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9條規範代辦移民業務公司六種違規的罰則,處三萬至十五萬元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勒令歇業,刊登未審閱廣告的媒體業者同受罰。
Q · 移民公司違規會被怎麼處罰?
罰3萬到15萬,屆期不改善直接勒令歇業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9條,代辦移民業務公司若有未逐案報准國外移民基金、收受投資移民基金款項、刊登未審閱移民廣告、未簽書面契約等六種違規,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萬至十五萬元罰鍰並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直接勒令歇業(但書經營者則註銷註冊登記證)。刊登未審閱移民廣告的媒體業者依第三項亦受罰,不停止散布還可按次連續處罰至三十萬元。
找移民公司辦投資移民、依親、技術移民的人,很少知道這家公司頭上壓著一條罰則。第79條不是寫給你看的,但它保護的就是你。它規定:代辦移民業務的公司如果收了你的「國外移民基金」卻沒有逐案報移民署許可、亂登沒審過的移民廣告、或乾脆不跟你簽書面契約,主管機關可以罰它三萬到十五萬,還命令它限期改善,改不好直接勒令歇業。更狠的是第三項:連幫它打廣告的媒體、YouTuber、FB 粉專,只要播的是沒經審閱的移民廣告,照樣被罰,不停還能按次連續罰到三十萬。也就是說,你在網路上看到的那些「保證拿綠卡」的移民廣告,背後可能正踩在這條紅線上。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9條為移民業務管理的核心行政罰則,針對代辦移民業務公司六種違反第55、56條義務的情形,採「罰鍰加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始勒令歇業或註銷登記」的階梯式裁罰,並將未審閱移民廣告的處罰責任延伸至刊登的媒體業者,構成移民秩序與消費者保護的雙重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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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非常小心。依第56條第2項,國外移民基金必須逐案經移民署許可,公司才能向你介紹或收款;第56條第3項甚至限制移民公司收受投資移民基金相關款項。公司違反這些,依第79條會被罰並可能勒令歇業。匯款前直接打電話到移民署查證這檔基金有沒有經過逐案許可,比聽業務口頭保證可靠一百倍。
可能會。第79條第三項明確把責任延伸到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腦網路等媒體業者,只要刊登的是違反第56條第5項、未經審閱確認或核定的移民廣告,就可處三萬到十五萬罰鍰,不停止散布還會加重到六萬至三十萬並按次處罰。接移民相關業配前,要求對方提供移民署的廣告審閱或核定文號,沒有就別接。
不可以,而且這是它違法的訊號。第56條第7項要求移民業者必須與委託人簽訂書面契約,違反者依第79條會被裁罰。連法定書面契約都不願先給的公司,等於把你的權利保障全押在它的口頭承諾上。書面契約裡要寫清楚服務範圍、退費條件、未過件如何處理,這份契約日後是你求償時最關鍵的證據。
保留匯款紀錄與廣告截圖,向移民署檢舉對方違反第56條,移民署可限期改善甚至勒令歇業;退費另循民事求償。
規範代辦移民業務公司六種違規的行政罰則,採罰鍰加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勒令歇業的階梯式裁罰。
依第56條第2項,移民公司介紹或收受國外移民基金前,必須逐案報經移民署許可,未報准即收款違法。
主管機關裁罰後給的補正窗口,屆期仍未改善才會進入勒令歇業或註銷登記證的重手段。
備齊匯款紀錄、廣告截圖、對話與合約,向移民署指明對方違反第56條哪一項提出檢舉。
行政檢舉施壓退費+另提民事求償,可同時主張消費者保護法,涉吸金詐騙併向警方報案。
要求出示移民署換發的註冊登記證、廣告審閱核定文號與書面契約範本,拿不出來的就閃。
收到處分後立即停止散布、播送或刊登該未審閱移民廣告,避免被加重至三十萬並按次連續罰。
第79條罰的是有登記證但違規的移民公司(行政罰);第75條罰的是無證或經註銷後仍經營移民業務(刑罰)。
移民業務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者,勒令歇業: 一、未依第五十五條第三項規定,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換發註冊登記證。 二、違反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諮詢、仲介移民基金,未逐案經入出國及移民署許可。 三、違反第五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收受投資移民基金相關款項。 四、違反第五十六條第四項規定,散布、播送或刊登未經審閱確認或核定之移民業務廣告。 五、違反第五十六條第六項規定,未每年陳報營業狀況、陳報不實、未依規定保存相關資料或規避、妨礙、拒絕檢查。 六、違反第五十六條第七項規定,未與委託人簽訂書面契約。 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業者違反第五十六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停止散布、播送或刊登;未停止散布、播送或刊登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五十六條移列。 二、為求體例一致,爰將原條文各款酌作文字修正,將句末之「者」字刪除。 三、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七條有關行政行為應依比例原則之規定,對於移民業務機構違反本條各款之情事者,即處以罰鍰並勒令歇業,所採取之方法與欲達成之目的,顯有失均衡,爰將現行條文序文後段修正為「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者,勒令歇業」,以減少對人民權益之侵害。 四、配合有關條文條次變更,修正原條文各款文字。 五、經許可並領有註冊登記證之移民業務機構,經營與投資移民有關之移民基金諮詢、仲介業務,倘未依修正條文第四十九條第二項規定,逐案向主管機關申請取得許可者,目前並無罰則,爰增訂修正條文第一項第二款。 六、配合修正條文第四十九條第三項之文字修正及刪除後段「其款項之收受,由主管機關指定銀行辦理之」等文字,爰將原條文第二款修正,並移列為修正條文第一項第三款。 七、配合修正條文第四十九條第四項將「刊播」修正為「散布、播送或刊登」及其但書規定,爰修正原條文第三款,並移列為修正條文第一項第四款。 八、配合修正條文第四十九條第六項規定,增訂修正條文第一項第五款,以落實管理。 九、配合修正條文第四十九條第七項規定,增訂修正條文第一項第六款,以落實管理。 十、配合修正條文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爰增訂修正條文第二項,以規範媒體業者應負之社會責任。至於透過上揭媒體,毋須由業者編輯即得散布、播送或刊登,且該業者無故意或過失,則處罰散布、播送或刊登之行為人,不處罰媒體業者。
