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 78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五十八條第三項規定,委託、受託或自行散布、播送或刊登跨國(境)婚姻媒合廣告。 二、違反第五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或許可經撤銷、廢止而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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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8條規定,違法散布跨國婚姻媒合廣告,或未經許可從事跨國婚姻媒合者,處十萬至五十萬元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Q · 我付錢給仲介找外籍配偶後出狀況,能檢舉嗎?
可以。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9條,跨國婚姻媒合只有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經許可才能做,且第60條明定不得收費。因此你付費的對象本身就違法,這反而是你要求退費與檢舉的籌碼。保全廣告截圖、付款紀錄、對話與合約後,向內政部移民署檢舉;違法者依第78條每一次違規(含每一則廣告)都可各罰十萬至五十萬元並按次處罰。
白話解讀
市面上仍看得到「東南亞聯姻、保證娶到」這類廣告,但你可能不知道:自民國97年起,把跨國婚姻媒合當生意經營,或替它散布、刊登廣告,本身就是違法的。78 條就是那把罰尺。違反第 58 條第 3 項(散布、播送或刊登跨國婚姻媒合廣告),或違反第 59 條第 1 項(未經許可、或許可被撤銷廢止後仍從事跨國婚姻媒合),一次罰新臺幣十萬到五十萬,而且「得按次處罰」。意思是只要你還在刊、還在做,罰單可以一張接一張開,沒有總額天花板。立法的目的是把這門營利生意連根拔掉,只留下財團法人和非營利社團法人在許可下、且不收費地做。所以挨罰的不只業者,連幫忙刊登的報社、網站、平台都是處罰對象。
法律定性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8條為跨國婚姻媒合管制的行政罰則,針對兩種違規行為課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一是違反第58條第3項,委託、受託或自行散布、播送、刊登跨國婚姻媒合廣告;二是違反第59條第1項,未經許可或許可經撤銷、廢止後仍從事跨國婚姻媒合。處罰對象包含業者、個人媒合者,以及刊登廣告的媒體與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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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幫朋友介紹外國對象、收個謝禮,會被罰嗎?▾
要看你是不是營業性、經常性地做,以及有沒有要求或期約報酬。第59條管的是「從事」跨國婚姻媒合,第60條更直接禁止媒合者要求、期約或收受報酬。單純一次性、無償的人情介紹,通常不會被當成違法媒合。一旦你開始固定收介紹費或成功謝禮,性質就從人情變成媒合,個人也可能被開罰。
Q2「按次處罰」到底會被罰多少,有上限嗎?▾
單看一次違規是十萬到五十萬,但「得按次處罰」代表沒有總額天花板:每一次違規行為都可各罰一次。關鍵在於同一波廣告算一行為還是數行為,這決定你被罰十萬還是上百萬(行政罰法第25條)。裁處書一下來,第一件事是主張這是單一持續行為,能不能擋下按次累加,差距可能是十倍。
Q3那現在到底還能不能合法做跨國婚姻媒合?▾
能,但門很窄。依第59條,只有財團法人及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法人,經主管機關許可才能從事;依第60條,完全不得要求、期約或收受報酬。換句話說,凡是收費、營利的跨國婚姻媒合一律違法。你若想透過機構協助,先要求對方出示移民署許可文件,並確認不向你收媒合費。
Q4入出國及移民法78條罰多少?▾
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並得按次處罰,沒有總額上限,違規持續就一張接一張開單。
Q5跨國婚姻媒合罰則處罰哪兩種行為?▾
一是散布、播送或刊登跨國婚姻媒合廣告(違反58條3項),二是未經許可從事跨國婚姻媒合(違反59條1項)。
Q6什麼叫跨國婚姻媒合?▾
為境外與境內者間之婚姻提供媒合服務之行為;自97年起營利性者全面禁止。
Q7按次處罰是什麼意思?▾
違規行為持續者主管機關可逐次連續裁罰,無總額天花板,是專治「認賠一次了事」心態的設計。
Q8違法跨國婚姻媒合怎麼檢舉?▾
保全廣告截圖、刊登日期與收費證明,向內政部移民署檢舉;每一則廣告為獨立違規,證據越完整越易立案。
Q9付了仲介費出狀況怎麼要回錢?▾
收費媒合本身違法(59、60條),業者難主張收費合法,這是退費籌碼;保全付款與對話紀錄向移民署檢舉。
Q10收到78條裁處書怎麼處理?▾
30日內提訴願,核心爭點放在「一行為或數行為」及是否符合構成要件;立即停止違規可阻斷按次累加。
Q11怎麼確認某機構的跨國婚姻媒合合法?▾
要求對方出示移民署許可文件,並確認其為財團法人或非營利社團法人且完全不向你收媒合費。
Q1278條 vs 77條差在哪?▾
兩者罰度同為10–50萬,但77條對應違反第4條等其他義務,78條專罰跨國婚姻媒合廣告與無照媒合且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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