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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 76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次處罰: 一、公司或商號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 二、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而要求或期約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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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6條禁止跨國婚姻媒合營利化:公司商號從事、或個人收費期約報酬者,處二十萬至一百萬元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Q · 幫人介紹外籍對象收費,在台灣會被罰嗎?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6條,有兩種情形要罰:一是公司或商號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不論收不收費),二是任何人從事跨國婚姻媒合而要求或期約報酬。兩者都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成立關鍵在於『是否以公司商號名義』或『是否要求、期約報酬』,純粹無償、出於人情的牽線不在處罰範圍。

白話解讀

跨國婚姻媒合在台灣有一條很多人沒聽過的鐵規定:它不能當生意做。第76條說,公司或商號去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或是任何人做這件事還要求、約定報酬的,處二十萬到一百萬元罰鍰,而且可以按次處罰。也就是說,「外籍配偶仲介」這種收費牽線的商業模式,在台灣是被禁止的。立法的用意是不讓婚姻被當成商品買賣,避免把人當貨物標價的剝削。對一般人來說,這條的隱藏殺傷力在於:你以為自己只是「好心幫忙介紹」,但只要你開口要了報酬、或用公司商號的名義在做,這份好意就跨進了被開罰的範圍。

法律定性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6條為跨國婚姻媒合的營利禁制規範,將「公司或商號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與「從事跨國婚姻媒合而要求或期約報酬」兩種情形列為行政裁罰對象,處二十萬至一百萬元罰鍰並得按次處罰,立法核心在於阻斷婚姻商品化與隨之而來的人口剝削風險。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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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幫朋友介紹外國對象,收個介紹費也不行嗎?

只要是跨國(境)婚姻媒合而要求或期約報酬,依第76條就可能被罰二十萬到一百萬。台灣禁止跨國婚姻媒合的營利化,這跟雙方願不願意無關。分水嶺在有沒有收費、有沒有用公司商號名義,純粹無償、出於人情的牽線不在處罰範圍。

Q2為什麼台灣不准跨國婚姻媒合收費,國內婚友社卻可以?

因為立法者擔心跨國婚姻一旦商品化,容易淪為把人帶進台灣剝削、假結婚真打工甚至人口販運的管道,所以特別針對跨國媒合的營利行為設禁。這條和人口販運、假結婚查緝是同一套防線,看似只是管婚介,背後護的是更大的剝削入口。

Q3幫朋友介紹外籍對象可以收費嗎?

不行。跨國婚姻媒合只要要求或期約報酬就違反第76條,最高罰百萬,與雙方意願無關。

Q4跨國婚姻媒合是什麼?

促成台灣人與外籍、大陸或港澳人士結婚的牽線安排,第76條禁止其營利化與公司化經營。

Q5什麼叫要求或期約報酬?

為媒合而請求、約定或預期金錢等對價,是認定營利化的核心要件,紅包、服務費皆屬之。

Q6第76條兩款有什麼不同?

第1款針對公司或商號從事(不論收費),第2款針對任何人從事而收費期約報酬,主體與要件不同。

Q7怎麼幫忙介紹才不會觸法?

維持純無償、不以公司商號名義的義務協助,不要求或約定任何報酬,就避開第76條處罰。

Q8違反第76條罰多少錢?

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且得按次處罰,持續經營金額不斷累積。

Q9被裁罰後怎麼救濟?

對處分有爭執可依序提起訴願、行政訴訟;同時立即停止收費媒合止血。

Q10怎麼檢舉收費的跨國婚姻仲介?

保留收費憑證、廣告與對話紀錄,向內政部移民署檢舉;涉假結婚或剝削可一併報警。

Q11跨國婚姻媒合 vs 國內婚友社差在哪?

國內一般婚友服務與跨國收費媒合法律評價不同,第76條只禁跨國媒合的營利行為。

Q12純無償牽線 vs 收紅包差在哪?

純無償、非公司名義不罰;一旦要求或期約報酬(含紅包)即落入第2款處罰。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情境是否違反第76條風險
無償、以個人名義幫忙牽線原則不罰,但建議保留未收費證據
個人收取或約定『介紹費』是(第2款)20萬–100萬罰鍰,得按次處罰
公司或商號從事跨國婚姻媒合是(第1款)不論收費與否均罰,得按次處罰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1 國

🇰🇷 韓國결혼중개업의 관리에 관한 법률(國際結婚仲介業之登記、管理與罰則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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