移民業務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者,勒令歇業: 一、未依第五十五條第三項規定,向移民署申請換發註冊登記證。 二、違反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諮詢、仲介移民基金,未逐案經移民署許可。 三、違反第五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收受投資移民基金相關款項。 四、違反第五十六條第四項規定,散布、播送或刊登未經審閱確認或核定之移民業務廣告。 五、違反第五十六條第六項規定,未每年陳報營業狀況、陳報不實、未依規定保存相關資料或規避、妨礙、拒絕檢查。 六、違反第五十六條第七項規定,未與委託人簽訂書面契約。 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業者違反第五十六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停止散布、播送或刊登;未停止散布、播送或刊登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立法理由為因應內政部移民署已於一百零四年更名,爰修改入出國及移民法中相關條文。
代辦移民業務之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勒令歇業: 一、未依第五十五條第三項規定,向移民署申請換發註冊登記證。 二、違反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國外移民基金未逐案經移民署許可。 三、違反第五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收受投資移民基金相關款項。 四、違反第五十六條第四項規定,散布、播送或刊登未經審閱確認或核定之移民業務廣告。 五、違反第五十六條第六項規定,未每年陳報移民業務相關統計、陳報不實、未依規定保存相關資料或規避、妨礙、拒絕查核。 六、違反第五十六條第七項規定,未與委託人簽訂書面契約。 依第五十五條第一項但書規定經營移民業務者,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註銷註冊登記證及公告之。 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業者違反第五十六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停止散布、播送或刊登;未停止散布、播送或刊登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五十六條移列。 二、為求體例一致,爰將原條文各款酌作文字修正,將句末之「者」字刪除。 三、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七條有關行政行為應依比例原則之規定,對於移民業務機構違反本條各款之情事者,即處以罰鍰並勒令歇業,所採取之方法與欲達成之目的,顯有失均衡,爰將現行條文序文後段修正為「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者,勒令歇業」,以減少對人民權益之侵害。 四、配合有關條文條次變更,修正原條文各款文字。 五、經許可並領有註冊登記證之移民業務機構,經營與投資移民有關之移民基金諮詢、仲介業務,倘未依修正條文第四十九條第二項規定,逐案向主管機關申請取得許可者,目前並無罰則,爰增訂修正條文第一項第二款。 六、配合修正條文第四十九條第三項之文字修正及刪除後段「其款項之收受,由主管機關指定銀行辦理之」等文字,爰將原條文第二款修正,並移列為修正條文第一項第三款。 七、配合修正條文第四十九條第四項將「刊播」修正為「散布、播送或刊登」及其但書規定,爰修正原條文第三款,並移列為修正條文第一項第四款。 八、配合修正條文第四十九條第六項規定,增訂修正條文第一項第五款,以落實管理。 九、配合修正條文第四十九條第七項規定,增訂修正條文第一項第六款,以落實管理。 十、配合修正條文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爰增訂修正條文第二項,以規範媒體業者應負之社會責任。至於透過上揭媒體,毋須由業者編輯即得散布、播送或刊登,且該業者無故意或過失,則處罰散布、播送或刊登之行為人,不處罰媒體業者。
為因應內政部移民署已於一百零四年更名,爰修改入出國及移民法中相關條文。
代辦移民業務之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勒令歇業: 一、未依第五十五條第三項規定,向移民署申請換發註冊登記證。 二、違反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國外移民基金未逐案經移民署許可。 三、違反第五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收受投資移民基金相關款項。 四、違反第五十六條第四項規定,散布、播送或刊登未經審閱確認或核定之移民業務廣告。 五、違反第五十六條第六項規定,未每年陳報移民業務相關統計、陳報不實、未依規定保存相關資料或規避、妨礙、拒絕查核。 六、違反第五十六條第七項規定,未與委託人簽訂書面契約。 依第五十五條第一項但書規定經營移民業務者,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註銷註冊登記證及公告之。 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業者違反第五十六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停止散布、播送或刊登;未停止散布、播送或刊登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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