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受理第六十二條之申訴,認定具有違反該條規定情事時,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應立即通知違規行為人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重點摘要入出國及移民法第81條規定,移民署認定歧視申訴屬實後先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才處五千至三萬元罰鍰。
Q · 在台灣遇到國籍或種族歧視,可以罰對方嗎?
可以,但移民署會先要求限期改善,不改才罰五千到三萬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81條,當你以國籍、種族、膚色、階級、出生地被歧視,向移民署申訴並經認定屬實後,移民署不會立刻開罰,而是先通知行為人限期改善;只有屆期仍未改善,才會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換句話說,行為人第一次等於有一次免罰的反悔機會,這也是本條嚇阻力被認為偏弱的原因。
很多人理所當然地以為,台灣根本沒有反歧視法。錯了。台灣有,只是它被藏在一個你這輩子大概不會主動翻開的地方:《入出國及移民法》。第62條畫下這條紅線:任何人不得用國籍、種族、膚色、階級、出生地,去歧視住在台灣的人。注意,是「住在台灣的人」,不只是外國人,本國人一樣受保護。第81條就是這條紅線的執法工具。但它的牙齒很軟:主管機關(移民署)受理申訴、認定確實歧視後,不是馬上罰,而是先通知你限期改善,期限到了還不改,才罰五千到三萬。換句話說,加害者有一次免費反悔的機會。知道這條的人,遇到歧視時不會只能摸摸鼻子走人,而是知道有一條官方申訴管道可以走。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81條是反歧視條款第62條的罰則規定。當主管機關(移民署)受理依國籍、種族、膚色、階級、出生地歧視的申訴並認定屬實時,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先通知行為人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才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屬於先改善、後處罰的行政裁罰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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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但它沒有獨立成一部法。覆蓋面最廣的一條藏在入出國及移民法第62條,禁止以國籍、種族、膚色、階級、出生地歧視住在台灣的人,違反由第81條開罰。內行人提示:正因為它藏在移民法裡,多數人搜不到、律師也少主動提,申訴時能直接點名第62、81條的人,份量完全不一樣。
不一定。第81條是先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才罰五千到三萬,所以對方第一次等於有一次免罰的反悔機會。內行人提示:如果你要的是嚇阻而不是賠償,重點就是盯緊那個改善期限,過期還沒改再追,這時罰鍰才真正落地。
可以,但不是最佳選擇。就業服務法第5條專門禁止就業歧視,第65條罰三十萬到一百五十萬,比移民法第81條的三萬重幾十倍。內行人提示:職場歧視優先走就業服務法,向地方政府勞工局申訴,移民法第62條當補充,別反過來用,否則等於自廢武功。
有,但沒獨立成法。覆蓋最廣的一條藏在入出國及移民法第62條,禁止以國籍、種族、膚色、階級、出生地歧視住在台灣的人,違反由第81條開罰。
它是第62條歧視禁止的罰則條文,採先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才處五千到三萬元罰鍰的二階段裁罰機制。
行政機關認定違規後,先令行為人在一定期限內改正,期限內改善就不罰,屆期未改善才裁罰的前置程序。
保護居住於臺灣地區之人民,包含本國人。本國人被以出生地、階級歧視一樣適用。
固定證據(公告照片、對話截圖、錄音)後,向內政部移民署提第62條歧視申訴,敘明事實與理由。
移民署認定歧視後通知限期改善,必須屆期仍未改善,五千到三萬罰鍰才成立,並非申訴就罰。
優先走就業服務法第5條,向地方政府勞工局申訴,第65條罰三十萬到一百五十萬,移民法第62條當補充。
保留歧視性公告或招牌照片、現場錄音、對話紀錄,並記錄被以何種理由(國籍、出生地等)差別對待。
職場歧視走就服法第5條,罰三十萬到一百五十萬且可直接裁罰;移民法第81條罰五千到三萬還要先給改善機會,職場用就服法更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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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受理第六十二條之申訴,認定具有違反該條規定情事時,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應立即通知違規行為人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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