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入出國及移民法第82條規定,運輸業者搭載未具入國許可證件之乘客,每搭載一人處2萬至10萬元罰鍰,幫助搭載者同罰,採人頭計罰。
Q · 航空公司載到沒簽證的乘客會被罰嗎?
會,每搭載一人罰2萬到10萬元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82條,運輸業者違反第47條第2項、以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搭載未具入國許可證件之乘客者,每搭載一人處2萬至10萬元罰鍰,採人頭計罰。幫助他人為此搭載行為者,同樣受罰。這也是為什麼航空公司寧可在報到櫃檯先擋下證件不齊的旅客。
你訂了機票出國,航空公司在登機門反覆查驗你的護照和簽證,不是找麻煩,是因為他們背後有這條法律壓著。第47條第2項要求運輸業者只能搭載持有合法入國許可證件的乘客,違反的話,每搭載一人就罰2萬到10萬。不是一筆總罰,是人頭計價,一架飛機載了十個沒證件的人,可能就是上百萬。更狠的是第二項:幫忙安排這種搭載的人,照樣同罰。所以航空公司寧可在報到櫃檯就把你擋下來,也不願意賭那張罰單。讀懂這條,你就懂為什麼出入境的查驗永遠卡在你還沒上飛機之前。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82條為運輸業者違法搭載的行政罰則條文。當運輸業者以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搭載未持有合法入國許可證件之乘客時,依每搭載一人為單位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幫助該違反行為者亦同。其立法目的在於將國境管制的第一道查驗義務前移至運輸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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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項處罰幫助搭載的行為,但單純代訂機票通常不構成幫助搭載,要有明知對方無合法證件、仍積極促成其搭載的行為才會落入。真正有風險的是包辦安排、明知對方證件有問題還協助闖關,純代購機票一般不到這個程度。
因為第82條的人頭罰鍰壓力,運輸業者依第47條第2項負有查驗義務,寧可擋你也不願挨罰。被擋時要求地勤書面說明缺哪一份證件,憑這份說明才好向航空公司申訴或要求改訂。
每搭載一人處2萬至10萬元罰鍰,採人頭計算,一架飛機載到10名無證乘客可能就是上百萬。實務上業者可主張已盡合理查驗義務爭取減輕。
會。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82條,搭載未具入國許可證件之乘客,每搭載一人處2萬至10萬元罰鍰。
規範運輸業者違法搭載的行政罰則,把國境查驗的第一道義務前移到承運人的報到櫃檯。
依法進入國境所需的護照、簽證或主管機關核發的許可文件,缺其一即屬未具合法證件。
明知對方無合法證件仍積極促成其被運輸工具搭載入境,依第二項與正犯同罰。
核對人頭數→蒐集查驗紀錄→主張已盡注意義務減輕→30日內提訴願,必要時提行政訴訟。
以人頭計,每人2萬至10萬元,min=人數×2萬、max=人數×10萬,區間內由機關裁量。
要求地勤明確指出缺哪一份證件→當場出示齊全證件要求重新確認→保留登機證與對話紀錄申訴。
保留報到櫃檯查驗紀錄、系統 log、證件影像,主張證件偽變造外觀無從辨識。
第82條是行政罰鍰(罰錢),第73條是以非法方法運送的刑事責任,後者須運送故意。
| 比較項目 | 第82條(違法搭載) | 第73條(非法運送) | 第83條(其他義務違反) |
|---|---|---|---|
| 處罰性質 | 行政罰鍰 | 刑事責任(有期徒刑) | 行政罰鍰 |
| 行為態樣 | 搭載未具入國許可證件之乘客 | 以交換、交付證件或其他非法方法運送 | 違反通報、配合查驗等程序義務 |
| 計罰方式 | 每搭載一人計罰2萬至10萬 | 依刑度量處 | 按次或定額裁罰 |
| 主觀要件 | 不以明知乘客目的為必要 | 須有非法運送之故意 | 須無正當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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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以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搭載未具入國許可證件之乘客者,每搭載一人,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幫助他人為前項之違反行為者,亦同。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五十七條移列。 二、配合有關條文條次變更,爰修正原條文第一項文字;另配合修正條文第四十條第二項,將「許可入國證件」修正為「入國許可證件」,並將「每件」明確規範為「每搭載一人」。至後段所定「載運未具許可入國證件之乘客為常業,或載運數量龐大等情節重大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罰鍰」規定,因其範圍難以界定,且前段規定即可達到加重處罰之目的,爰予刪除。 三、為明確文意,爰修正原條文第二項文字。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五十七條移列。 二、配合有關條文條次變更,爰修正原條文第一項文字;另配合修正條文第四十條第二項,將「許可入國證件」修正為「入國許可證件」,並將「每件」明確規範為「每搭載一人」。至後段所定「載運未具許可入國證件之乘客為常業,或載運數量龐大等情節重大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罰鍰」規定,因其範圍難以界定,且前段規定即可達到加重處罰之目的,爰予刪除。 三、為明確文意,爰修正原條文第二項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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