本法未經許可入國或受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或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亦同。
立法理由行政院送請立法院審議之「國家安全法」第二條、第三條、第六條修正草案已刪除第三條人民入出境應申請許可及第六條第一項未經許可入出境罰則之規定,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非法入國(境)將無法相繩。至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第四項業已增列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準用外國人禁止出國之規定,爰配合增列後段規定,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或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亦應依前段規定處罰,前段並酌作文字修正,以期明確。
違反本法未經許可入國或受禁止出國(境)處分而出國(境)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或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亦同。 受禁止出國(境)處分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一、持用偽造或變造之非我國護照或旅行證件,並接受出國(境)證照查驗。 二、冒用或持冒用身分申請之非我國護照或旅行證件,並接受出國(境)證照查驗。 冒用或持冒用身分申請之非我國護照或旅行證件,並接受出國(境)證照查驗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九千元以下罰金。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五十四條移列。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五條第二項意旨,酌作文字修正。
行政院送請立法院審議之「國家安全法」第二條、第三條、第六條修正草案已刪除第三條人民入出境應申請許可及第六條第一項未經許可入出境罰則之規定,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非法入國(境)將無法相繩。至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第四項業已增列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準用外國人禁止出國之規定,爰配合增列後段規定,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或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亦應依前段規定處罰,前段並酌作文字修正,以期明確。
違反本法未經許可入國或受禁止出國(境)處分而出國(境)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或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亦同。 受禁止出國(境)處分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一、持用偽造或變造之非我國護照或旅行證件,並接受出國(境)證照查驗。 二、冒用或持冒用身分申請之非我國護照或旅行證件,並接受出國(境)證照查驗。 冒用或持冒用身分申請之非我國護照或旅行證件,並接受出國(境)證照查驗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九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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