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 7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五十八條第三項規定,委託、受託或自行散布、播送或刊登跨國(境)婚姻媒合廣告。 二、違反第五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或許可經撤銷、廢止而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五十八條第三項規定,委託、受託或自行散布、播送或刊登跨國(境)婚姻媒合廣告。 二、違反第五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或許可經撤銷、廢止而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