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 7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未依第五十五條規定領取註冊登記證,或經註銷註冊登記證而經營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移民業務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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