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一、未依第五十九條第一項規定,陳報業務狀況。 二、未依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保存媒合業務資料或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 三、違反第六十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對於受媒合雙方當事人所提供之個人資料,未善盡查證或保密義務。 四、違反第六十條第一項後段規定,未經受媒合當事人之書面同意,而提供個人資料或故意隱匿應提供之個人資料。
重點摘要入出國及移民法第80條罰跨國婚姻媒合機構違反陳報、保存、查證保密或書面同意義務,三萬至十五萬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Q · 媒合機構洩漏我的個資,我可以怎麼辦?
可向移民署檢舉,未經書面同意提供個資最高罰15萬並按次罰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80條第四款,跨國婚姻媒合機構未經受媒合當事人書面同意而提供其個人資料,或故意隱匿應提供之個人資料者,移民署可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受害人可向移民署檢舉走行政開罰,亦可另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9條請求民事損害賠償,兩條路可同時進行。
如果你曾經透過機構認識外籍配偶,或你正在一間做跨國婚姻媒合的協會工作,這條法律默默守著一件你可能沒注意到的事:你交給媒合機構的收入證明、健康報告、家庭狀況,他們不能隨便外洩,也不能未經你書面同意就轉給對方。違反的機構,一次就是三萬到十五萬罰鍰,而且能「按次處罰」,意思是改正前每查到一次就能再罰一次,會一直累加。更關鍵的是,台灣的跨國婚姻媒合早就不是商業行為,法律規定只有非營利的財團法人和社團法人能做,每年還得向移民署陳報業務、保存資料供查核。這條,就是讓整套監管真正長出牙齒的罰則。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80條為跨國婚姻媒合監管的罰則性規範,針對非營利法人違反業務陳報義務、資料保存與受檢義務、個資查證保密義務、書面同意取得義務四類情形,課以新臺幣三萬元至十五萬元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是整套跨國婚姻媒合非營利化與個資保護制度的執行收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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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的跨國婚姻媒合只能由非營利的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辦理(第58、59條),可收必要成本費用但不能營利。若有營利公司或個人跟你收介紹費、成功金,本身就違法。簽約前先查這家有沒有經移民署許可、是不是非營利法人,沒許可的一律別碰。
可以兩條路並進。行政面向移民署檢舉,機構違反第60條未經書面同意提供個資,可依第80條罰三萬到十五萬並按次處罰;民事面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9條請求損害賠償。行政檢舉不花錢、移民署查到就罰,往往比自己打民事官司更快讓機構收斂。
意思是只要違規狀態沒改正,主管機關每查到一次就能再罰一次,罰鍰會一直累加,不是罰完一次就結束。所以收到通知的第一動作永遠是先改正,把違規狀態解除,才能切斷按次累加的源頭。
針對跨國婚姻媒合非營利機構四類義務違反的罰則:未陳報、拒絕檢查、未盡查證保密、未經書面同意提供個資,三萬至十五萬並得按次處罰。
不行。第58條規定跨國婚姻媒合不得為營業項目,僅非營利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可辦理,收必要成本不得營利。
違規狀態未改正前,主管機關每查到一次就能再罰一次,罰鍰持續累加,不是罰完一次就結束。
未陳報業務、未保存資料或規避妨礙拒絕檢查、未盡個資查證保密義務、未經書面同意提供個資或故意隱匿應提供之個資。
保全外洩證據截圖 → 向內政部移民署檢舉 → 指明違反第60條請依第80條第三或第四款處罰。
裁處書送達後三十日內提訴願;確認是否屬已改正卻仍被按次罰,若已補正可主張不應再罰。
個資外洩或轉發的訊息、信件、紀錄截圖,加上你未曾書面同意的事證,越具體移民署查處越快。
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違規不改正會持續累加。
第80條走行政開罰由移民署裁罰、免費且快;個資法第29條走民事可拿賠償金。兩者性質不同可同時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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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一、未依第五十九條第一項規定,陳報業務狀況。 二、未依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保存媒合業務資料或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 三、違反第六十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對於受媒合雙方當事人所提供之個人資料,未善盡查證或保密義務。 四、違反第六十條第一項後段規定,未經受媒合當事人之書面同意,而提供個人資料或故意隱匿應提供之個人資料。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一、未依第五十九條第一項規定,陳報業務狀況。 二、未依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保存媒合業務資料或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 三、違反第六十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對於受媒合雙方當事人所提供之個人資料,未善盡查證或保密義務。 四、違反第六十條第一項後段規定,未經受媒合當事人之書面同意,而提供個人資料或故意隱匿應提供之個人資料。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一、未依第五十九條第一項規定,陳報業務狀況。 二、未依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保存媒合業務資料或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 三、違反第六十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對於受媒合雙方當事人所提供之個人資料,未善盡查證或保密義務。 四、違反第六十條第一項後段規定,未經受媒合當事人之書面同意,而提供個人資料或故意隱匿應提供之個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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